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212070203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12/LCEWA01_100612_0007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12/LCEWA01_100612_0007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77/1122301277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77/1122301277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77/112230127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77/112230127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6-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2-12-16","2022-12-20"],"會議代碼":"院會-10-6-12"},{"會期":"10-06-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2-16","2022-12-20"],"會議代碼":"院會-10-6-12"},{"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17"],"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2-9"},{"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19"],"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2-9"},{"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24"],"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2-10"},{"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4-26"],"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2-1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17"],"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153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22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十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衣鳯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20人、委員陳以信等21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21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21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適應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委員黃國書等19人、委員謝衣鳯等16人、委員陳秀寳等24人分別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十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培慧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7人及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5151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031398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2人「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30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特殊教育法第十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18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8人「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25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0人「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30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以信等21人「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21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7人「特殊教育法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2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21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21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1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8人「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4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21人「特殊教育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5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21人「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5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8人「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5070203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7人「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02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6人「特殊教育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02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適應等19人「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16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23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9人「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2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6070206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24人「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5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7人「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6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6人「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01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7人「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5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8人「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90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9人「特殊教育法第十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91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98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培慧等18人「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99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特殊教育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00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8人「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09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7人「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10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6人「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1060000"}],"議案名稱":"「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4:53:41+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王婉諭","邱顯智","陳椒華"],"first_time":"2022-12-16","last_time":"2023-04-26","會期":6,"屆期":10,"meet_id":"院會-10-6-12","字號":"院總第1259號委員提案第29574號","laws":["01724"],"提案編號":"1259委29574","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基於《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兒童權利公約》均揭示國家應確保身心障礙者及兒童有權就影響其自身之所有事物自由表示意見之精神，惟現行《特殊教育法》就特殊教育之發展、鑑定、需求評估等均未納入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之參與。為保障特殊教育學生之表意權及有效參與教育之機會，爰提出「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724","law_name":"特殊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應設立特殊教育諮詢會。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以下簡稱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參與諮詢、規劃及推動特殊教育相關事宜。\n\n前項諮詢會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n\n第一項參與諮詢、規劃、推動特殊教育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24:01724:2009-10-23-全文修正:6","說明":"一、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前言（o）項，身心障礙者應有機會積極參與政策及方案之決策過程，包括與其直接相關者。另依前揭公約第四號一般性意見第三十八段指出，教育體系應確保學前教育、各級學校、高等教育與終身學習等各學習階段將障礙者處境納入政策規劃中，且確保討論與決策過程有障礙者、障礙兒少之參與，俾利保障障礙者機會平等與不受歧視。\n\n二、各級主管機關設立之特殊教育諮詢會，係為推動特殊教育發展相關政策、法規、資源及服務之重要對話平臺，本應納入障礙兒少及資賦優異兒少代表參與，提供身為資源及服務使用者之意見。爰修正本條第一項諮詢會成員並調整列於第二項，新增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代表，並同時酌修家長代表之要件，保障其政策參與權。\n\n三、考量特殊教育教師除提供特殊教育學生直接服務外，其間接服務包含提供普通班教師、家長及同儕特教諮詢以促進融合教育推動等工作，諮詢會應納入其意見，爰增加應有特殊教育教師代表。\n\n四、考量本諮詢會作為各級機關了解特殊教育辦理情形之重要管道，修正條文第二項明訂本諮詢會應至少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另考量本諮詢會係關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政策之規劃及推動，其成員及會議資料，基於公開透明原則應予公開。\n\n五、項次參採《學生輔導法》第五條有關學生輔導諮詢會之相關規定進行調整。","修正":"第五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應設立特殊教育諮詢會，參與諮詢、規劃及推動特殊教育相關事宜。\n\n前項諮詢會委員，由各級主關機關就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代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家長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以下簡稱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聘兼之；其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諮詢會每六個月至少應開會一次。\n\n第一項諮詢會之委員遴選、組成及運作方式之規定，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其委員名單、會議議程及會議紀錄等相關資訊，應公開於網際網路。"