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214070200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13/LCEWA01_100613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13/LCEWA01_100613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2-12-23","2022-12-27"],"會議代碼":"院會-10-6-13"},{"會期":"10-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2-23","2022-12-27"],"會議代碼":"院會-10-6-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亭妃","蘇震清","陳歐珀"],"連署人":["邱議瑩","蘇治芬","王美惠","張廖萬堅","黃國書","劉建國","林岱樺","陳明文","羅美玲","范雲","邱志偉","蔡易餘","鄭運鵬","陳素月","林靜儀"],"mtime":"2024-01-18T14:45:2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2-23","last_time":"2022-12-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13","會期":6,"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29582號","laws":["02017"],"提案編號":"756委29582","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蘇震清、陳歐珀等18人，為確保我國交通安全、加強全民良好停車與臨停開門之習慣，以利有效改善民眾交通事故死傷案件數居高不下之現象，維護用路人交通環境安全與用路權益。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違規停車之樣態與罰則，以遏阻民眾不當之危險交通行為；將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肇事之責任回歸行為人本身，以符合法治精神。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六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n\n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n\n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n\n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n\n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n\n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n\n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n\n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n\n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n\n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n\n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n\n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n\n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n\n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n\n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三項之欠費追繳之。\n\n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14-12-23-修正:70","說明":"一、第一項因違規停車時常成為道路肇事主因，爰提高罰金級距，供主管機關依實際違規情形進行裁罰。\n\n二、考量若未落實拉手煞車及打入停車擋或相當之煞車設備，均有可能造成滑動而產生危險，故第一項新增第十一款。\n\n三、新增第二項大客車、大貨車、客貨兩用車、曳引車、聯結車及動力機械停車時，未於前後輪各放置一對輪擋止滑器之處罰規定，以確保停車之穩定性，保障停車安全與公眾利益不受侵害。\n\n四、因併排停車對道路交通安全影響甚鉅，且較單純違規停車之情形應受較重之懲處。爰提高第三項併排停車之罰鍰至三千六百元。\n\n五、考量第一項第十一款之情形對於交通安全危害較同項其他情形更大，故第六項增訂第一項第十一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n\n六、原條文之第二項至第六項移列第三項至第七項。","修正":"第五十六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n\n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n\n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n\n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n\n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n\n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n\n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n\n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n\n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n\n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n\n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n\n十一、停車未拉手煞車及打入停車檔或相當之煞車設備。\n大客車、大貨車、客貨兩用車、曳引車、聯結車及動力機械停車時，未於前後輪各放置一對輪擋止滑器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罰鍰。\n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罰鍰。\n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n\n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n\n第一項第十款、第十一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三項之欠費追繳之。\n\n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現行":"第五十六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或停車時，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但計程車駕駛人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罰該乘客。","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16-11-01-修正:74","說明":"一、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注意後方狀況而未依規定開啟車門，常造成機車及自行車騎士反應不及撞上車門，或為閃避車門而摔車；倘車速稍快，更可能造成人員死傷。\n\n二、105年立法後，年平均仍造成近3000人傷亡，顯見現有罰則難生遏阻之效。爰提高罰鍰至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n\n三、刪除原但書處罰汽車駕駛人之規定，讓肇事責任回歸行為人本身。","修正":"第五十六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或停車時，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肇事者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214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