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2120702038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20700141/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13/LCEWA01_100613_0070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13/LCEWA01_100613_0070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2-12-16","2022-12-20"],"會議代碼":"院會-10-6-12"},{"會期":"10-06-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22-12-16","2022-12-20"],"會議代碼":"院會-10-6-12"},{"會期":"10-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2-12-23","2022-12-27"],"會議代碼":"院會-10-6-13"},{"會期":"10-06-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2-12-30","2023-01-03","2023-01-04","2023-01-05","2023-01-06","2023-01-07"],"會議代碼":"院會-10-6-14"},{"會期":"10-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3-01-09","2023-01-10","2023-01-11","2023-01-12","2023-01-13"],"會議代碼":"院會-10-6-15"},{"會期":"10-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3-01-09","2023-01-10","2023-01-11","2023-01-12","2023-01-13"],"會議代碼":"院會-10-6-15"},{"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2-12-22"],"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212210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氣候變遷因應及調適法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國民黨黨團","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曾銘宗"],"mtime":"2024-01-18T14:40:1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2-16","last_time":"2023-01-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12","會期":6,"字號":"院總第1711號委員提案第29580號","laws":["03717"],"提案編號":"1711委29580","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鑑於應對氣候變遷危機，美國重返巴黎協定，專家認為此舉有可能促成各國對減少碳排放做出新承諾。依據UNFCCC IPCC最新的AR6報告，其明確指出的是氣候變遷對於地球人類的影響已經達到紅色警戒（code red for humanity）的程度。且依據美國太空總署（NASA）和一些國際氣象組織表示，2020年成為有氣溫記錄以來最熱的一年，「氣候變遷」正劇烈地影響地球環境及你我的生活，引起社會關注。查我國現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於2015年公告實施，全國民眾期待政府對空污改善與環境品質的維護能更重視。台灣面臨新階段氣候問題，相關規範對於已經作出的減碳承諾要更有深化策略；也是我們要邁向國際行列、躋身國際社會必須有的貢獻方向。爰以現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為基礎，參酌國際上各國氣候變遷專法之立法例，擬具「氣候變遷因應及調適法」草案，俾資我國因應新階段氣候變遷危機規範更趨完備。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717","law_name":"氣候變遷因應及調適法草案","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氣候變遷因應及調適法草案","rows":[{"說明":"章名。","增訂":"第一章　總　　則"},{"說明":"明定本法立法目的與法律適用順序。","增訂":"第一條　（立法目的）\n\n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降低與管理溫室氣體排放、制定氣候變遷調適策略、兼顧促進綠色經濟與產業發展，善盡共同保護地球環境之責任，並達成中華民國一百三十九年淨零排放及確保國家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n\n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說明":"參考一九九二年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蒙特婁議定書（Montreal Protocol）「吉佳利修正案」（Kigali Amendment）相關規範，明定本法用詞定義。","增訂":"第二條　（用詞定義）\n\n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溫室氣體：指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三氟化氮（NF3）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n\n二、氣候變遷：指一定時期內觀測氣候之自然變遷，及人類活動直接或間接改變地球大氣及氣候型態組成之氣候變化。\n\n三、氣候變遷不利影響：指氣候變遷造成自然環境或生物區系之變化，對於自然與管理生態系統之組成、復原力、生產力、社會經濟系統運作，或人類健康福祉產生重大有害之影響。\n\n四、氣候系統：指大氣圈、水圈、生物圈與地圈之整體與相互作用。\n\n五、氣候變遷調適：指人類系統，對實際或預期氣候變遷衝擊或其影響之調整，以緩和因氣候變遷所造成之傷害，或利用其有利之情勢。調適包括預防性及反應性調適、私人和公共調適、自主性與規劃性調適等。