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214070203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13/LCEWA01_100613_0005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13/LCEWA01_100613_0005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2-12-23","2022-12-27"],"會議代碼":"院會-10-6-13"},{"會期":"10-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2-23","2022-12-27"],"會議代碼":"院會-10-6-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運輸事故調查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傅崐萁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傅崐萁"],"連署人":["吳怡玎","游毓蘭","李德維","陳雪生","廖婉汝","鄭天財Sra Kacaw","林文瑞","吳斯懷","費鴻泰","馬文君","謝衣鳯","呂玉玲","張育美","溫玉霞","魯明哲","徐志榮","翁重鈞","鄭正鈐","林思銘"],"mtime":"2024-01-18T14:46:5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2-23","last_time":"2022-12-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13","會期":6,"字號":"院總第55號委員提案第29613號","laws":["02084"],"提案編號":"55委29613","案由":"本院委員傅崐萁等20人，有鑑於配合太空發展法草案第十八條「太空事故」連結重大運輸事故之範疇，讓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於發生太空事故時，依法介入調查，爰擬具「運輸事故調查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084","law_name":"運輸事故調查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運輸事故調查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重大運輸事故：指造成一定數量之人員傷害、死亡或財物損害，或造成社會關注且經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運安會）認定之重大飛航事故、鐵道事故、水路事故及公路事故。\n\n二、調查報告：指由主任調查官彙整各專業分組參照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及國內外相關組織格式撰寫，包括事實資料、分析、結論及改善建議四項，並依本法審議通過之報告。\n\n三、運輸事故調查：指對運輸事故之認定、事實資料之蒐集、彙整、分析、原因之鑑定、改善建議提出及調查報告撰寫之作業過程。\n\n四、民用航空器：指為執行民用航空運輸業務、普通航空業務、飛行訓練及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而於民用航空主管機關完成登記及適航檢定之航空器。\n\n五、公務航空器：指為執行公務，由政府機關（構）所有或使用之航空器。但不包括由國防部主管之軍用航空器。\n\n六、紀錄器：指運輸工具中可記錄系統運行、性能、環境參數、語音或影像之裝置。\n\n前項第一款重大運輸事故之範圍，由運安會會同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law_content_id":"02084:02084:2019-04-02-全文修正:3","說明":"一、配合太空發展法草案第十八條「太空事故」連結重大運輸事故之範疇，讓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於發生太空事故時，依法介入調查，爰增列「太空事故」。\n\n二、修正第二項。由於原認定之重大飛航事故、鐵道事故、水路事故及公路事故等，均為交通部所業管。配合第一項第一款納入「太空事故」後，主管機關已不同，故予以修正。","修正":"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重大運輸事故：指造成一定數量之人員傷害、死亡或財物損害，或造成社會關注且經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運安會）認定之重大飛航事故、太空事故、鐵道事故、水路事故及公路事故。\n\n二、調查報告：指由主任調查官彙整各專業分組參照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及國內外相關組織格式撰寫，包括事實資料、分析、結論及改善建議四項，並依本法審議通過之報告。\n\n三、運輸事故調查：指對運輸事故之認定、事實資料之蒐集、彙整、分析、原因之鑑定、改善建議提出及調查報告撰寫之作業過程。\n\n四、民用航空器：指為執行民用航空運輸業務、普通航空業務、飛行訓練及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而於民用航空主管機關完成登記及適航檢定之航空器。\n\n五、公務航空器：指為執行公務，由政府機關（構）所有或使用之航空器。但不包括由國防部主管之軍用航空器。\n\n六、紀錄器：指運輸工具中可記錄系統運行、性能、環境參數、語音或影像之裝置。\n\n前項第一款重大運輸事故之範圍，由運安會會同相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214070203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