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215070200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13/LCEWA01_100613_0008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13/LCEWA01_100613_0008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2-12-23","2022-12-27"],"會議代碼":"院會-10-6-13"},{"會期":"10-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2-23","2022-12-27"],"會議代碼":"院會-10-6-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秉叡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吳秉叡","蘇巧慧","林楚茵"],"連署人":["鍾佳濱","沈發惠","吳思瑤","范雲","洪申翰","陳素月","邱議瑩","林宜瑾","吳玉琴","李昆澤","何欣純","鄭運鵬","張宏陸","管碧玲","楊曜"],"mtime":"2024-01-18T14:48:2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2-23","last_time":"2022-12-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13","會期":6,"字號":"院總第1679號委員提案第29635號","laws":["01177"],"提案編號":"1679委29635","案由":"本院委員吳秉叡、蘇巧慧、林楚茵等18人，鑒於選舉期間的公開民意調查為民眾選舉參考重要依據，然為避免有心人士藉由民意調查的問卷設計、抽樣母體及調查方法來左右民調數據，誤導民眾判斷，影響社會公益，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以透明化民意調查資料供全民參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選舉公告應於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四十日前發布之，一般實務上約於投票日前二個月到三個月公告；而有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三條之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民意調查資料相關規定亦於公告之日起適用。\n二、為落實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民意調查資料之公開透明，並供民眾檢視其調查方式及數據是否公正準確，要求民意調查單位於調查結果發布後，應於10日內將原始調查資料，包含問卷內容、題目設計構想、原始調查樣本資料、數據分析之方法及結果，送選舉活動所屬各級選舉委員會備查。\n三、各級選舉委員會應於收到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民意調查資料的一個月內，將資料除去個人識別後公布於網站供民眾查閱。\n四、為避免藉由非公布的方式刻意流出民調數據，並維持公開民調之資料透明，經舉發後，選舉活動所屬各級選舉委員會應要求民意調查單位依規定補送資料備查。","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三條　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及罷免案成立宣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及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及誤差值、經費來源。\n\n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16-11-29-修正:63","說明":"一、新增第三項，公布之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民意調查資料為民眾選舉參考重要依據，為落實資料之公開透明，並供民眾檢視其調查方式及數據是否公正準確，要求民意調查單位於調查結果發布後，應將原始調查資料，包含問卷內容、題目設計構想、原始調查樣本資料、數據分析之方法及結果，送中央選舉委員會備查。\n\n二、新增第四項，為便於民眾了解調查之公正性，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於收到民調資料後一個月內，將資料除去個人識別後公布供民眾查閱。\n\n三、新增第五項，為避免藉由以非公布的方式刻意流出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民意調查資料，並維持完整調查資料之公開透明，經舉發後，中央選舉委員會應要求民意調查單位依規定補送資料備查。","修正":"第五十三條　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及罷免案成立宣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及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及誤差值、經費來源。\n\n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n\n民意調查單位於第一項之資料發布後，應於十日內將原始調查資料送中央選舉委員會備查。\n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收到前項資料後一個月內，公布於網站供民眾查閱。\n第一項未公開發布之民意調查資料，以公開管道散布周知，經舉發後視同發布，適用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215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