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212070202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13/LCEWA01_100613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13/LCEWA01_100613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2-12-23","2022-12-27"],"會議代碼":"院會-10-6-13"},{"會期":"10-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2-23","2022-12-27"],"會議代碼":"院會-10-6-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八條之一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何志偉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何志偉"],"連署人":["林岱樺","高嘉瑜","林淑芬","林靜儀","羅致政","陳歐珀","張廖萬堅","林俊憲","范雲","江永昌","陳亭妃","陳明文","吳玉琴","劉櫂豪","許智傑","羅美玲","陳瑩","湯蕙禎","邱志偉","蘇震清"],"mtime":"2024-01-18T14:45:0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2-23","last_time":"2022-12-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13","會期":6,"字號":"院總第1805號委員提案第29565號","laws":["07181"],"提案編號":"1805委29565","案由":"本院委員何志偉等21人，有鑑於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勞工失業人數屢創新高，許多勞工因受疫情影響非自願離職，因此遭逢父母、配偶、子女離世之重大變故，將無法領取其他社會保險之喪葬補助，前項所領取之失業給付恐亦難支付喪葬費用，疫情衝擊下對失業勞工而言經濟情況無疑雪上加霜。爰擬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八條之一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主計總處2022年5月所公布之失業率顯示失業率為3.68%，創近7個月以來新高；且因經濟因素導致週工時未達35小時者來到29萬6,000人，為近9個月來最高。\n二、由於國內疫情進入高原期，單日確診人數約6萬到9萬，5月因工作場所業務緊縮或歇業而失業者月增8,000人，顯見勞動市場確實受到疫情衝擊的影響。\n三、許多勞工因受疫情影響非自願離職，因此遭逢父母、配偶、子女離世之重大變故，將無法領取其他社會保險之喪葬補助，前項所領取之失業給付恐亦難支付喪葬費用，疫情衝擊下對失業勞工而言經濟情況無疑雪上加霜。\n四、現國內疫情雖已平緩，然對疫情期間非自願離職失去經濟支柱又遭逢父母、配偶、子女離世之重大變故勞工，仍應核發父母、配偶、子女喪葬補助。","對照表":[{"law_id":"07181","law_name":"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八條之一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根據主計總處2022年5月所公布之失業率顯示失業率為3.68%，創近7個月以來新高；且因經濟因素導致週工時未達35小時者來到29萬6,000人，為近9個月來最高。\n\n三、由於國內疫情進入高原期，單日確診人數約6萬到9萬，5月因工作場所業務緊縮或歇業而失業者月增8,000人，顯見勞動市場確實受到疫情衝擊的影響。\n\n四、許多勞工因受疫情影響非自願離職，因此遭逢父母、配偶、子女離世之重大變故，將無法領取其他社會保險之喪葬補助，前項所領取之失業給付恐亦難支付喪葬費用，疫情衝擊下對失業勞工而言經濟情況無疑雪上加霜。\n\n五、現國內疫情雖已走向經濟防疫新模式，然對疫情期間非自願離職失去經濟支柱又遭逢父母、配偶、子女離世之重大變故勞工，仍應核發父母、配偶、子女喪葬補助。","修正":"第十八條之一　參加就業保險之非自願離職勞工於疫情三級、二級警戒期間，如發生非自願離職勞工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依下列規定，請領喪葬津貼：\n\n一、非自願離職勞工之父母、配偶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三個月。\n\n二、非自願離職勞工之子女年滿十二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二個半月。\n\n三、非自願離職勞工之子女未滿十二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半月。\n\n前項申請時間以疫情三、二級警戒發布日期起算自本條文公布日起一年內。\n\n相關請領辦法授權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十九條　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但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自公布日施行。\n\n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law_content_id":"07181:07181:2021-05-31-修正:20","說明":"新增第十八條之一自公布日施行。","修正":"第十九條　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但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及第十八條之一自公布日施行。\n\n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212070202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