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2190702006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20700049/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14/LCEWA01_100614_0030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14/LCEWA01_100614_0030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2-12-23","2022-12-27"],"會議代碼":"院會-10-6-13"},{"會期":"10-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22-12-23","2022-12-27"],"會議代碼":"院會-10-6-13"},{"會期":"10-06-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2-12-30","2023-01-03","2023-01-04","2023-01-05","2023-01-06","2023-01-07"],"會議代碼":"院會-10-6-14"},{"會期":"10-06-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2-12-30","2023-01-03","2023-01-04","2023-01-05","2023-01-06","2023-01-07"],"會議代碼":"院會-10-6-14"},{"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1-0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1030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1-0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1050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怡玎等19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吳怡玎"],"連署人":["廖國棟Sufin‧Siluko","洪孟楷","曾銘宗","吳斯懷","陳以信","張育美","鄭天財Sra Kacaw","費鴻泰","賴士葆","林為洲","林奕華","廖婉汝","林思銘","李德維","李貴敏","游毓蘭","鄭正鈐","孔文吉"],"mtime":"2024-01-18T14:43:4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2-23","last_time":"2023-01-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13","會期":6,"字號":"院總第1539號委員提案第29662號","laws":["08128"],"提案編號":"1539委29662","案由":"本院委員吳怡玎等19人，鑒於延續產業優勢應鼓勵創新的同時應避免「去台化」，建請擴大鼓勵創新能量，而非只聚焦提供大型製造公司內部研發支出租稅減免。未來科技發展百花齊放，是鼓勵年輕人投入創新及創業最好機會，若能仿效以色列鼓勵青創作法，將能延續半導體製造的優勢，為整體半導體產業帶來另外一股強大創新動能，同時分散資源過度集中少數公司的情況，降低「去台化」的可能性。為鼓勵大型企業投資新創事業公司並扶植其發展，進而健全優勢產業在台生態；爰擬具「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二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經查，我國產業創新條例（簡稱本條例）於99年5月12日公布施行，歷經數次修正，本條例公布施行迄今已逾十一年，對協助產業創新有一定之助益。","對照表":[{"law_id":"08128","law_name":"產業創新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二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延續產業優勢應鼓勵創新的同時應避免「去台化」，應擴大鼓勵創新能量，非只聚焦提供大型製造公司租稅減免。未來AI人工智慧發展百花齊放，是鼓勵年輕人投入創新及創業最好機會，若能仿效以色列鼓勵青創作法，將能延續半導體製造的優勢，為整體半導體產業帶來另外一股強大創新動能，如此一來「去台化」問題就不會存在。","增訂":"第十條之二　為強化產業國際競爭優勢，並鞏固我國產業全球供應鏈之地位，於我國境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之公司，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就當年度投資於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支出或國內前瞻創新新創事業公司金額百分之二十五，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n\n一、在同一課稅年度內之研究發展費用及研究發展費用占營業收入淨額比率達一定規模。\n\n二、當年度有效稅率未低於一定比率。\n\n三、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n\n符合前項所定要件之公司，其當年度購置自行使用於先進製程之全新機器或設備達一定規模者，得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五，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n\n申請核准適用第一項規定投資抵減之公司，其當年度全部研究發展支出，不得適用第十條、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及其他法律為鼓勵研究發展目的提供之所得稅優惠；申請核准適用前項規定投資抵減之公司，其當年度全部購置機器及設備支出，不得適用前條及其他法律規定機器或設備投資之所得稅優惠。\n\n公司於同一年度申請核准適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投資抵減，或與本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合併適用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n\n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有效稅率，指公司當年度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減除依境外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之稅額、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之稅額、依本條例及其他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後之餘額，占其全年所得額之比率；所定一定比率，一百十二年度為百分之十二，自一百十三年度起為百分之十五，但一百十三年度之一定比率，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審酌國際間施行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情形調整為百分之十二，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公告之。\n\n前五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資格條件、一定規模、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之計算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219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