},{"現行":"第六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等事宜；其實施方法、程序、期程、相關資源配置，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鑑輔會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n\n各該主管機關辦理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安置工作召開會議時，應通知有關之學生家長列席，該家長並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列席。","law_content_id":"01724:01724:2009-10-23-全文修正:7","說明":"一、按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之一與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支持服務係屬學生權益事項，各級主管機關負有積極協助義務，爰於本條第一項敘明支持服務亦為鑑輔會之重要任務，俾利特殊教育服務之完整性。\n\n二、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七條之意旨，國家應確保身心障礙兒童有權於與其他兒童平等基礎上，就所有影響本人之事項自由表達意見，並獲得適合其身心障礙狀況及年齡之協助措施以實現此項權利，身心障礙兒童之意見應按其年齡與成熟程度適當予以考量及權衡。爰修正本條第三項相關工作會議之召開，係攸關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相關權益，實應納入學生本人之參與。又，未成年之學生進入鑑定服務應有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者共同參與。\n\n三、第二項未修正。","修正":"第六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等事宜；其實施方法、程序、期程、相關資源配置，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鑑輔會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n\n各該主管機關辦理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相關工作召開會議時，應通知學生本人、未成年學生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者，該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者並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列席。"},{"現行":"第二十二條　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學生入學或應試。\n\n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應提供考試適當服務措施，並由各試務單位公告之；其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24:01724:2009-10-23-全文修正:26","說明":"一、考量實務上除入學、應試可能發生身心障礙學生遭拒絕情形，身心障礙學生參加校、內外活動，例如體育課或校外教學等，亦常因其障礙而遭拒，或因未合理調整以符合需求，而使其無法實際參與。為促進融合教育理念充分落實，爰修正第一項，增加身心障礙學生參與校內、外活動時，不得拒絕。\n\n二、第二項增加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應依身心障礙學生之需求，並提供合理調整之規定。","修正":"第二十二條　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學生入學、應試或參與校內、外活動。\n\n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應提供考試適當服務措施，且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實際需求，提供合理調整，並由各試務單位公告之；其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二十七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對於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應予適當教學及輔導；其教學原則及輔導方式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n\n為使普通班教師得以兼顧身心障礙學生及其他學生之需要，前項學校應減少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學生人數，或提供所需人力資源及協助；其減少班級學生人數之條件、核算方式、提供所需人力資源與協助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24:01724:2009-10-23-全文修正:31","說明":"一、現行法第十八條雖已揭示特殊教育朝向融合之意旨及目標，惟建立負責任的融合教育實有賴普通班教師、輔導教師、特殊教育教師乃至於學校行政等教育人員積極合作，協助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獲得適性教育之資源，並引導其他學生對身心障礙同儕之理解，爰修正第一項。\n\n二、第二項未修正。","修正":"第二十七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加強普通班教師、輔導教師與特殊教育教師之合作，對於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應予適當教學及輔導；其教學原則及輔導方式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n\n為使普通班教師得以兼顧身心障礙學生及其他學生之需要，前項學校應減少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學生人數，或提供所需人力資源及協助；其減少班級學生人數之條件、核算方式、提供所需人力資源與協助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二十八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必要時家長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與。","law_content_id":"01724:01724:2009-10-23-全文修正:32","說明":"一、回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兒童權利公約》，落實身心障礙學生之表意權，爰修正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納入身心障礙學生本人參與之機會。\n\n二、另「家長」調整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者」，以符合實務情形。","修正":"第二十八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者參與，必要時，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者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與。"},{"現行":"第三十六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以協同教學方式，考量資賦優異學生性向、優勢能力、學習特質及特殊教育需求，訂定資賦優異學生個別輔導計畫，必要時得邀請資賦優異學生家長參與。","law_content_id":"01724:01724:2009-10-23-全文修正:41","說明":"一、回應《兒童權利公約》落實兒少表意權，爰修正個別化輔導計畫訂定時，納入資賦優異學生本人參與之機會。\n\n二、另「家長」調整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者」，以符合實務情形。","修正":"第三十六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以協同教學方式，考量資賦優異學生性向、優勢能力、學習特質及特殊教育需求，訂定資賦優異學生個別輔導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資賦優異學生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者參與。"},{"現行":"第四十四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有效推動特殊教育、整合相關資源、協助各級學校特殊教育之執行及提供諮詢、輔導與服務，應建立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其支持網絡之聯繫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24:01724:2009-10-23-全文修正:50","說明":"一、《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雖業已於1998年修正公布，規範各級主管機關應依本條建立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包括為協助辦理特殊教育相關事項所設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經查全國22縣市共設有28個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惟仍有許多縣市以教育網及網路中心等為主。基層特教教師反映，多數縣市之特教資源中心形同放置測驗工具之處，尚難發揮支援各級學校特教需求之作用。爰此，各縣市特教資源中心之功能、組織、專業人員進用等實有制度化之必要，使各級學校之普通班教師、輔導教師、特殊教育教師乃至於學校行政等相關教育人員，獲得特殊教育行政資源之支持，協助前揭教育人員共同落實個別化教育計畫之內容。\n\n二、鑒於各級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實務面臨諸多挑戰，教育部「105-109學年各縣市身心障礙鑑定結果人次概況」亦顯示各教育階段之特殊生與疑似生逐年增加之趨勢，惟現行實務多憑藉一線教育工作者之信念與專業支撐特教服務品質，各縣市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實有與時精進之必要，爰於本條增訂第二項，明定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之協助範圍與服務項目，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應共同協力，強化各縣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之功能、組織、人員進用等事項，俾利特殊教育推展經驗之累積與傳承。","修正":"第四十四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有效推動特殊教育、整合相關資源、協助各級學校特殊教育之執行及提供諮詢、輔導與服務，應建立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其支持網絡之聯繫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n\n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前項規定，組成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辦理下列事項：\n一、統籌規劃及提供特殊教育教學支援服務。\n二、提供特殊教育諮詢，並發展專業團隊服務。\n三、提供特殊個案學生服務、鑑定及轉介。\n四、建立特殊教育資訊網路及個案資料管理系統。\n五、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服務措施。\n前項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之組織、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四十五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為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應有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其組成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n\n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為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得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應有身心障礙學生或家長代表參與。","law_content_id":"01724:01724:2013-01-08-修正:52","說明":"一、回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兒童權利公約》，落實身心障礙兒少表意權，爰修正本條第一項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其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成員，新增身心障礙學生代表，以保障其表意權。\n\n二、第二項未修正。","修正":"第四十五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為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應有身心障礙學生及家長代表；其組成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n\n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為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得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應有身心障礙學生或家長代表參與。"},{"現行":"第四十九條　本法授權各級主管機關訂定之法規，應邀請同級教師組織及家長團體參與訂定之。","law_content_id":"01724:01724:2009-10-23-全文修正:56","說明":"同本法第五條及第四十五條之修法說明。","修正":"第四十九條　本法授權各級主管機關訂定之法規，應邀請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代表、同級教師組織及家長團體參與訂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212070203200/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