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214070200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13/LCEWA01_100613_000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13/LCEWA01_100613_000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12-23","2022-12-27"],"會議代碼":"院會-10-6-13"},{"會期":"10-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2-23","2022-12-27"],"會議代碼":"院會-10-6-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亭妃","蘇震清"],"連署人":["邱議瑩","張廖萬堅","劉建國","羅美玲","陳歐珀","蘇治芬","王美惠","黃國書","陳明文","范雲","林岱樺","蔡易餘","邱志偉","林靜儀","陳素月"],"mtime":"2024-01-18T14:45:3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2-23","last_time":"2022-12-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13","會期":6,"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9583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9583","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蘇震清等17人，鑒於近期妨害公務案件頻傳，公務員於執行勤務中受傷或喪命之案件亦逐年攀升，此將導致公務員於執行職務之風險及人身安全之威脅大幅升高，亦有損國家執法權力之施行與公權力尊嚴。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提高法定刑及增設得併科罰金之規定，以供法院得審酌行為人實際違犯本罪之情形與法益侵害進行審判，並藉以加強保障第一線執行職務之公務員之安全與執法尊嚴。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三十五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n\n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n\n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n\n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20-12-31-修正:168","說明":"一、構成要件行為增加施行「傷害行為」，以避免「非強暴概念之傷害行為」之解釋漏洞。\n\n二、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增訂得併科罰金之規定，使法院得以視具體違犯情形增加罰金懲處之數額。\n\n三、犯第一項之罪，自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提高為最高可處四年以下有期徒刑。\n\n四、現行第二項未修正。\n\n五、犯第四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自最低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正提高為最低可處八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致重傷者，自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提高為四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第一百三十五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或傷害行為者，處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n\n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n\n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n\n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八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四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現行":"第一百三十六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n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之人，依前條第四項之規定處斷。","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20-12-31-修正:169","說明":"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一百三十五條，構成要件行為增加施行「傷害行為」，以避免「非強暴概念之傷害行為」之解釋漏洞。\n\n二、犯第一項之罪在場助勢者，自最高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提高為最高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自最低可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正提高為最低可處二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正":"第一百三十六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或傷害行為者，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n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或傷害行為者，依前條第四項之規定處斷。"},{"現行":"第一百四十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21-12-28-修正:173","說明":"一、犯本條之罪，自最高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提高為最高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n\n二、增訂得併科罰金之規定，使法院得以視具體違犯情形增加罰金懲處之數額。","修正":"第一百四十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214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