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214070200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13/LCEWA01_100613_0003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13/LCEWA01_100613_0003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2-12-23","2022-12-27"],"會議代碼":"院會-10-6-13"},{"會期":"10-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2-23","2022-12-27"],"會議代碼":"院會-10-6-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農會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吳琪銘"],"連署人":["黃國書","林宜瑾","范雲","陳秀寳","黃秀芳","何欣純","賴品妤","湯蕙禎","羅美玲","莊瑞雄","王美惠","沈發惠","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張廖萬堅","張宏陸","吳思瑤","許智傑"],"mtime":"2024-01-18T14:45:4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2-23","last_time":"2022-12-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13","會期":6,"字號":"院總第959號委員提案第29587號","laws":["01130"],"提案編號":"959委29587","案由":"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8人，有鑑於交通及資訊發達，農會會員從事各項農業經營不再限於一級生產，已發展至二級產業及三級產業，甚至有跨域合作的發展型態，故農會會員在多角化經營下，已不限於戶籍所在地從事農業相關業務，另農業金融業務為因應資訊時代快速轉變的社會已朝資訊整合及跨域服務等方向發展，其服務對象亦已不僅限於該行政區域之農民或農會會員，為農會爭取更多公益及農業推廣相關經費辦理農業推廣工作及嘉惠農民，爰擬具「農會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農會法」（以下稱本法）第十二條與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農會會員有會員與贊助會員等2類；凡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設籍農會組織區域內，不合會員資格規定者，得加入農會為個人贊助會員；個人贊助會員及團體贊助會員，除得當選監事外，無選舉權及其他被選舉權。但其他應享權利與會員同。據此而論，個人贊助會員除當選監事外，並無選舉權及其他被選舉權，也不會排擠或稀釋到會員應有的權益。對農會而言，個人贊助會員得以增加，是件利多於弊且有正面效益之事。\n二、如何增加農會個人贊助會員數，其方法實在是不一而足，其中放寬個人贊助會員申請入會的條件，尤其是不再侷限於戶籍所在地農會之規定，應是最直接也是最立竿見影的方法之一。參照「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第二條第二項立法意旨，作為放寬個人贊助會員申請入會條件之依據，爰擬具本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1130","law_name":"農會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農會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凡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設籍農會組織區域內，不合前條規定者，得加入農會為個人贊助會員。\n\n凡依法登記之農業合作組織、公司、行號、工廠得加入當地農會為團體贊助會員。\n\n個人贊助會員及團體贊助會員，除得當選監事外，無選舉權及其他被選舉權。但其他應享權利與會員同。","law_content_id":"01130:01130:2020-12-30-修正:25","說明":"一、參照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針對基層農會自耕農、佃農身分之會員資格認定，有關農地坐落或固定農業設施，不以在其戶籍所在地之農會組織區域內為限，而是放寬到其戶籍所在地之同一直轄市、縣（市）或不同一直轄市、縣（市）而相毗鄰之鄉（鎮、市、區）範圍內。\n\n二、師法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第二條第二項立法意旨，放寬個人贊助會員申請加入資格條件，爰修正第一項文字。","修正":"第十三條　凡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設籍農會組織區域內，不合前條規定者，得加入戶籍所在地或與其同一直轄市、縣（市）或不同一直轄市、縣（市）而相毗鄰之鄉（鎮、市、區）的一家農會為個人贊助會員。\n\n凡依法登記之農業合作組織、公司、行號、工廠得加入當地農會為團體贊助會員。\n\n個人贊助會員及團體贊助會員，除得當選監事外，無選舉權及其他被選舉權。但其他應享權利與會員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214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