\n\n六、溫室氣體排放源（以下簡稱排放源）：指直接或間接排放溫室氣體至大氣中之單元或程序。\n\n七、溫暖化潛勢：指在一段期間內一質量單位之溫室氣體暖化效應，相對於相等單位之二氧化碳之係數。\n\n八、溫室氣體排放量（以下簡稱排放量）：指自排放源排出之各種溫室氣體量乘以各該物質溫暖化潛勢所得之合計量，以二氧化碳當量表示。\n\n九、事業及事業經營者：指公司、工廠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及其負責人。\n\n十、碳匯：指將二氧化碳或其他溫室氣體自排放單元或大氣中持續分離後，吸收或儲存之樹木、森林、土壤、海洋、地層、設施或場所。\n\n十一、碳匯量：指將二氧化碳或其他溫室氣體自排放源或大氣中持續移除之數量，扣除於吸收或儲存於碳匯過程中產生之排放量及一定期間後再排放至大氣之數量後，所得到吸收或儲存之二氧化碳當量淨值。\n\n十二、淨零排放：指溫室氣體排放量與碳匯量達成平衡。\n\n十三、減緩：指以人為方式減少排放源溫室氣體排放或增加溫室氣體碳匯。\n\n十四、階段管制目標：國家溫室氣體減量路徑於各期目標年之排放上限值。\n\n十五、先期專案：本法實施前，排放源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以排放源減量且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排放強度方式執行，所提出之減量專案。\n\n十六、效能標準：指排放源排放溫室氣體所容許之排放總量、回收或破壞去除效率、單位原（物）料、燃料、單位里程及單位產品之排放量。\n\n十七、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指在一定期間內，對公告排放源訂定溫室氣體總容許排放量，並容許排放源所屬事業透過排放額度交易買賣方式達成遵約。\n\n十八、查驗：指以系統化、文件化及獨立性等方式，執行事業排放源之排放量及減量成效之確認作業。\n\n十九、核配額度：指中央主管機關以免費、拍賣或配售之方式，核配事業於一定期間之直接與間接排放二氧化碳當量之額度。\n\n二十、額度帳戶：事業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平台開立之帳戶，用以登載、移轉、交易或繳回事業所有之核配額度與減量額。\n\n二十一、最佳可行技術：指排放源所採行經評估已商業化排放量最少之技術。\n\n二十二、盤查：指彙整、計算及分析排放量或碳匯量之作業。\n\n二十三、碳洩漏：實施溫室氣體管制，可能導致產業外移至其他碳管制較為寬鬆國家，反而增加全球排碳量之情況。\n\n二十四、高溫暖化潛勢溫室氣體：指主要來自事業製程排放的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及三氟化氮（NF3）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說明":"參考二○○五年日本地球溫暖化對策推進法第三條規定、二○○九年韓國氣候變遷對策基本法草案第三條規定，及二○○九年韓國低碳綠色成長基本法第四條規定，明定中央政府針對氣候變遷調適與低碳綠成長相關事項，所應肩負之責任，包括：長期監測溫室氣體濃度，制定整體性氣候變遷調適對策與具體政策；協助地方政府、事業及事業經營者、人民採取減量與調適作為；加強氣候變遷科學技術之發展與國際合作；積極配合重要氣候變化國際公約之政策與目標。","增訂":"第三條　（中央政府之責任）\n\n中央政府應長期監測溫室氣體濃度變化、全面調查氣候變遷之環境與生態影響，並針對氣候變遷、能源或資源等事項，制定與實施整體性氣候變遷調適與低碳經濟對策。\n\n中央政府應制定減少溫室氣體排放、調適氣候變遷影響之具體政策，並積極採取相關防制措施；且制定各種全國性政策時，皆須全面考量氣候變遷、低碳成長、經濟發展、社會正義、原住民族權益、跨世代衡平、脆弱群體扶助與永續發展之因素。\n\n中央政府應積極支援、協助地方政府之氣候變遷調適與低碳成長政策，並謀求彼此之共同合作。\n\n中央政府應提供必要資訊、措施或協助，促進事業及事業經營者、民間團體或人民採取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或氣候變遷調適之作為。\n\n中央政府應積極引進、發展與推廣有助改善氣候變遷影響之科學知識與技術，並加強相關之國際合作與教育宣導。\n\n中央政府應積極配合重要氣候變化國際公約之各種溫室氣體減量或氣候變遷調適政策與目標。"},{"說明":"參考二○○五年日本地球溫暖化對策推進法第四條規定、二○○九年韓國氣候變遷對策基本法草案第四條規定，及二○○九年韓國低碳綠色成長基本法第五條規定，明定地方政府針對氣候變遷調適相關事項，所應肩負之責任，包括：制定地區性氣候變遷調適對策與具體政策；協助地區事業及事業經營者、民間團體或人民採取減量與調適作為，並加強教育宣導。","增訂":"第四條　（地方政府之責任）\n\n地方政府應考量地區之自然與社會條件特殊性，依中央政府制定之氣候變遷調適對策，制定並實施地區性氣候變遷調適與低碳成長對策。\n\n地方政府應制定減少溫室氣體排放、調適氣候變遷影響之具體政策，並積極採取相關防制措施。且制定各種地區性政策時，皆須全面考量氣候變遷、低碳成長與永續發展之因素。\n\n地方政府應提供必要資訊、措施或協助，促進地區事業及事業經營者、民間團體或人民採取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或氣候變遷調適之作為。\n\n地方政府應積極引進、發展與推廣有助改善氣候變遷影響之科學知識與技術，並加強教育宣導。"},{"說明":"參考二○○五年日本地球溫暖化對策推進法第五條規定二○○九年韓國氣候變遷對策基本法草案第五條規定，及二○○九年韓國低碳綠色成長基本法第六條規定，明定事業及事業經營者應配合政府政策，制定並採取溫室氣體減量與調適之措施與作為，並加強綠色技術之研究開發與擴大綠色產業之投資與工作機會。","增訂":"第五條　（事業及事業經營者之責任）\n\n事業及事業經營者應配合中央與地方政府制定之氣候變遷對策與低碳成長措施，制定並實施有關經營活動之溫室氣體減量與氣候變遷調適措施與作為，加強綠色技術之研究開發與擴大綠色產業之投資與工作機會。"},{"說明":"參考二○○五年日本地球溫暖化對策推進法第六條規定二○○九年韓國氣候變遷對策基本法草案第六條規定，及二○○九年韓國低碳綠色成長基本法第七條規定，明定所有人民應配合政府政策，採取溫室氣體減量、調適與綠色消費之措施與作為。","增訂":"第六條　（人民之責任）\n\n人民應配合中央與地方政府制定之氣候變遷對策與措施，並於日常生活中積極採取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與綠色消費之措施與作為。\n\n人民應面對氣候變遷問題，積極參與綠色生活相關活動，並認知自己解決能源與資源危機的角色，能為後代子孫建立健康舒適的生活環境。"}]}],"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212070203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