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21507020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13/LCEWA01_100613_0007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13/LCEWA01_100613_0007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16/1122301216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16/1122301216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16/1122301216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16/1122301216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2-12-23","2022-12-27"],"會議代碼":"院會-10-6-13"},{"會期":"10-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2-23","2022-12-27"],"會議代碼":"院會-10-6-13"},{"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17"],"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2-9"},{"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19"],"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2-9"},{"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4-25"]},{"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17"],"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153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1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23人擬具「國民教育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三條文草案」、國民黨黨團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0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秀芳等22人、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七條及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費鴻泰等22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正鈐等30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溫玉霞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27人、委員吳怡玎等18人、委員張育美等17人、委員廖婉汝等22人分別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二及第八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志偉等22人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委員林文瑞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20人、委員黃國書等17人分別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委員蔡適應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秀芳等22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5048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513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1人「國民教育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07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3人「國民教育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07070205600"},{"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12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0人「國民教育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21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秀芳等22人「國民教育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28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國民教育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0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8人「國民教育法第七條及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4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費鴻泰等22人「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18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正鈐等30人「國民教育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22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224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8人「國民教育法第二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1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9人「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0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27人「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4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怡玎等18人「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31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4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婉汝等22人「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7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6人「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二及第八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8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6人「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8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8人「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02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志偉等22人「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11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文瑞等16人「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19070202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20人「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20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7人「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2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6人「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6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6人「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27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8人「國民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01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01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2070203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適應等18人「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4070204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6人「國民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9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0490000"}],"議案名稱":"「國民教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秀芳等22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4:47:58+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黃秀芳","邱泰源","邱志偉","蔡適應"],"連署人":["何志偉","林岱樺","林宜瑾","楊曜","黃世杰","吳玉琴","江永昌","高嘉瑜","劉世芳","林淑芬","鄭運鵬","陳秀寳","范雲","吳琪銘","陳歐珀","林靜儀","黃國書","陳明文"],"first_time":"2022-12-23","last_time":"2023-04-25","會期":6,"屆期":10,"meet_id":"院會-10-6-13","字號":"院總第1013號委員提案第29630號","laws":["01718"],"提案編號":"1013委29630","案由":"本院委員黃秀芳、邱泰源、邱志偉、蔡適應等22人，有鑑於各縣市因代理教師比例過高導致影響學童的受教權，為提高學童教育品質、教學環境、縮短城鄉差距，爰提案「國民教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以解決學童受教權遭影響、避免教師同工不同酬。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監察委員新聞稿內容提到，國中小代理教師人數逐年攀升，每六位教師就有一位代理教師，且全國僅29%公立國中小教師員額控留比未超過8%，凸顯非正式教師充斥教育現場，然其工作內容與專任教師幾無差異，惟相關權益卻長期未受充分保障，肇致「免洗筷教師」、「同工不同酬」等爭議叢生。\n二、適度控管教師員額本為預防日後超額教師問題，其立意良善，但各地方政府恣意提高法定控管員額，導致現階段各校即可能因過度控管而產生超額教師或者無缺可供超額教師介聘安置之情形。更有甚者，造成目前代理代課教師比例及流動率攀升，不僅影響學生受教權益，對教育專業而言，更是一種傷害。\n三、對於代理教師比例過高議題，經統計，目前全臺所有國中小學校總計約三千四百十二所，比例超過法定百分之八者，共有二千二百七十七所，占比百分之六十六點七，已是長年累積的問題，一定要修法才能解決。\n四、為避免地方政府依其對學校興辦管理之自治權限或人事財政上之考量等，過度控管專任教師員額，損及學生受教權及教師工作權，建議將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提升至母法位階，以強化規範效力。爰增訂第二項，原第二項至第五項項次依序遞移。","對照表":[{"law_id":"01718","law_name":"國民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民教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應為專任。但必要時，得依法聘請兼任教師，或聘請具有特定科目、領域專長人員，以部分時間擔任教學支援工作。\n\n前項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之範圍、資格審查標準、認證作業程序、聘任程序、教學時間、待遇、權利及義務等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n\n前項認證作業，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必要時，得委託教育部辦理。\n\n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議，得互相承認已認證之資格。\n\n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前，依教育部規定辦理之檢核及培訓成績及格者，具有第一項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之資格。","law_content_id":"01718:01718:2001-12-06-修正:13","說明":"一、適度控管教師員額本為預防日後超額教師問題，其立意良善，但各地方政府恣意提高法定控管員額，導致現階段各校即可能因過度控管而產生超額教師或者無缺可供超額教師介聘安置之情形。更有甚者，造成目前代理代課教師比例及流動率攀升，不僅影響學生受教權益，對教育專業而言，更是一種傷害。\n\n二、對於代理教師比例過高議題，經統計，目前全臺所有國中小學校總計約三千四百十二所，比例超過法定百分之八者，共有二千二百七十七所，占比百分之六十六點七，已是長年累積的問題，有透過修法解決之必要。\n\n三、為避免地方政府依其對學校興辦管理之自治權限或人事財政上之考量等，過度控管專任教師員額，損及學生受教權及教師工作權，建議將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提升至母法位階，以強化規範效力。爰增訂第二項，原第二項至第五項項次依序遞移。","修正":"第十一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應為專任，必要時，得依法聘請兼任教師，或聘請具有特定科目、領域專長人員，以部分時間擔任教學支援工作。\n\n學校得視需要，在不超過全校教師員額編制數百分之八範圍內，將專任員額控留，改聘代理教師、兼任教師、代課教師、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或輔助教學工作之臨時人員。\n\n前項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工作範圍、資格審查基準、認證、聘任、解聘、停聘、不適任人員通報、教學節數、待遇、權利、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認證作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n\n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經各該主管機關協議，得互相承認已認證之資格。\n\n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前，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之檢核及培訓成績及格者，具有第一項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之資格。\n\n第一項教師每週授課節數之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215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