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214070204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13/LCEWA01_100613_0007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13/LCEWA01_100613_0007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12-23","2022-12-27"],"會議代碼":"院會-10-6-13"},{"會期":"10-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2-23","2022-12-27"],"會議代碼":"院會-10-6-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防治仇恨罪條例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王定宇","林楚茵"],"連署人":["王美惠","湯蕙禎","林靜儀","羅美玲","陳明文","莊競程","吳玉琴","陳秀寳","江永昌","張宏陸","邱泰源","陳素月","鍾佳濱","沈發惠","莊瑞雄","趙天麟"],"mtime":"2024-01-18T14:47:3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2-23","last_time":"2022-12-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13","會期":6,"字號":"院總第461號委員提案第29625號","laws":["01874"],"提案編號":"461委29625","案由":"本院委員王定宇、林楚茵等18人，鑒於「仇恨罪」為國際人權法中侵害人權之重大犯罪之一，至今全球已有美國、加拿大、德國等三十個國家針對仇恨犯罪行為立法規範。我國立法院第八屆第三會期曾有立委提出「防治仇恨罪條例」草案；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亦曾將「防治仇恨罪條例」列為人權五法之一，請法務部研議推動，然至今仍未完成立法。本席等認為，仇恨犯罪較一般犯罪行為，對於受害者產生的負面影響有擴散效果，進而造成與受害者有相同特徵的人也產生恐懼並導致社群重大不安，同時破壞民主國家保障個人與群體的人權尊嚴，不因民族、性別、性傾向、宗教等身分受到歧視或威脅的基本價值。歐美國家仇恨犯罪立法針對同一犯罪行為的仇恨動機予以特別規範、作為刑罰加重要件，透過立法加重刑罰防治仇恨犯罪行為，具有「優先確立保障民主人權價值」的意義，我國相關立法工作實有持續推動之必要。爰參考前引我國、外國立法例及殘害人群治罪條例相關規定，擬具制定「防治仇恨罪條例」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874","law_name":"防治仇恨罪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防治仇恨罪條例草案","rows":[{"說明":"一、明定本條例立法意旨。\n\n二、「仇恨罪」為國際人權法中之重大犯罪之一。全球至少有30國家有仇恨罪之相關立法，其中又以美國及加拿大之立法為通例。\n\n三、此外，在我國所簽署批准之「公民權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以下規定，亦為相關立法之重要法源依據：\n\n第二十條（禁止宣傳戰爭及鼓吹歧視）一、任何鼓吹戰爭的宣傳，應以法加以禁止。二、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加以禁止。\n\n第二十六條（法律之前平等）所有的人在法律前平等，並有權受法律的平等保護，無所歧視。在這方面，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並保證所有的人得到平等的和有效的保護，以免受基於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理由的歧視。\n\n第二十七條（少數人之權利）在那些存在著人種的、宗教的或語 言的少數人的國家中，不得否認這種少數人同他們的集團中的其他成員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和實行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的語言的權利。\n\n第四條在社會緊急狀態威脅到國家的生命並經正式宣布時，本公約締約國得採取措施克減其在本公約下所承擔的義務，但克減的程度以緊急情勢所嚴格需要者為限，此等措施並不得與它根據國際法所負有的他義務相矛盾，且不得包含純粹基於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或社會出身的理由的歧視。","增訂":"第一條　（立法目的）\n\n為防止及懲治仇恨罪，特制定本條例。"},{"說明":"一、明定「仇恨罪」（HTAE CRIME）定義。\n\n二、基於種族、宗教、身心障礙、種族特點、國籍、性別、政治見解的偏見而對於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所為之犯罪行為，通常亦稱為\"仇恨罪”。仇恨罪之被害人係由於其種族、國籍、宗族、性別、宗教或身心障礙等特點而遭犯罪行為人有意選定並加以攻擊，依歐美之研究顯示，此種犯罪行為所影響的將不僅只有該犯行之直接被害人，而是與該被害人有相同特點的群體亦將同受侵擾。仇恨罪的犯行不但會造成該選定群體內廣泛不安，而且該犯行所傳達的仇恨和被選定群體內部的恐懼也會像病毒一樣地在社群內蔓延開來，進而引發更多的攻擊和不安。姑且不論仇恨罪可能造成選定群體的心理影響，若不加以處理，可能會造成不同社群的彼此仇視，其至進而引起循環不己的相互報復。（Jack Levin and Jack McDevitt, HateCrimes： The Rising Tide of Bigotry and Bloodshed, New York： Plenum Press,1993）\n\n三、防止及懲治仇恨罪實有必要，爰將基於種族、宗族、國籍、性別、宗教或身心障礙之偏見而對於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對所為犯之罪行為特別加以列舉，加重其處罰，以收遏阻之效，故加重其刑度。","增訂":"第二條　（仇恨罪）\n\n基於種族、宗教、身心障礙、種族特點、國籍、性別、政治見解或性傾向之偏見而對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為下列犯罪行為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n一、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三至第一百七十六條放火罪及第一百七十八條至第一百八十條之決水罪。\n\n二、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之妨害性自主罪。\n\n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殺人罪。\n\n四、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百七十八條及第二百八十三條之傷害罪。\n\n五、犯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第二百九十條之一、第三百零二條、第三百零四條至第三百零七條之妨害自由罪。\n六、犯刑法第三百零九條及第三百十條之妨害名譽罪。\n\n七、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n\n八、犯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條至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說明":"明定煽動他人犯仇恨罪亦應懲治，以達到防止之目的。此規定亦與「殘害人群治罪條例」之規定相同。","增訂":"第三條　（煽動他人犯本條例之罪）\n\n公然煽動他人犯前條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說明":"明定仇恨罪之追訴期限，不論發生在戰時或平時，均適用刑法規定，以符合相關之國際人權實踐。","增訂":"第四條　（時之效力）\n\n犯本條例之罪者，不論其犯罪係在平時或戰時，均適用刑法追訴權時效之規定。"},{"說明":"明定本條例之審判權規定。無論犯罪行為人之國籍、實施犯罪之地點、實施犯罪之對象為本國人或外國人，一律適用本條例之規定，以符合國際人權實踐。","增訂":"第五條　（審判權）\n\n犯本條例之罪者，不論其國籍、實施犯罪之地點、實施犯罪之對象為本國人或外國人，一律適用本條例之規定。"},{"說明":"明定行為人如為外國人，並且已遭外國法院起訴或通緝，為符合「一事不再理」原則及協助懲治國際重大犯罪之實踐，應准許引渡。","增訂":"第六條　（引渡條款）\n\n犯本條例之罪並遭外國法院起訴或通緝之外國人，我國應於請求國提出引渡之要求後准許引渡。"},{"說明":"明定仇恨罪的一審管轄法院為高等法院或分院，此亦與「殘害人群治罪條例」之規定相同。","增訂":"第七條　（一審管轄法院）\n\n犯本條例之罪者，其第一審由高等法院或分院管轄之。"},{"說明":"明定本條例之施行日期。","增訂":"第八條　（施行日）\n\n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214070204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