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215070200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13/LCEWA01_100613_0008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13/LCEWA01_100613_0008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12-23","2022-12-27"],"會議代碼":"院會-10-6-13"},{"會期":"10-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2-23","2022-12-27"],"會議代碼":"院會-10-6-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秉叡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吳秉叡","蘇巧慧","林楚茵"],"連署人":["沈發惠","邱議瑩","吳玉琴","鄭運鵬","張宏陸","楊曜","鍾佳濱","洪申翰","陳素月","林宜瑾","管碧玲","吳思瑤","何欣純","李昆澤"],"mtime":"2024-01-18T14:48:3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2-23","last_time":"2022-12-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13","會期":6,"字號":"院總第1150號委員提案第29638號","laws":[],"提案編號":"1150委29638","案由":"本院委員吳秉叡、蘇巧慧、林楚茵等17人，鑒於法定財產制中婚後財產為夫妻基於共同生活之目的，互相扶持，分享婚姻期間努力累積之財產，雖為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然實務上常因財產管理進行夫妻間互相贈與，甚至多次移轉，我國稅務上亦給予無限額度免贈與稅之優惠，顯見其不同於一般無償贈與；法定財產制所規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為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保障經濟弱勢一方，使其對婚姻之協力、貢獻得以彰顯，以維護其對共同經營婚姻所累積財產擁有分配公平性，所訂定之特別規定。為確保經濟弱勢者權益及法定財產制的穩定性，爰擬具「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夫妻對於財產之約定分為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法定財產制，除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須以契約向法院聲請登記外，未特別約定之夫妻財產管理，均適用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中又分為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若無法證明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夫或妻所有之財產者，推定為夫妻共有。此外，夫妻更負有不得損害彼此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互相報告財產狀況等義務，有可見其仍以婚姻存續時婚後財產共有共治為精神。\n二、法定財產制中夫妻名下婚後財產雖為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然最後法定財產制消滅時，為保障經濟弱勢一方，仍有剩餘財產特別請求權之規定，使其對婚姻之協力、貢獻得以彰顯，以維護其對共同經營婚姻所累積財產擁有分配公平性；另針對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等，皆可見落實婚後財產均分之精神。\n三、因我國民風習慣，大部分夫妻礙於婚姻存續和諧，皆未特別書面約定財產管理方式，而適用法定財產制。然實務上常因稅務優惠、財產管理等原因進行夫妻間互相贈與，甚至多次移轉，我國稅務上亦給予無限額度免贈與稅之優惠，顯見其贈與不同於一般無償贈與。\n四、現在雙薪家庭普遍，夫妻間經濟能力亦可能互為消長，經濟能力好的一方，於關係佳時購買財產贈與登記他方名下為普遍常態，但有別於分別財產制之贈與為明確的所有權移轉、共同財產制之贈與需以特別書面聲明才適用所有權移轉，法定財產制之夫妻贈與並未明確規定適用共同財產還是分別財產，然以法定財產制精神，婚後財產應確保夫妻雙方於財產制消滅時有聲請合理公平分配之權利，但卻排除夫妻間移轉之財產，此為民眾移轉時所未能預見，亦可能產生夫妻間大難臨頭各自飛的離婚風險，恐影響當下經濟弱勢一方的利益。","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n\n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n\n二、慰撫金。\n\n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n\n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n\n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n\n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說明":"依法定財產制，夫妻間婚後財產除繼承及無償取得之外，視為公同共有，然實務上民眾習慣於為了民間風俗、稅法優惠、財產管理約定等，而頻繁進行夫妻名下財產互轉，但心態上仍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此為法理上之規定不為一般民眾所循，習慣上亦不一樣，但卻是涉及人民財產分配的重要規範，因此，為便於法規與民眾習慣的結合，增訂第六項，夫妻間無償贈與，若有意思表示贈與為受贈人特定財產者，始得不列入剩餘財產範圍。","修正":"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n\n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n\n二、慰撫金。\n\n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n\n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n\n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n\n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n\n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包含夫妻間無償贈與，然經贈與人意思表示贈與為受贈人特有財產者，適用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215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