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214070201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13/LCEWA01_100613_0003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13/LCEWA01_100613_0003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2-12-23","2022-12-27"],"會議代碼":"院會-10-6-13"},{"會期":"10-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2-23","2022-12-27"],"會議代碼":"院會-10-6-1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3-13"],"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6-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3-15"],"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6-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癌症防治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邱議瑩","許智傑","陳亭妃","蔡適應","蘇治芬","何志偉"],"連署人":["林楚茵","張廖萬堅","江永昌","沈發惠","蘇巧慧","蔡易餘","賴瑞隆","林宜瑾","陳歐珀","邱志偉"],"mtime":"2024-01-18T14:45:5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2-23","last_time":"2023-03-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13","會期":6,"字號":"院總第1140號委員提案第29591號","laws":["02565"],"提案編號":"1140委29591","案由":"本院委員邱議瑩、許智傑、陳亭妃、蔡適應、蘇治芬、何志偉等16人，近年來癌症治療的新藥與新科技要納入健保給付已經相對困難，為讓癌友能即時取得最適切的治療，並建立癌症新藥獲得健保給付前的過渡型支持機制，設置設立「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以減輕癌症家庭自費負擔，提升新藥可近性。爰提案修正「癌症防治法」第十六條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我國癌症防治法及世界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之2030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SDGs），衛生福利部訂定2025年（民國114年）政策目標：30～70歲國人因癌症之過早死亡率下降25%。為達到此目標在癌症的早期診斷及積極治療上，仍有相當程度的進步空間。故此，除了早期診斷外，及早提供最適切的新藥新科技，也是延長存活的重要醫療照護策略。\n二、根據2013年至2020年資料顯示，癌症新藥從申請健保到給付生效，平均需要730天/561天（平均數/中位數）；反之一般非癌症新藥申請給付所需時間為396天/297天（平均數/中位數），給付速度遠遠落後。\n三、另因為新藥的價格高昂，造成健保的財務負擔，財務衝擊成為健保是否給付的主要考量。根據2019年癌症新藥通過健保給付適用病人涵蓋率顯示，癌症新藥即便獲得健保給付，給付範圍也嚴格限縮，大概僅涵蓋3成癌症病友可即時獲得健保給付。\n四、為避免癌友因經濟因素，面對救命新藥，在等待過程中「看得到、吃不到」，陷入「有錢判生、沒錢判死」的掙扎。並參考英國成立癌症藥品基金（Cancer Drugs Fund）經驗，同時考量台灣現況，設立「台灣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於健保體制外，以額外財源支持癌症新藥的基金，融入多元參與，同時兼顧照顧經濟弱勢病友，並確保健保永續發展。","對照表":[{"law_id":"02565","law_name":"癌症防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癌症防治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六條　國家應寬列人力與經費，確保有效推動癌症防治工作。","law_content_id":"02565:02565:2003-04-29-制定:16","說明":"一、新增第十六條第二項，建立癌症新藥獲得健保給付前的過渡型支持機制，減輕癌症家庭自費負擔。\n\n二、參考英國成立癌症藥品基金（Cancer Drugs Fund）經驗，同時考量台灣現況，設立「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與全民健康保險制度相輔相成，讓癌友在面對醫師建議採用健保尚未給付之癌症新藥治療建議時，所需之自費負擔，得以控制在一般癌症家庭可承受的範圍內。\n\n三、新增第十六條第三項，前項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之設置辦法等，由主管機關另定之。","修正":"第十六條　國家應寬列人力與經費，確保有效推動癌症防治工作。\n\n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由中央政府逐年編列預算支應，補助全民健康保險未給付之癌症藥品，以減輕癌症病人之負擔。\n前項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之設置辦法、補助對象、申請及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214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