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214070204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13/LCEWA01_100613_0006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13/LCEWA01_100613_0006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12-23","2022-12-27"],"會議代碼":"院會-10-6-13"},{"會期":"10-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2-23","2022-12-27"],"會議代碼":"院會-10-6-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家事事件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適應等22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蔡適應"],"連署人":["邱議瑩","邱志偉","陳歐珀","蘇巧慧","林昶佐","黃秀芳","趙天麟","張廖萬堅","許智傑","王定宇","劉世芳","管碧玲","林宜瑾","何志偉","莊競程","吳琪銘","羅致政","邱泰源","陳亭妃","范雲","林靜儀"],"mtime":"2024-01-18T14:47:2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2-23","last_time":"2022-12-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13","會期":6,"字號":"院總第1058號委員提案第29622號","laws":["04583"],"提案編號":"1058委29622","案由":"本院委員蔡適應等22人，為促進性別平等，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提升婦女司法救助權，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三十三號一般性建議之建議事項：鼓勵各國採取適當措施，創造扶持環境以鼓勵婦女主張自身權利，爰提出「家事事件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於96年批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100年立法院三讀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始具國內法效力。\n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三十三號一般性建議特別對於婦女司法救助提出說明，包含可訴性、可得性、可及性、優良素質、提供補救措施和司法系統的問責制等項目。\n三、尤以家事事件法處理之各類事件均與人密切相關，調解委員會更有確保任一性別所占比例之必要性。","對照表":[{"law_id":"04583","law_name":"家事事件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家事事件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二條　家事調解，應聘任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法律、醫療、心理、社會工作或其他相關專業，或社會經驗者為調解委員。\n\n關於家事調解委員之資格、聘任、考核、訓練、解任及報酬等事項，由司法院定之。\n\n調解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二章調解程序之規定。","law_content_id":"04583:04583:2015-12-11-修正:34","說明":"一、我國於96年批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100年立法院三讀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自此具國內法效力，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制訂法規及行政措施皆須符合公約規定。\n\n二、按「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三十三號一般性建議，為提升婦女司法救助權實現，國家應確保司法的可訴性、可得性、可近性、品質、有效補償及可問責性，其中包括提升司法人員性別意識。\n\n三、尤以家事事件法處理之各類事件均與人密切相關，調解委員會更有確保任一性別所占比例之必要性。","修正":"第三十二條　家事調解，應聘任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法律、醫療、心理、社會工作或其他相關專業，或社會經驗者為調解委員。\n\n法院遴聘前項調解委員時，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遴聘總人數三分之一。\n關於家事調解委員之資格、聘任、考核、訓練、解任及報酬等事項，由司法院定之。\n\n調解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二章調解程序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214070204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