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214070200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13/LCEWA01_100613_0003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13/LCEWA01_100613_0003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2-12-23","2022-12-27"],"會議代碼":"院會-10-6-13"},{"會期":"10-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2-23","2022-12-27"],"會議代碼":"院會-10-6-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琪銘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吳琪銘","邱志偉","趙天麟"],"連署人":["蔡易餘","鍾佳濱","劉建國","陳歐珀","林靜儀","黃秀芳","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鄭運鵬","陳秀寳","洪申翰","范雲","賴品妤","羅美玲","王美惠","張宏陸","湯蕙禎","許智傑","蘇巧慧"],"mtime":"2024-01-18T14:45:3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2-23","last_time":"2022-12-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13","會期":6,"字號":"院總第1679號委員提案第29856號","laws":["01177"],"提案編號":"1679委29856","案由":"本院委員吳琪銘、邱志偉、趙天麟等21人，有鑒於地方民意代表採取「複數選區單一記票制」，每一選區依憲法本旨規範一定比例之「婦女保障名額」，惟若同一選區中有婦女當選人因辭職、死亡或其他因素離職，導致該選區實際婦女代表數已低於婦女保障額時，卻因缺額未達同一選區總當選名額1/2以上而不予補選，有時甚至選區內無婦女代表，明顯與憲法「保障婦女參政」之意旨不符！爰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八條明定：「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其婦女當選人少於應行當選名額時，應將婦女候選人所得選舉票單獨計算，以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目的即在確保一定比例額度的婦女參與政治。因此，若有同一選區之婦女代表因個人因素去職而致該區之「婦女保障名額」數不足法定比例時，即應強制補足該婦女缺額，此乃憲法及相關律令規設「婦女參政保障」之法旨精神。\n二、有關地方民意代表之補足，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有：「地方民意代表當選人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事，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或當選人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之情形時，其缺額由落選人依得票數之高低順序遞補，不適用重行選舉或缺額補選之規定」之規定，惟查：\n(一)該條項僅針對「因第一百二十條之一項而遭判決當選無效」所造成之缺額，得以直接按得票高者遞補之（免重選）。至於因「辭職、去職或死亡」等因素而導致之缺額，並未含及。\n(二)且此條項但書尚有附加「遞補人員之得票數不得低於選舉委員會原公告該選舉區得票數最低之當選人得票二分之一」之規定。惟就「婦女保障名額」之計票已依前揭第六十八條規定，採「單獨計算」，並無「最低當選票數」之限制，顯見兩遞補性質有別，自難一體適用。\n三、為求周全，爰在現有之第七十四條增列3、4兩項，使因婦女保障名額而當選之婦女代表在遇有辭職、去職或死亡時，該婦女保障缺額得由同一選區次高得票數婦女直接遞補之，以落實憲法保障婦女參政權，俾以建立兩性實質平等之宗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四條　　當選人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依法院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候選人得票數有變動致影響當選或落選時，主管選舉委員會應依法院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重行審定。審定結果，有不應當選而已公告當選之情形，應予撤銷；有應當選而未予公告之情形，應重行公告，不適用重行選舉或缺額補選之規定。\n\n地方民意代表當選人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事，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或當選人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之情形時，其缺額由落選人依得票數之高低順序遞補，不適用重行選舉或缺額補選之規定。但遞補人員之得票數不得低於選舉委員會原公告該選舉區得票數最低之當選人得票數二分之一。","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85","說明":"一、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其婦女當選人少於應行當選名額時，應將婦女候選人所得選舉票單獨計算，以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其旨即在落實憲法鼓勵及保障婦女參與政治，以建立兩性實質的平等，故無最低當選票數之規定，本條第二項但書「遞補人員之得票數不得低於選舉委員會原公告該選舉區得票數最低之當選人得票數二分之一。」之規定，於婦女保障名額之遞補，亦應無適用餘地，爰修正第二項。\n\n二、增列第三項明定地方民意代表婦女當選名額之當選人因辭職、去職、死亡或其他事由出缺時，即應由婦女落選人依得票數之高低順序遞補。","修正":"第七十四條　　當選人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依法院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候選人得票數有變動致影響當選或落選時，主管選舉委員會應依法院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重行審定。審定結果，有不應當選而已公告當選之情形，應予撤銷；有應當選而未予公告之情形，應重行公告，不適用重行選舉或缺額補選之規定。\n\n地方民意代表當選人，除婦女當選名額之當選人外，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事，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或當選人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之情形時，其缺額由落選人依得票數之高低順序遞補，不適用重行選舉或缺額補選之規定。但遞補人員之得票數不得低於選舉委員會原公告該選舉區得票數最低之當選人得票數二分之一。\n\n地方民意代表婦女當選名額之當選人因辭職、去職、死亡或其他事由出缺時，其缺額由各該選舉區婦女落選人依得票數之高低順序遞補，不適用重行選舉或缺額補選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214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