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214070201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13/LCEWA01_100613_0003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13/LCEWA01_100613_0003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268/1124001268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268/1124001268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268/1124001268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268/1124001268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2-12-23","2022-12-27"],"會議代碼":"院會-10-6-13"},{"會期":"10-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2-23","2022-12-27"],"會議代碼":"院會-10-6-1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3-27"],"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8"},{"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3-29"],"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8"},{"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12"],"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13"],"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4-2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09"],"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056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2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2394"},{"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2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259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王美惠等18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蘇巧慧等32人、委員黃國書等19人分別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玉琴等20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9人、委員羅致政等33人、委員林靜儀等28人、委員郭國文等18人、委員蘇治芬等18人、委員劉世芳等18人、委員陳素月等17人、委員何欣純等18人、國民黨黨團、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委員陳明文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江永昌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7人、委員陳玉珍等21人、委員莊競程等26人、委員湯蕙禎等16人分別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楚茵等2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為洲等17人、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五十一條之二及第一百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4931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1215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20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32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6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9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62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20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12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9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224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33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08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靜儀等28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2070202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8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2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8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2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8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2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7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5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8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9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9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22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7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22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26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8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26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30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玉珍等21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42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競程等26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58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6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59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21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4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7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21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05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6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22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五十一條之二及第一百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7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0530000"}],"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楚茵等2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4:46:01+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林楚茵","王定宇","吳秉叡","林宜瑾","林靜儀","邱志偉","邱議瑩","黃秀芳","何志偉"],"連署人":["蔡易餘","何欣純","莊瑞雄","李昆澤","蘇巧慧","鄭運鵬","蔡適應","張宏陸","吳思瑤","鍾佳濱","沈發惠","郭國文","吳琪銘","劉建國","趙天麟","羅致政","黃世杰","林昶佐","邱顯智"],"first_time":"2022-12-23","last_time":"2023-04-21","會期":6,"屆期":10,"meet_id":"院會-10-6-13","字號":"院總第1679號委員提案第29593號","laws":["01177"],"提案編號":"1679委29593","案由":"本院委員林楚茵、王定宇、吳秉叡、林宜瑾、林靜儀、邱志偉、邱議瑩、黃秀芳、何志偉等28人，為反映公職候選人應公開前案紀錄之社會需求，達到保障選舉權人充分知悉被選舉人的資訊獲知權，故有將參選公職之候選人前案紀錄刊載於選舉公報之必要。惟要求公職候選人公開前案紀錄需有法律依據，鑒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規範之選舉公報內容並未有前案紀錄之規範，故有增訂之必要。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我國公職人員選舉皆須編印選舉公報。選舉公報作為法定制度，公報上所載之內容即具備一定之可信度，此外，民眾僅須符合選舉人資格，便一定能收到選舉公報，故而選舉公報係一般民眾獲取選舉相關資訊之重要渠道之一。進一步言之，選舉公報應刊載何等資訊內容為當，理應係具備民眾期待得用以判斷被選舉人優劣之完整訊息。