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219070200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13/LCEWA01_100613_001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13/LCEWA01_100613_001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2-12-23","2022-12-27"],"會議代碼":"院會-10-6-13"},{"會期":"10-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2-23","2022-12-27"],"會議代碼":"院會-10-6-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政黨法第十一條之一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賴士葆","林思銘"],"連署人":["吳斯懷","鄭正鈐","鄭麗文","林德福","費鴻泰","林文瑞","翁重鈞","曾銘宗","馬文君","陳超明","廖婉汝","林奕華","李德維","洪孟楷"],"mtime":"2024-01-18T14:49:5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2-23","last_time":"2022-12-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13","會期":6,"字號":"院總第1434號委員提案第29663號","laws":["01201"],"提案編號":"1434委29663","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林思銘等16人，有鑑於政黨組織排黑條款適用範圍僅限於政黨負責人，難以落實社會對政黨組織成員應不具黑金背景之期待，擬增訂政黨法第十一條之一，擴大政黨法第七條第三項「排黑條款」之適用範圍，使其應不僅限於政黨負責人始有適用，而應擴大及於政黨之選任人員及黨員代表，均不得有政黨法第七條第三項所列情事之一。爰擬具「政黨法第十一條之一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鑑於政黨組織排黑條款適用範圍僅限於政黨負責人，並回應社會對政黨組織成員應不具黑金背景之期待，爰增訂政黨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擴大政黨法第七條第三項「排黑條款」之適用範圍，應不僅限於政黨負責人始有適用，而應擴大及於政黨之選任人員及黨員代表，均不得有政黨法第七條第三項所列情事之一。\n二、爰一併增訂政黨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明訂政黨之選任人員及黨員代表有政黨法第七條第三項所列情事之一者，政黨應於「發現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並於一個月內重行選任，未函報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重行選任。\n三、另為落實上開政黨之選任人員及黨員代表排黑條款，爰於政黨法三十九條增訂違反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之罰則。","對照表":[{"law_id":"01201","law_name":"政黨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政黨法第十一條之一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鑑於政黨組織排黑條款適用範圍僅限於政黨負責人，並回應社會對政黨組織成員應不具黑金背景之期待，爰增訂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擴大本法第七條第三項「排黑條款」之適用範圍，應不僅限於政黨負責人始有適用，而應擴大及於政黨之選任人員及黨員代表，不得有本法第七條第三項所列情事之一。\n\n三、同時，爰一併增訂本條第二項，明訂政黨之選任人員及黨員代表有本法第七條第三項所列情事之一者，政黨應於「發現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並於一個月內重行選任，未函報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重行選任。","修正":"第十一條之一　政黨之選任人員及黨員代表，不得有本法第七條第三項所列情事之一。\n\n政黨之選任人員及黨員代表有本法第七條第三項所列情事之一者，政黨應於發現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並於一個月內重行選任，未函報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重行選任。"},{"現行":"第三十九條　違反第七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政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辦理而不遵從者，並得按次處罰。","law_content_id":"01201:01201:2017-11-10-制定:45","說明":"為落實上開政黨選任人員及黨員代表之排黑條款，爰增訂違反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之罰則。","修正":"第三十九條　違反第七條第四項、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者，處政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辦理而不遵從者，並得按次處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219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