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2140702036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20700167/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14/LCEWA01_100614_0035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14/LCEWA01_100614_0035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2-12-23","2022-12-27"],"會議代碼":"院會-10-6-13"},{"會期":"10-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22-12-23","2022-12-27"],"會議代碼":"院會-10-6-13"},{"會期":"10-06-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2-12-30","2023-01-03","2023-01-04","2023-01-05","2023-01-06","2023-01-07"],"會議代碼":"院會-10-6-14"},{"會期":"10-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3-01-09","2023-01-10","2023-01-11","2023-01-12","2023-01-13"],"會議代碼":"院會-10-6-15"},{"會期":"10-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3-01-09","2023-01-10","2023-01-11","2023-01-12","2023-01-13"],"會議代碼":"院會-10-6-15"},{"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1-0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1030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1-0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1050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菸害防制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傅崐萁等20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傅崐萁"],"連署人":["游毓蘭","鄭麗文","費鴻泰","廖婉汝","謝衣鳯","吳怡玎","林思銘","林為洲","魯明哲","陳玉珍","鄭正鈐","翁重鈞","陳雪生","張育美","呂玉玲","吳斯懷","徐志榮","溫玉霞","林奕華"],"mtime":"2024-01-18T14:41:4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2-23","last_time":"2023-01-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13","會期":6,"字號":"院總第1462號委員提案第29616號","laws":["02549"],"提案編號":"1462委29616","案由":"本院委員傅崐萁等20人，有鑑於為保障青少年身心健康，2019年全台青少年紙菸吸菸率攀升，推估全台有逾8萬名青少年吸菸，且國民健康署抽查發現近七成店家並未拒絕賣菸給未成年之青少年。為阻絕未成年人過於容易取得菸品，故科予營業人較重之行政罰以收果效，本席等爰提出「菸害防制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鑑於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三條，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18歲者，違者最高可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我國菸害防制法第十三條雖已規定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國中及高中職學生吸菸率仍居高不下，惟根據國民健康署青少年吸菸行為調查結果顯示，有超過5成（57.2%）的國中吸菸學生買菸時未被店家拒絕，可見遏阻青少年吸菸機制果效不彰，吸菸對於我國青少年身心健康有極大影響。\n二、菸品具上癮性，且影響民眾身體健康甚巨，研究調查，80%的肺癌是因菸品導致，而我國國民十大死亡率中以惡性腫瘤為第一順位，惡性腫瘤中又以氣管、支氣管及肺癌為首。\n三、基於憲法第十五條對人民工作權及財產權之保障，人民有開業、停業與否及營業活動等之自由，另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一四號解釋，許可營業之條件、營業須遵守之義務及違反義務應受之制裁，均涉及人民工作權及財產權之限制，必須以法律定之。菸害防制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已明定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成年人，且第二十九條亦訂定罰則，惟如前述成效不彰；為遏止商家販售菸品予未成年人，科予營業人較重之行政罰。","對照表":[{"law_id":"02549","law_name":"菸害防制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菸害防制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九條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2549:02549:2007-06-15-全文修正:35","說明":"一、有鑑於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三條，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18歲者，違者最高可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我國菸害防制法第十三條雖已規定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國中及高中職學生吸菸率仍居高不下，惟根據國民健康署青少年吸菸行為調查結果顯示，有超過5成（57.2%）的國中吸菸學生買菸時未被店家拒絕，可見遏阻青少年吸菸機制果效不彰，吸菸對於我國青少年身心健康有極大影響。\n\n二、菸品具上癮性，且影響民眾身體健康甚巨，研究調查，80%的肺癌是因菸品導致，而我國國民十大死亡率中以惡性腫瘤為第一順位，惡性腫瘤中又以氣管、支氣管及肺癌為首。\n\n三、基於憲法第十五條對人民工作權及財產權之保障，人民有開業、停業與否及營業活動等之自由，另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一四號解釋，許可營業之條件、營業須遵守之義務及違反義務應受之制裁，均涉及人民工作權及財產權之限制，必須以法律定之。菸害防制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已明定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成年人，且第二十九條亦訂定罰則，惟如前述成效不彰；為遏止商家販售菸品予未成年人，科予營業人較重之行政罰。","修正":"第二十九條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且一年內經查獲五次以上者，並停止其營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214070203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