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2150702008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13/LCEWA01_100613_0008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13/LCEWA01_100613_0008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2-12-23","2022-12-27"],"會議代碼":"院會-10-6-13"},{"會期":"10-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2-23","2022-12-27"],"會議代碼":"院會-10-6-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民投票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一、第二十條之二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秉叡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吳秉叡","蘇巧慧","林楚茵"],"連署人":["沈發惠","鍾佳濱","吳思瑤","鄭運鵬","范雲","洪申翰","陳素月","張宏陸","邱議瑩","楊曜","吳玉琴","林宜瑾","李昆澤","管碧玲","何欣純"],"mtime":"2024-01-18T14:48:2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2-23","last_time":"2022-12-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13","會期":6,"字號":"院總第1574號委員提案第29637號","laws":["04106"],"提案編號":"1574委29637","案由":"本院委員吳秉叡、蘇巧慧、林楚茵等18人，鑒於公民投票為全民意向之重要表達，為避免因不實廣告影響公民投票結果，破壞公民投票公正性，及避免有心人士藉由民意調查的問卷設計、抽樣母體及調查方法來左右民調數據，誤導民眾判斷，影響社會公益。爰擬具「公民投票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一、第二十條之二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以透明化廣告宣傳及民意調查資料供全民參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落實透明化公民投票廣告宣傳，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有關規定予以增訂條文。\n二、依現行公民投票法第十七條規定，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日九十日前公告投票規範，就有關公民投票民意調查資料之規定亦應於公告之日起適用。\n三、為落實有關公民投票民意調查資料之公開透明，並供民眾檢視其調查方式及數據是否公正準確，要求民意調查單位於調查結果發布後，應於10日內將原始調查資料，包含問卷內容、題目設計構想、原始調查樣本資料、數據分析之方法及結果，送辦理公民投票主管機關備查。\n四、主管機關應於收到有關公民投票民意調查資料的一個月內，將資料除去個人識別後公布於網站供民眾查閱。\n五、為避免藉由非公布的方式刻意流出民調數據，並維持公開民調之資料透明，經舉發後，辦理公民投票主管機關應要求民意調查單位依規定補送資料備查。\n六、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條之一及第二十條之二之增訂，明定違反者之處罰規定。","對照表":[{"law_id":"04106","law_name":"公民投票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公民投票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一、第二十條之二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落實透明化公民投票廣告宣傳，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有關規定予以增訂條文。\n\n三、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就公民投票廣告應載明事項等訂定辦法規範。","增訂":"第二十條之一　報紙、雜誌、廣播電視、數位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所刊登或播送之公民投票廣告，應於該廣告載明或敘明刊播者、出資者及其他相關資訊。\n\n前項公民投票廣告應載明或敘明之事項、內容、格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公布之有關公民投票民意調查資料為民眾選舉參考重要依據，為落實資料之公開透明，並供民眾檢視其調查方式及數據是否公正準確，要求民意調查單位於調查結果發布後，應將原始調查資料，包含問卷內容、題目設計構想、原始調查樣本資料、數據分析之方法及結果，送主管機關備查。\n\n三、為便於民眾了解調查之公正性，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於收到民調資料後一個月內，將資料除去個人識別後公布供民眾查閱。\n\n四、為避免藉由以非公布的方式刻意流出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民意調查資料，並維持完整調查資料之公開透明，經舉發後，主管機關應要求民意調查單位依規定補送資料備查。","增訂":"第二十條之二　任何人自公民投票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所為有關公民投票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或主持人、抽樣方式、母體及樣本數、經費來源及誤差值。\n\n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公民投票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n\n民意調查單位於第一項之資料發布後，應於十日內將原始調查資料送主管機關備查。\n\n主管機關應於收到前項資料後一個月內，公布於網站供民眾查閱。\n\n第一項未公開發布之民意調查資料，以公開管道散布周知，經舉發後視同發布，適用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條之一及第二十條之二之增列，明定違反者之處罰規定。","增訂":"第四十三條之一　違反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公民投票廣告應載明或敘明之事項、內容或格式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或該廣告費二倍之罰鍰。\n\n違反第二十條之二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n\n違反第五十三條規定者，依前項規定，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215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