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212070202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13/LCEWA01_100613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13/LCEWA01_100613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2-12-23","2022-12-27"],"會議代碼":"院會-10-6-13"},{"會期":"10-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2-23","2022-12-27"],"會議代碼":"院會-10-6-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貨物稅條例刪除第十一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何志偉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何志偉"],"連署人":["林俊憲","羅美玲","陳亭妃","林岱樺","羅致政","范雲","陳瑩","陳歐珀","江永昌","高嘉瑜","許智傑","吳玉琴","湯蕙禎","劉櫂豪","林淑芬","邱志偉","張廖萬堅","陳明文","蘇震清","林靜儀"],"mtime":"2024-01-18T14:44:5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2-23","last_time":"2022-12-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13","會期":6,"字號":"院總第184號委員提案第29562號","laws":["01517"],"提案編號":"184委29562","案由":"本院委員何志偉等21人，有鑑於貨物稅條例上次修正距今已有30多年，科技日新月異，時空背景、民眾消費習慣與生活水準早已不同，爰提案刪除「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查【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上次修正已是1990年01月18日，距今已超過30年，民眾生活水準與時空背景早已不相同，加之現代科技進步日新月異，老舊稅法明顯不合時宜。\n二、依據主計總處資料，【貨物稅條例】針對電器類首次課稅是在1965年，當時平均每人國民所得為8,165元，至1979年貨物稅條例針對電器類進行第5次修正，惟修正理由中反覆出現：高所得者家庭、高級消費品，顯見電器類課稅當時是以類似奢侈稅之概念進行課稅。\n三、時至今日，電冰箱、彩色電視機、冷暖氣機、除濕機、電烤箱已不再是奢侈品，漸成為民眾家庭用品，並不具備高級消費品之性質，另外，錄影機、電唱機、錄音機、音響組合也隨科技進步成為智慧型手機皆具備之功能或有app可取代。\n四、綜上所述，貨物稅規範電器類產品稅率不僅不合時宜，且與當時立法目的之時空背景已然不同，爰刪除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對照表":[{"law_id":"01517","law_name":"貨物稅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貨物稅條例刪除第十一條條文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電器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左：\n\n一、電冰箱：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n\n二、彩色電視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n\n三、冷暖氣機：凡用電力調節氣溫之各種冷氣機、熱氣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其由主機、空調箱、送風機等組成之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從價徵收百分十五。\n\n四、除濕機：凡用電力調節室內空氣濕度之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工廠使用之濕度調節器免稅。\n\n五、錄影機：凡用電力錄、放影像音響之機具，如電視磁性錄影錄音機、電視磁性影音重放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n\n六、電唱機：凡用電力播放唱片或錄音帶等之音響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但手提三十二公分以下電唱機免稅。\n\n七、錄音機：凡以電力錄放音響之各型錄放音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n\n八、音響組合：分離式音響組件，包括唱盤、調諧器、收音擴大器、錄音座、擴大器、揚聲器等及其組合體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n\n九、電烤箱：凡以電熱或微波烤炙食物之器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n\n前項各款之貨物，如有與非應稅貨物組合製成之貨物者，或其組合之貨物適用之稅率不同者，應就該貨物全部之完稅價格按最高稅率徵收。\n\n第一項第三款冷暖氣機，得就其主要機件，由財政部訂定辦法折算課徵。","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查【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上次修正已是1990年01月18日，距今已超過30年，民眾生活水準與時空背景早已不相同，加之現代科技進步日新月異，老舊稅法明顯不合時宜。\n\n三、依據主計總處資料，【貨物稅條例】針對電器類首次課稅是在1965年，當時平均每人國民所得為8,165元，至1979年貨物稅條例針對電器類進行第5次修正，惟修正理由中反覆出現：高所得者家庭、高級消費品，顯見電器類課稅當時是以類似奢侈稅之概念進行課稅。\n\n四、時至今日，電冰箱、彩色電視機、冷暖氣機、除濕機、電烤箱已不再是奢侈品，漸成為民眾家庭用品，並不具備高級消費品之性質，另外，錄影機、電唱機、錄音機、音響組合也隨科技進步成為智慧型手機皆具備之功能或有app可取代。\n\n五、綜上所述，貨物稅規範電器類產品稅率不僅不合時宜，且與當時立法目的之時空背景已然不同，爰刪除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修正":"第十一條　（刪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212070202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