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214070204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13/LCEWA01_100613_0006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13/LCEWA01_100613_0006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12-23","2022-12-27"],"會議代碼":"院會-10-6-13"},{"會期":"10-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2-23","2022-12-27"],"會議代碼":"院會-10-6-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陸海空軍刑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定宇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王定宇","趙天麟"],"連署人":["鍾佳濱","王美惠","洪申翰","湯蕙禎","沈發惠","莊競程","管碧玲","陳明文","吳秉叡","陳瑩","林楚茵","黃秀芳","羅致政","林淑芬","林靜儀","林昶佐","余天","吳琪銘","羅美玲"],"mtime":"2024-01-18T14:47:2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2-23","last_time":"2022-12-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13","會期":6,"字號":"院總第53號委員提案第29626號","laws":["01432"],"提案編號":"53委29626","案由":"本院委員王定宇、趙天麟等21人，針對日前經高雄地檢署偵辦並起訴之現役陸軍步兵訓練指揮部作戰研究發展室上校主任向德恩，涉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對台統戰組織成員邵維強利誘下，簽立誓約書予與我敵對之中共勢力，對敵人表示效忠。然此一現役軍人背叛國家、嚴重危害國家安全之行為，於現行陸海空軍刑法並無處罰規定，承辦檢察官僅能對該員犯行以貪汙治罪條例起訴。鑒於中國與我國在軍事上仍屬武力對峙狀態，對於國家之忠誠義務、帶領軍隊作戰抵禦敵人及忠實維護國防安全乃現役軍人之核心價值與法定職責；本席等認為，近年中國對我軍事威脅越趨強硬與頻繁，間諜活動滲透更甚以往，若不嚴懲現役軍人前述違反國家忠誠義務、背叛國家之行為，實難達到防止敵人滲透、嚇阻軍人投敵之效，現行陸海空軍刑法之漏洞，實有補正之必要。爰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現役軍人向德恩歷任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金門守備大隊上校大隊長、陸軍步兵第206旅上校副旅長、陸軍裝甲第564旅上校副旅長、陸軍第八軍團指揮部作戰處上校副處長，陸軍步兵訓練指揮部作戰研究發展室上校主任研究教官等陸軍部隊重要職務，為國軍高階軍官，對國家負有忠誠義務及帶領軍隊作戰、維護國防安全之責（國防法第五條參照），合先敘明。\n二、經查，向德恩身為國軍現役高階軍官，明知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我中華民國在軍事上仍屬武力對峙狀態，陸海空軍刑法明定之「敵人」（陸海空軍刑法第十條參照），竟受中國對台統戰組織成員邵維強金錢及協助升遷之利誘，貪圖獲得職務升遷及財產上之利益（每月收受新台幣4萬元合計14個月56萬元整），109年1月12日在安全旅行社內，應邵維強之要求，簽署：「本人向德恩，在此宣誓，本人支持兩岸和平統一，未來也會在自己的工作崗位上盡力為祖國為組織效力，早日完成和平統一神聖光榮的使命。立誓人向德恩」等內容之誓約書，並身著軍常服、手持該誓約書與邵維強合照，明確許諾將來若發生戰爭即效忠中共，並提供其載有「陸軍裝甲五六四旅上校戰訓副旅長向德恩」官銜之名片1紙，供邵維強持至廈門交與四辦官員「陳大勝」以覆命，許諾將來若發生戰爭將為中共效力，而違背其身為現役軍人對國家忠誠義務、帶領軍隊作戰抵禦敵人及忠實維護國防安全職務之行為。\n三、該案為近年破獲首見現役軍人對敵人宣誓效忠之叛國行為，顯見中國對我國現役軍人之滲透已見破口。向員長期在作戰部隊服務，時任軍中重要職務上校主任，被吸收為中國統戰細胞之後，不只可能在軍中偷渡消極不抵抗的躺平思想，更恐重創軍心士氣，然這種「約定期約投降」的行為發生在非戰時，遍查現行陸海空軍刑法及相關法律，對該等嚴重危害國家安全之行為，得據以刑事處罰之規定付諸闕如。最後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偵辦於2022年11月18日僅能以貪汙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起訴（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軍偵字第181號、第242號起訴書參照）。本席等認為，近年中國對我軍事威脅越趨強硬與頻繁，間諜活動滲透更甚以往，若不嚴懲現役軍人前述違反對國家之忠誠義務、背叛國家之行為，實難達到嚇阻投敵之效，現行條文限於行為人為「軍事上」之利益或不利益行為危害國家安全，始得處罰。對於前述「非軍事」利益或不利益之違反國家忠誠義務行為，漏未規定。對於國家安全之維護顯有疏漏，實有補正之必要。","對照表":[{"law_id":"01432","law_name":"陸海空軍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陸海空軍刑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　以前二條以外之方法供敵人軍事上之利益，或以軍事上之不利益害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n\n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犯前三項之罪，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law_content_id":"01432:01432:2001-09-27-全文修正:22","說明":"一、第二項為新增。\n\n二、日前檢察機關偵辦國軍現役高階軍官於中國對台統戰組織成員利誘下，簽立誓約書予與我敵對之中共勢力，表示對其效忠；且允諾敵人犯台時配合其統一行動之叛國行為。然現行陸海空軍刑法對該等期約效忠敵人、配合敵人統戰作為等違反國家忠誠義務行為，並無處罰規定。\n\n三、現行條文限於行為人為「軍事上」之利益或不利益行為危害國家安全，始得處罰。對於前述「非軍事」利益或不利益之違反國家忠誠義務行為，漏未規定。對於國家安全之維護顯有疏漏，爰增訂第二項規定如修正條文所示。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配合文字修正。","修正":"第十九條　以前二條以外之方法供敵人軍事上之利益，或以軍事上之不利益害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n\n以前二條以外之方法供敵人非軍事上之利益，或以非軍事上之不利益害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n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n\n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犯前四項之罪，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214070204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