{"billNo":"1111212070201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12/LCEWA01_100612_0006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12/LCEWA01_100612_0006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12-16","2022-12-20"],"會議代碼":"院會-10-6-12"},{"會期":"10-06-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2-16","2022-12-20"],"會議代碼":"院會-10-6-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永昌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江永昌","莊瑞雄","何志偉","高嘉瑜"],"連署人":["陳亭妃","林俊憲","邱泰源","劉世芳","林岱樺","羅美玲","羅致政","黃秀芳","湯蕙禎","林靜儀","鄭運鵬","吳玉琴","王美惠","范雲","陳明文","林淑芬"],"mtime":"2024-01-18T14:53:1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2-16","last_time":"2022-12-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12","會期":6,"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9557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9557","案由":"本院委員江永昌、莊瑞雄、何志偉、高嘉瑜等20人，鑒於全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已作成「建請司法院研議制定並完善專家證人制度，同時檢討現行鑑定制度功能的缺失及其存廢問題」之決議，爰提案引進專家證人制度，並配合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條文、規定具結而為虛偽陳述之專家證人亦負偽證罪之責。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專家證人」制度，本非我國法實定法所設，而全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已作成「建請司法院研議制定並完善專家證人制度，同時檢討現行鑑定制度功能的缺失及其存廢問題」，爰於刑事訴訟法增訂第三節之一、引進專家證人制度。\n二、又所謂「專家證人」，係指就其在特定領域所具備之特殊知識、技術或經驗所作之證人，其於審判中所陳述之專業意見，係影響裁判之重要證據，自應於出具專業意見前或後具結，如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具結而為虛偽陳述，應處以偽證罪之刑事罰，商業事件審理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同此意旨；爰配合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條文，規定具結而為虛偽陳述之專家證人亦負偽證罪之責。\n三、配合現今法律用語酌作文字修正。","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六十八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1934-10-31-制定:192","說明":"一、「專家證人」制度，本非我國法實定法所設，而全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已作成「建請司法院研議制定並完善專家證人制度，同時檢討現行鑑定制度功能的缺失及其存廢問題」，爰於刑事訴訟法增訂第三節之一、引進專家證人制度。\n\n二、又所謂「專家證人」，係指就其在特定領域所具備之特殊知識、技術或經驗所作之證人，其於審判中所陳述之專業意見，係影響裁判之重要證據，自應於出具專業意見前或後具結，如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具結而為虛偽陳述，應處以偽證罪之刑事罰，商業事件審理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同此意旨；爰配合修正本條，規定具結而為虛偽陳述之專家證人亦負偽證罪之責。\n\n三、配合現今法律用語酌作文字修正，依法官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審判機關」、國家安全法第十七條「軍事審判機關」用語之例，改「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為「執行審判職務之『機關』」。","修正":"第一百六十八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專家證人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212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