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214070201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13/LCEWA01_100613_0003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13/LCEWA01_100613_0003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0731/1124500731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0731/112450073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0-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2-12-23","2022-12-27"],"會議代碼":"院會-10-6-13"},{"會期":"10-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2-23","2022-12-27"],"會議代碼":"院會-10-6-1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3-13"],"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6-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3-15"],"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6-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3-2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張育美等19人擬具「營養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營養師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邱議瑩等16人擬具「營養師法第十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6031031321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9人「營養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06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8人「營養師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121070200100"}],"議案名稱":"「營養師法第十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4:45:58+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邱議瑩","邱志偉"],"連署人":["賴瑞隆","陳亭妃","張廖萬堅","林楚茵","林宜瑾","郭國文","蘇治芬","江永昌","蘇巧慧","何志偉","許智傑","蔡易餘","陳歐珀","蔡適應"],"first_time":"2022-12-23","last_time":"2023-03-21","會期":6,"屆期":10,"meet_id":"院會-10-6-13","字號":"院總第1166號委員提案第29592號","laws":["02514"],"提案編號":"1166委29592","案由":"本院委員邱議瑩、邱志偉等16人，有鑒於營養師法公布施行後，執業營養師人數持續上升，國內營養師執業場域亦逐漸擴大，現行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二條所規定之營養師執業處所及其執行業務範圍，已無法涵蓋現今國內營養師人力供需情況；另為維護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特殊情形民眾營養照護之權益，爰擬具「營養師法第十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增訂營養師執業場域範圍。（修正條文第十條）\n二、綜觀所有醫事人員之法規，除營養師法外，皆無「當面」之條文規範。營養師確有「親自」執行業務的必要，但以數位醫療科技蓬勃發展，及近年來新冠肺炎疫情下隔離與視訊看診漸趨普遍，顯見現行規範已不符現況各種樣態之所需，故增訂營養師執行業務以遠距通訊方式執行業務者，並明定其執行業務時，應先經報准。（修正條文第十三條）","對照表":[{"law_id":"02514","law_name":"營養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營養師法第十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營養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醫療機構、營養諮詢機構、學校或其他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場所為之。但機構、場所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說明":"一、本條文字酌予修正。\n\n二、營養師執行業務已擴展至長期照護機構及政府機關（構）等場域，且目前「國民營養法」（草案）亦規劃推動每日對特定群體固定供餐之一定規模以上機關（構）及公、私立場所等，有關營養業務，應由營養師進行之條文內容，故為配合實務及國民營養政策之發展，爰增列執業場域有關文字。","修正":"第十條　營養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醫療機構、營養諮詢機構、長期照護機構、學校、機關或其他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場所為之。但機構、場所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現行":"第十三條　營養師應親自執行業務，不得由他人代理；營養師執行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業務時，應當面進行。","law_content_id":"02514:02514:2004-04-20-全文修正:15","說明":"一、為保障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特殊情形（如防疫隔離、居家高齡、行動不便）民眾獲得營養照護之權益，爰新增營養師得透過通訊方式執行個別對象之營養評估及飲食設計與諮詢業務。\n\n二、執行通訊業務方式及遵行事項之規範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應報請執業登記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同意後方得實施。","修正":"第十三條　營養師應親自執行業務，不得由他人代理。\n\n營養師執行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業務時，應當面進行。但於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特殊情形者，得以遠距通訊方式執行業務。\n於前項但書之規定執行遠距通訊業務時，應向執業登記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准，始得為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214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