故而，為順應公職人員應排除黑金槍毒之社會需求，於保障前案紀錄者選舉權之前提下，應課予具有前案紀錄之被選舉人公開其前案紀錄之義務，以供民眾查閱、判斷，補足保障選舉權人對被選舉人資訊完整獲知的權利。\n二、此次修正將於選舉公報中增加前案紀錄欄，修正完成後，同時賦予選舉公報製作之主管機關得向司法院請求該被選舉人之前案紀錄，以便刊載於選舉公報。刊載之方式及內容交由主管機關處理。\n三、此次修正後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其官方網站建置公開專區，公布候選人前案紀錄。","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七條　選舉委員會應彙集下列資料及選舉投票等有關規定，編印選舉公報，並得錄製有聲選舉公報：\n\n一、區域、原住民立法委員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各候選人之號次、相片、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推薦之政黨、學歷、經歷及政見。\n\n二、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各政黨之號次、名稱、政見及其登記候選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學歷及經歷。有政黨標章者，其標章。\n\n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學歷，其為大學以上者，以經中央教育行政機關立案或認可之學校取得學位者為限。候選人並應於登記時檢附證明文件；未檢附證明文件者，不予刊登該學歷。\n\n第一項第一款學歷、經歷合計以一百五十字為限，同項第二款學歷、經歷合計以七十五字為限。\n\n第一項政見內容，得以文字、圖案為之，並應使所有候選人公平使用選舉公報版面；其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n\n第一項候選人及政黨之資料，應於申請登記時，一併繳送選舉委員會。\n\n第一項之政見內容，有違反第五十五條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通知限期自行修改；屆期不修改或修改後仍有未符規定者，對未符規定部分，不予刊登選舉公報。\n\n候選人個人及政黨資料，由候選人及政黨自行負責。其為選舉委員會職務上所已知或經查明不實者，不予刊登選舉公報。推薦之政黨欄，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應刊登其推薦政黨名稱；非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刊登無。\n\n第一項第二款之政黨標章，以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案者為限；未經備案者不予刊登。\n\n選舉公報應於投票日二日前送達選舉區內各戶，並分別張貼適當地點。\n\n選舉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選定公職人員選舉種類，透過電視或其他大眾傳播媒體，辦理選舉及政黨選舉活動；其舉辦之次數、時間、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16-03-25-修正:57","說明":"一、為保障選舉權人對被選舉人資訊完整獲知的權利，故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中增訂選舉委員會應彙集各候選人之前案紀錄。\n\n二、為避免第一項前案紀錄之適用範圍發生爭議，故增訂第三項各款之內容。\n\n三、殺人罪章、傷害罪章、遺棄罪章、妨害自由罪章、妨害性自主等罪章中所列者，乃對生命、身體、自由、性自主等重大個人法益有所侵害之罪。誹謗罪乃具體毀損他人名譽重大。妨害秘密罪，乃侵害他人私密重大。再者，竊盜、搶奪、強盜、海盜、侵占、詐欺、背信、重利、恐嚇、擄人勒贖、贓物、毀損罪等財產犯罪，乃對他人財產權之侵害。妨害電腦使用罪，乃對電腦及網路安全之妨害。第三章至第十五章及第十九章至第二十一章係對國家法益有所侵害，主要包含破壞公務員純正廉潔形象、阻擾行政權行使、阻擾人民治權行使、干擾司法權運作等。而曾犯前列罪名者，與我國民眾普遍認知之社會價值相違背，是審視候選人是否適任之重要依據，被選舉人有對選舉權人告知之義務，故應訂第三項第一款。\n\n四、違犯選舉相關法規者，乃屬破壞憲法保障之民主國原則重大，同是審視候選人是否適任之重要依據，被選舉人有對選舉權人告知之義務，故應訂第三項第二款。\n\n五、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人口販運防治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乃屬危害社會安全之重大罪名，同是審視候選人是否適任之重要依據，被選舉人有對選舉權人告知之義務，故應訂第三項第三款至第五款。\n\n六、違犯性騷擾相關之法規範，乃對被侵害者身心健康侵害重大，同是審視候選人是否適任之重要依據，被選舉人有對選舉權人告知之義務，故應訂第三項第六款。\n\n七、違犯政府採購法，乃干擾市場交易之公平性，造成特定人之不當利得，並使公帑蒙受損失，同是審視候選人是否適任之重要依據，被選舉人有對選舉權人告知之義務，故應訂第三項第七款。\n\n八、違犯公司法、證交法、銀行法等金融秩序相關規範者，乃破壞金融秩序之公平性，造成特定人之不當利得，並使他人受有損害，是審視候選人是否適任之重要依據，被選舉人有對選舉權人告知之義務，故應訂第三項第八款。\n\n九、違犯廢棄物清理法、水土保持法、礦業法等規範者，乃屬破壞環境保護等重要社會利益，同是審視候選人是否適任之重要依據，被選舉人有對選舉權人告知之義務，故應訂第三項第九款。\n\n十、為保護國家利益，避免境外勢力培植在地協力者參選公職。再者，違犯所列罪名者，乃嚴重破壞國家安全，同是審視候選人是否適任之重要依據，被選舉人有對選舉權人告知之義務，故應訂第三項第十款。\n\n十一、為使中央選舉委員會得依法取得候選人之前案紀錄，故增訂第六項。\n\n十二、中央選舉委會應於官網建置公開專區，刊載候選人前案紀錄，以供民眾得於候選人名單確定後查詢，故增訂第十二項。","修正":"第四十七條　選舉委員會應彙集下列資料及選舉投票等有關規定，編印選舉公報，並得錄製有聲選舉公報：\n\n一、區域、原住民立法委員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各候選人之號次、相片、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推薦之政黨、學歷、經歷、政見及前案紀錄。\n\n二、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各政黨之號次、名稱、政見及其登記候選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學歷、經歷及前案紀錄。有政黨標章者，其標章。\n\n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學歷，其為大學以上者，以經中央教育行政機關立案或認可之學校取得學位者為限。候選人並應於登記時檢附證明文件；未檢附證明文件者，不予刊登該學歷。\n\n第一項所稱前案紀錄，係指候選人曾犯下列各款所列罪名，經法院判刑確定者：\n\n一、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編第三章至第五章、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至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七章至第十六章、第十七章、第十九章至第二十三章之罪、第二十五章、第二十六章之罪、第三百十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十五條之二、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一、第二十九章至第三十六章。\n\n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三條至第九十八條、第一百條第二項、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九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九條至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其未遂犯、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八十八條第二項、第九十條、第九十二條。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二至第四十七條之五、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三十八條之一至之二。\n\n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第八十二條至第八十六條。\n\n四、人口販運防制法。\n\n五、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n\n六、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n\n七、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一條。\n\n八、公司法第九條、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至第一百七十四條、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至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第一百二十六條至第一百二十七條之二、第一百二十七條之五。\n\n九、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條、礦業法第六十九條。\n\n十、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反滲透法。\n\n第一項第一款學歷、經歷合計以一百五十字為限，同項第二款學歷、經歷合計以七十五字為限。\n\n第一項政見內容，得以文字、圖案為之，並應使所有候選人公平使用選舉公報版面；其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n\n第一項所規定之前案紀錄，由司法院提供；刊載之方式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n\n第一項候選人及政黨之資料，應於申請登記時，一併繳送選舉委員會。\n\n第一項之政見內容，有違反第五十五條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通知限期自行修改；屆期不修改或修改後仍有未符規定者，對未符規定部分，不予刊登選舉公報。\n\n候選人個人及政黨資料，由候選人及政黨自行負責。其為選舉委員會職務上所已知或經查明不實者，不予刊登選舉公報。推薦之政黨欄，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應刊登其推薦政黨名稱；非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刊登無。\n\n第一項第二款之政黨標章，以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案者為限；未經備案者不予刊登。\n\n選舉公報應於投票日二日前送達選舉區內各戶，並分別張貼適當地點。\n\n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將候選人之前案紀錄以適當方式公開於中央選舉委員會之官方網站；其公開方式、時間及內容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n\n選舉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選定公職人員選舉種類，透過電視或其他大眾傳播媒體，辦理選舉及政黨選舉活動；其舉辦之次數、時間、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214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