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214070201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13/LCEWA01_100613_0004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13/LCEWA01_100613_0004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488/1124001488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488/1124001488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488/1124001488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488/1124001488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2-12-23","2022-12-27"],"會議代碼":"院會-10-6-13"},{"會期":"10-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2-23","2022-12-27"],"會議代碼":"院會-10-6-1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03"],"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1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04"],"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1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5-15"],"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15"},{"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2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229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62480000"}],"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mtime":"2024-01-18T14:46:14+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莊瑞雄","劉櫂豪","許智傑"],"連署人":["陳亭妃","林靜儀","王美惠","湯蕙禎","管碧玲","羅致政","羅美玲","鄭運鵬","陳明文","蘇震清","林岱樺","賴品妤","蔡易餘"],"first_time":"2022-12-23","last_time":"2023-05-15","會期":6,"屆期":10,"meet_id":"院會-10-6-13","字號":"院總第1679號委員提案第29597號","laws":["01177"],"提案編號":"1679委29597","案由":"本院委員莊瑞雄、劉櫂豪、許智傑等16人，鑒於台灣民主選舉制度漸臻成熟，然部分投票選區仍存有在投票所外部分人士無故以錄攝影器材欲影響人民自由投票意志等情事；且現行法規範投開票所三十公尺內不得從事相關干擾勸誘他人行使投票權之行為，該距離限制不合於部分投票所場域現況，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台灣現行選舉制度已漸臻成熟，然仍有致使人民無法自由投票之情事層出不窮，如無故聚集於投票所外逗留、以錄攝影器材直對出入口記錄等。\n二、現行選罷法第一百零八條明定投票所四周三十公尺內，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然許多層出不窮案例，皆在法律所定之外模糊地帶行使可能致使投票民眾心生懼怕而影響其投票意願，更令憲法所明定「選舉應嚴禁威脅利誘」之精神蕩然無存。","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零八條　將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攜出場外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n\n在投票所四周三十公尺內，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124","說明":"一、憲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明白闡釋選舉應嚴禁威脅利誘。\n\n二、當前台灣民主選舉制度已漸臻成熟，然部分投票選區仍存有於投票所外部分人士無故以錄攝影器材欲影響人民自由投票意志之情事。爰於本法條文內所列舉之不得行為樣態增列以錄攝影器材影響他人投票意願之舉。","修正":"第一百零八條　將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攜出場外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n\n在投票所四周三十公尺內，喧嚷、干擾勸誘或以錄攝影器材影響他人投票意願，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214070201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