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215070202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13/LCEWA01_100613_0009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13/LCEWA01_100613_0009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12-23","2022-12-27"],"會議代碼":"院會-10-6-13"},{"會期":"10-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2-23","2022-12-27"],"會議代碼":"院會-10-6-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品妤等22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賴品妤","林俊憲","羅美玲","蔡適應"],"連署人":["許智傑","李昆澤","鍾佳濱","林靜儀","何志偉","林楚茵","羅致政","黃世杰","陳素月","何欣純","范雲","吳思瑤","高嘉瑜","張廖萬堅","劉世芳","趙天麟","管碧玲","吳琪銘"],"mtime":"2024-01-18T14:49:1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2-23","last_time":"2022-12-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13","會期":6,"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9649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9649","案由":"本院委員賴品妤、林俊憲、羅美玲、蔡適應等22人，鑑於2019年衛生福利部統計資料，未成年受害者占整體性侵害受害者之60%，加害者與受害者之間熟識更高達72%。近年亦爆出多起校園性侵害案件，加害者與被害者係為師生關係，由於老師及學生於校園中係為一定程度的服從關係，受害學生基於特殊權力關係、社會環境壓力，往往屈從於加害者的壓迫，而陷於無助、甚至不敢向外求助之情形。澳洲皇家調查委員會針對兒童性侵調查及研究結果顯示，受害者平均花24年才首次說出受害經歷。查，現行刑法之性侵害追訴時效規定，不利於未成年受害者將加害者繩之以法，爰此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規定性侵未成年犯罪之追訴時效自受害者成年時起算。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法國政府頃於2018年3月21日提出反性暴力法草案最新版本，將性侵未成年人的法律追溯時效自20年延長為30年。\n二、加拿大並無針對性犯罪的法律追溯期限，這意味著無論性侵犯在多久前發生，您都可以向警方報案，施暴者也都可能因性侵犯受到起訴。---多倫多警署/性侵犯受害者服務指南\n三、「兒童受害法（Child Victims Act）」在2019年2月由紐約州長古莫（Andrew Cuomo）簽署通過，該法可以延長兒童性侵受害者的法定追訴期，原本舊法明定的時效為23歲，如今受害者直到55歲前都可提出民事告訴，並提供一年追溯期，刑事訴訟則可以在28歲前提出。---2019/08/15華視新聞報導\n四、智利總統簽署法律廢除涉及兒童性犯罪的追訴時效。\n五、智利總統皮涅拉於當地時間2020年7月11日簽署一項法律，廢除了涉及兒童性犯罪的追訴時效。智利過去的法律規定，此類案件的追訴時效在受害者成年後的5到10年內，因此存在有罪無罰的情況。除廢除追訴時效外，這項新法律還允許受害者對責任人提起刑事和民事起訴，並對負有責任的第三方要求賠償，包括那些縱容犯罪的個人和機構。---2020/12/04路透社報導\n六、德國刑法起訴時效自受害者年滿30歲時起算---Strafgesetzbuch, StGB §78b Ruhen\n七、澳洲皇家調查委員會針對兒童性侵調查及研究結果顯示，高達九成之受害者遭熟識之人或校園師長或生活照顧者加害，受害者平均花24年才首次說出受害經歷。","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n\n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n\n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n\n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n\n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n\n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9-05-10-修正:104","說明":"一、新增第三項。\n\n二、為保障未成年受害者權益，將加害者繩之以法，新增第三項規定，對未成年者犯妨害性自主罪，刑事責任追訴時效自受害者成年之日起算。","修正":"第八十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n\n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n\n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n\n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n\n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n\n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n\n對未成年之男女犯本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之罪者，第一項期間自受害者成年之日起算。"}]}],"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215070202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