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212070201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13/LCEWA01_100613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13/LCEWA01_100613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1277/1122101277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1277/1122101277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1277/112210127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1277/112210127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2-12-23","2022-12-27"],"會議代碼":"院會-10-6-13"},{"會期":"10-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2-23","2022-12-27"],"會議代碼":"院會-10-6-13"},{"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25"],"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0-14"},{"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5-3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11-27"],"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11248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黃國書等18人、委員羅明才等19人、委員鍾佳濱等17人、委員高嘉瑜等19人、委員何欣純等18人、委員林楚茵等17人、委員羅致政等16人、委員何志偉等21人、委員陳素月等18人、委員陳秀寳等19人分別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6959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114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8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3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9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04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7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3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嘉瑜等19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3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8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7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12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31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5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9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34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4320000"}],"議案名稱":"「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何志偉等21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mtime":"2024-01-18T14:44:50+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何志偉"],"連署人":["林俊憲","羅美玲","林岱樺","陳亭妃","范雲","陳瑩","湯蕙禎","高嘉瑜","羅致政","江永昌","吳玉琴","林淑芬","邱志偉","陳歐珀","林靜儀","蘇震清","劉櫂豪","陳明文","張廖萬堅","許智傑"],"first_time":"2022-12-23","last_time":"2023-05-31","會期":6,"屆期":10,"meet_id":"院會-10-6-13","字號":"院總第165號委員提案第29561號","laws":["01527"],"提案編號":"165委29561","案由":"本院委員何志偉等21人，鑒於娛樂稅已不具備當時立法之時空背景，且與租稅理論並不相符，爰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開徵特種消費稅的租稅理論，大致可分為以下三類：第一類、透過矯正性的租稅反應特定財貨於生產或消費時，個人所未考慮的外部成本，該稅種旨在糾正不良或低效的市場結果；第二類、為求促進分配公平課稅；第三類、抑制廠商生產或民眾消費特定商品。\n二、娛樂稅法於1980年制定，時至今日，看電影、戲劇、音樂演奏等已是民眾日常休閒娛樂行為，並上述租稅理論中產生未考慮外部成本、亦不存在奢侈或是政府必須透過租稅手段抑制廠商生產或民眾消費之情事。\n三、根據財政部【近年娛樂稅徵起情形及稅源分布結構分析】報告曾指出娛樂稅由於娛樂稅徵收對象僅限於本法第2條所列舉之娛樂場所、設施、活動，故稅基狹小，稅額亦少，以此而言，娛樂稅於稅收之增加遠遠落後於所有其他稅目。\n四、綜上所述，為配合國內休閒風氣漸興，稅法應與時俱進，將不合理之稅目予以刪除。","對照表":[{"law_id":"01527","law_name":"娛樂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娛樂稅，就下列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n\n一、電影。\n\n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n\n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n\n四、各種競技比賽。\n\n五、舞廳或舞場。\n\n六、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n\n前項各種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人者，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law_content_id":"01527:01527:2007-05-04-修正:3","說明":"一、開徵特種消費稅的租稅理論，大致可分為以下三類：第一類、透過矯正性的租稅反應特定財貨於生產或消費時，個人所未考慮的外部成本，該稅種旨在糾正不良或低效的市場結果；第二類、為求促進分配公平課稅；第三類、抑制廠商生產或民眾消費特定商品。\n\n二、娛樂稅法於1980年制定，時至今日，看電影、戲劇、音樂演奏等已是民眾日常休閒娛樂行為，並上述租稅理論中產生未考慮外部成本、亦不存在奢侈或是政府必須透過租稅手段抑制廠商生產或民眾消費之情事。\n\n三、根據財政部【近年娛樂稅徵起情形及稅源分布結構分析】報告曾指出娛樂稅由於娛樂稅徵收對象僅限於本法第2條所列舉之娛樂場所、設施、活動，故稅基狹小，稅額亦少，以此而言，娛樂稅於稅收之增加遠遠落後於所有其他稅目。","修正":"第二條　娛樂稅，就下列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n\n一、夜總會之各種表演。\n\n二、舞廳或舞場。\n\n前項各種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人者，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現行":"第五條　娛樂稅，照所收票價或收費額，依左列稅率計徵之：\n\n一、電影，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本國語言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n\n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n\n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n\n四、各種競技比賽，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n\n五、舞廳或舞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n\n六、撞球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保齡球館，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高爾夫球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law_content_id":"01527:01527:1980-05-27-制定:7","說明":"一、依據【法規及行政規則格式撰寫原則】規範將左列，文字修正為下列。\n\n二、為配合本法第二條修正，保留夜總會、舞廳或舞場之稅率，並予以款次調整。","修正":"第五條　娛樂稅，照所收票價或收費額，依下列稅率計徵之：\n\n一、夜總會之各種表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n\n二、舞廳或舞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212070201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