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2140702038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13/LCEWA01_100613_0006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13/LCEWA01_100613_0006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12-23","2022-12-27"],"會議代碼":"院會-10-6-13"},{"會期":"10-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2-23","2022-12-27"],"會議代碼":"院會-10-6-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傅崐萁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傅崐萁"],"連署人":["游毓蘭","鄭麗文","費鴻泰","鄭正鈐","林思銘","張育美","魯明哲","翁重鈞","廖婉汝","謝衣鳯","吳怡玎","陳雪生","陳玉珍","呂玉玲","林為洲","溫玉霞","林奕華","吳斯懷","徐志榮"],"mtime":"2024-01-18T14:47:0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2-23","last_time":"2022-12-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13","會期":6,"字號":"院總第1628號委員提案第29618號","laws":["04654"],"提案編號":"1628委29618","案由":"本院委員傅崐萁等20人，鑒於近年來公務機關為節省人力開支，致使有以約聘、派遣等雇傭形式作為人力替代情形，且有臨時人力長期化之趨勢。然考量相關人員於公務機關工作之事實，除退撫、保險等年資另有法源規範外，有關休假部分亦應考量公務機關一體之精神，將其實際服務時間納入休假年資計算。是故，為賦予相關人員於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後得併計休假年資之法源，爰提出「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654","law_name":"公務員服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公務員應依法定時間辦公，不得遲到早退，每日辦公時數為八小時，每週辦公總時數為四十小時，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日。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n\n前項辦公時數及休息日數，各機關（構）在不影響為民服務品質原則下，得為下列之調整：\n\n一、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於維持每週辦公總時數下，調整所屬機關（構）每日辦公時數及每週休息日數。\n\n二、各級學校主管機關，於維持全年辦公總時數下，調整學校每日、每週辦公時數及每週休息日數。\n\n三、行政院配合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調整每週辦公時數及每週休息日數。\n\n各機關（構）為推動業務需要，得指派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加班。延長辦公時數，連同第一項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六十小時。但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等例外情形，延長辦公時數上限，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分別定之。\n\n各機關（構）應保障因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特殊而須實施輪班輪休人員之健康，辦公日中應給予適當之連續休息時數，並得合理彈性調整辦公時數、延長辦公時數及休息日數。\n\n輪班制公務員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但因應勤（業）務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形，不在此限。\n\n前二項辦公日中連續休息時數下限、彈性調整辦公時數、延長辦公時數上限、更換班次時連續休息時間之調整及休息日數等相關事項，包括其適用對象、特殊情形及勤務條件最低保障，應於維護公務員健康權之原則下，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分別訂定，或授權所屬機關（構）依其業務特性定之。","law_content_id":"04654:04654:2022-05-30-全文修正:12","說明":"鑒於近年來公務機關為節省人力開支，致使有以約聘、派遣等雇傭形式作為人力替代之情形，且有臨時人力長期化之趨勢。然考量相關人員有公務機關工作之事實，除退撫、保險等年資另有法源規範外，於休假部分應考量公務機關一體之精神，將其於實際服務期間納入休假年資。是故，為賦予相關人員於取得公務人員資格後於休假年資部分得以並計之法源，爰修正本條。","修正":"第十二條　公務員應依法定時間辦公，不得遲到早退，每日辦公時數為八小時，每週辦公總時數為四十小時，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日。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n\n前項辦公時數及休息日數，各機關（構）在不影響為民服務品質原則下，得為下列之調整：\n\n一、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於維持每週辦公總時數下，調整所屬機關（構）每日辦公時數及每週休息日數。\n\n二、各級學校主管機關，於維持全年辦公總時數下，調整學校每日、每週辦公時數及每週休息日數。\n\n三、行政院配合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調整每週辦公時數及每週休息日數。\n\n各機關（構）為推動業務需要，得指派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加班。延長辦公時數，連同第一項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六十小時。但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等例外情形，延長辦公時數上限，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分別定之。\n\n各機關（構）應保障因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特殊而須實施輪班輪休人員之健康，辦公日中應給予適當之連續休息時數，並得合理彈性調整辦公時數、延長辦公時數及休息日數。\n\n輪班制公務員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但因應勤（業）務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形，不在此限。\n\n前二項辦公日中連續休息時數下限、彈性調整辦公時數、延長辦公時數上限、更換班次時連續休息時間之調整及休息日數等相關事項，包括其適用對象、特殊情形及勤務條件最低保障，應於維護公務員健康權之原則下，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分別訂定，或授權所屬機關（構）依其業務特性定之。\n\n公務員未取得公務員資格前於公務機關體系之服務時間得併計於休假年資計算。"}]}],"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214070203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