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215070201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13/LCEWA01_100613_0008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13/LCEWA01_100613_0008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2-12-23","2022-12-27"],"會議代碼":"院會-10-6-13"},{"會期":"10-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2-23","2022-12-27"],"會議代碼":"院會-10-6-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人民團體法第七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賴品妤"],"連署人":["沈發惠","王美惠","吳思瑤","蔡易餘","賴惠員","鍾佳濱","黃國書","莊競程","林宜瑾","蘇巧慧","范雲","洪申翰","張宏陸","黃秀芳","趙天麟","余天"],"mtime":"2024-01-18T14:48:3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2-23","last_time":"2022-12-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13","會期":6,"字號":"院總第1434號委員提案第29639號","laws":["01124"],"提案編號":"1434委29639","案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7人，有鑑於「人民團體」為公民社會中人民倡議議題、共同興趣研究非營利、非政府之人民意志展現，其相關名稱選用之限制應避免仇恨性及弱勢群體因資訊落差而造成權益損失等情事，並須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始得為之。另考量疫情發展及科技與網際網路日益發達，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開會，亦可達到如親自出席相互討論之會議效果，故應開放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開會，以促進人民參與公共事務近用權，達成進步、公平之公民社會精神，爰擬具「人民團體法第七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24","law_name":"人民團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人民團體法第七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人民團體在同一組織區域內，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得組織二個以上同級同類之團體。但其名稱不得相同。","law_content_id":"01124:01124:1989-01-20-全文修正:8","說明":"一、依據大法官解釋釋字第四七九號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結社自由，旨在保障人民為特定目的，以共同之意思組成團體並參與其活動之自由。其中關於團體名稱之選定，攸關其存立之目的、性質、成員之認同及與其他團體之識別，自屬結社自由保障之範圍。對團體名稱選用之限制，亦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始得為之。\n\n二、參照「財團法人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政黨法」第八條、「公司法」第十八條、「商業登記法」第二十七條，訂明對於團體名稱選用之限制。\n\n三、團體名稱選用之限制，除原不得使用與已許可團體之名稱相同修訂為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外。新增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名稱不得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營利團體有關，以避免造成混淆或使社會大眾受到欺罔。另為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有關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之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禁止之規定，爰新增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團體名稱不得有歧視性或仇恨性之情形。","修正":"第七條　人民團體在同一組織區域內，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得組織二個以上同級同類之團體。但其名稱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n\n一、與已許可團體之名稱相同。\n\n二、易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營利團體有關。\n\n三、有歧視性或仇恨性之文字。"},{"現行":"第二十五條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n\n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law_content_id":"01124:01124:1989-01-20-全文修正:30","說明":"一、鑒於未來疫情常態性發展，且科技與網際網路日益發達，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開會，亦可達到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相互討論之會議效果，與親自出席無異，爰參酌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規定，訂明人民團體得於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n\n二、如發生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如武漢肺炎等傳染性疾病），倘因人民團體章程未及修訂，致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無法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將對團體運作有所影響，爰參酌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規定，於第二項增訂但書規定，於有上開不可抗力等情事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人民團體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開會，俾利人民團體彈性運作及保障會員（會員代表）參與大會之權利。","修正":"第二十五條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n\n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n\n人民團體章程得訂明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人民團體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公告之方式開會。"},{"現行":"第二十九條　人民團體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並得通知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列席。\n\n前項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law_content_id":"01124:01124:1989-01-20-全文修正:34","說明":"增列第三項，團體得於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開理事會、監事會及但書規定，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說明。","修正":"第二十九條　人民團體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並得通知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列席。\n\n前項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n\n人民團體章程得訂明召開理事會、監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人民團體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公告之方式開會。"}]}],"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215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