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212070203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12/LCEWA01_100612_0006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12/LCEWA01_100612_0006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100167/1124100167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100167/1124100167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100167/112410016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100167/112410016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6-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22-12-16","2022-12-20"],"會議代碼":"院會-10-6-12"},{"會期":"10-06-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2-16","2022-12-20"],"會議代碼":"院會-10-6-12"},{"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3-27"],"會議代碼":"委員會-10-7-35-9"},{"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3-3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何志偉等 33 人、委員趙天麟等 18 人、委員江啟臣等 19 人、委員林昶佐等 17 人、委員廖婉汝等 29 人、委員洪孟楷等 19 人、委員劉建國等 17 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林為洲等 18 人、委員湯蕙禎等 17 人、委員溫玉霞等 18 人、國民黨黨團及委員林淑芬等 16 人分別擬具「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3973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506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志偉等33人「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2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8人「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03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9人「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05070203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7人「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07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婉汝等29人「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60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9人「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08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25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01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8人「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05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7人「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8人「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05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6人「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5070202500"}],"議案名稱":"「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國民黨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4:53:35+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曾銘宗"],"first_time":"2022-12-16","last_time":"2023-03-31","會期":6,"屆期":10,"meet_id":"院會-10-6-12","字號":"院總第1762號委員提案第29578號","laws":["01417"],"提案編號":"1762委29578","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鑒於現行軍中服現役滿十年退伍除役官兵，可依第一類國軍退除役官兵及眷屬依法可受到政府的照顧，惟未及退伍並申請核認為退除役官兵前，因病或意外等亡故者，其遺族無法比照國軍退除役官兵遺眷照顧。爰此，新增戰訓、因公殞命，或服現役十年以上因病或意外身亡官兵之遺族，比照第一類國軍退除役官兵，由政府依相關法令妥善照顧。另為保障守法守紀國軍官兵之權益，增訂針對因服用酒類、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施用毒品、犯罪自殺或從事其他違法行為致死者排除適用。特擬具「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417","law_name":"兵役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四條　國民為國服兵役時，享有下列權利：\n一、在營服役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學生保留學籍，職工保留底缺年資。\n二、在營服役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其家屬不能維持生活時，應由政府負責扶助之。\n三、因服戰時勤務或執行公務受傷致身心障礙者，政府應負教養之責，或依其志願資送回鄉。\n四、戰死或因公殞命者之子女，其家庭無力教養時，政府應負責教養至其成年為止；戰訓或因公殞命者之遺族，比照國軍退除役官兵遺眷，由政府依相關法令妥善照顧。\n五、戰死或因公殞命者，政府應負安葬之責，並建祠立碑，定時祭祀，列敘方志，以資表彰。\n六、因病或意外死亡之現役軍人及其配偶、前款現役軍人之配偶，得葬厝於軍人公墓。\n七、其他勳賞、撫卹、保險、傷亡慰問、安養津貼及優待等法令規定應享之權利。\n前項第六款規定，於國軍退除役官兵取得榮譽國民證之本人及其配偶死亡者，準用之。\n第一項第六款及前項所定事項，政府得視財政狀況審酌辦理之；其資格、程序、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內政部分別定之。\n第一項第三款受傷致身心障礙標準，由國防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417:01417:2020-04-28-修正:55","說明":"一、因現行軍中服現役滿十年退伍除役官兵，可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申請核認為無服務照顧期限之第一類退除役官兵，惟如未及退伍並申請核認為退除役官兵前，即不幸因病或意外等亡故者，則無退除役官兵資格，其遺族未能比照國軍退除役官兵遺眷照顧。爰此修正本條第一項第四款，增列曾服現役十年以上亡故官兵之遺族，得比照國軍退除役官兵遺眷，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依相關法令照顧。\n二、另為保障是類人員原有權益，針對條款符合資格但因服用酒類、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施用毒品、犯罪自殺或從事其他違法行為致死者，提出排除適用規定。\n三、明定本次修正施行前已服現役十年以上死亡者之遺族亦適用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以完善國軍官兵眷屬撫卹照顧權益。","修正":"第四十四條　國民為國服兵役時，享有下列權利：\n一、在營服役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學生保留學籍，職工保留底缺年資。\n二、在營服役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其家屬不能維持生活時，應由政府負責扶助之。\n三、因服戰時勤務或執行公務受傷致身心障礙者，政府應負教養之責，或依其志願資送回鄉。\n四、戰死或因公殞命者之子女，其家庭無力教養時，政府應負責教養至其成年為止；戰訓、因公殞命，或服現役十年以上死亡者之遺族，比照國軍退除役官兵遺眷，由政府依相關法令妥善照顧。\n五、戰死或因公殞命者，政府應負安葬之責，並建祠立碑，定時祭祀，列敘方志，以資表彰。\n六、因病或意外死亡之現役軍人及其配偶、前款現役軍人之配偶，得葬厝於軍人公墓。\n七、其他勳賞、撫卹、保險、傷亡慰問、安養津貼及優待等法令規定應享之權利。\n前項第六款規定，於國軍退除役官兵取得榮譽國民證之本人及其配偶死亡者，準用之。\n第一項第六款及前項所定事項，政府得視財政狀況審酌辦理之；其資格、程序、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內政部分別定之。\n第一項第三款受傷致身心障礙標準，由國防部定之。\n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服現役十年以上，因服用酒類、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施用毒品、犯罪自殺或從事其他違法行為致死者，不適用之。\n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於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服現役十年以上死亡者之遺族，亦適用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212070203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