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2140702008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13/LCEWA01_100613_000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13/LCEWA01_100613_000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2-12-23","2022-12-27"],"會議代碼":"院會-10-6-13"},{"會期":"10-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2-23","2022-12-27"],"會議代碼":"院會-10-6-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停車場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吳琪銘","邱志偉","劉建國"],"連署人":["蔡易餘","許智傑","陳歐珀","陳秀寳","鄭運鵬","莊瑞雄","黃秀芳","羅美玲","趙天麟","王美惠","林靜儀","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洪申翰","賴品妤","張宏陸","湯蕙禎"],"mtime":"2024-01-18T14:45:4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2-23","last_time":"2022-12-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13","會期":6,"字號":"院總第1552號委員提案第29588號","laws":["02034"],"提案編號":"1552委29588","案由":"本院委員吳琪銘、邱志偉、劉建國等19人，有鑑於增進我國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之規劃、設置、經營、管理、增進交通流暢停車場、提升路外公共停車場使用率，並調整收費費率，將收費費率合理化，以符合公平正義之精神，方鼓勵國人使用鄰近之路外公共停車場，改善整體都市交通，解決路霸、違規停車、停車場費率過高等問題，爰擬具「停車場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查我國多數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以新北市為例，若以次計費，皆以當日24時以前作為計費標準，不符合公平正義原則，故將以日之定義為24小時，較無混淆消費者之嫌。\n二、查我國各直轄市或縣（市），路外公有停車場，若採月票方式收費，都已訂定優惠費率鼓勵里民使用，為使優惠費率統一法制化，故增訂第2項月票收費，應訂定鄰近里（村）民優惠費率之相關規定。\n三、查我國直轄市或縣（市），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漲價費率常有費率過高之情形，造成民眾望之卻步，為使停車場費率調整正常化，增訂第三項費率漲幅之規定，配合政府居住正義之政策，提供公平、合理之停車費率。","對照表":[{"law_id":"02034","law_name":"停車場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停車場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七條　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之費率，應依第三十一條規定定之；其停車費以計時收取為原則，並得採月票方式收費；其位於市中心區或商業區者，得採計時累進方式收費。採計時收取，得以三十分鐘為計費單位。\n\n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之收費標準與收費方式，由停車場經營業擬定，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law_content_id":"02034:02034:2011-06-10-修正:22","說明":"一、查我國多數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以新北市為例，若以次計費，皆以當日二十四時以前作為計費標準，不符合公平正義原則，故將以日之定義為二十四小時，較無混淆消費者之嫌。\n\n二、查我國各直轄市或縣（市），路外公有停車場，若採月票方式收費，都已訂定優惠費率鼓勵里民使用，為使優惠費率統一法制化，故增訂第二項月票收費，應訂定鄰近里（村）民優惠費率之相關規定。\n\n三、查我國直轄市或縣（市），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漲價費率常有費率過高之情形，造成民眾望之卻步，為使停車場費率調整正常化，增訂第三項費率漲幅之規定，配合政府居住正義之政策，提供公平、合理之停車費率。","修正":"第十七條　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之費率，應依第三十一條規定定之；其停車費以計時收取為原則，並得採月票方式收費；其位於市中心區或商業區者，得採計時累進方式收費。採計時收取，得以三十分鐘為計費單位；採計次收取，應以二十四小時為計費單位。\n前項採月票方式收費，應訂定鄰近里（村）民優惠費率，其優惠計費標準之認定，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另定之。\n第一項費率每年漲幅不得超過一定之比例，其比例由交通部另定之。\n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之收費標準與收費方式，由停車場經營業擬定，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214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