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2190702008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13/LCEWA01_100613_001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13/LCEWA01_100613_001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12-23","2022-12-27"],"會議代碼":"院會-10-6-13"},{"會期":"10-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2-23","2022-12-27"],"會議代碼":"院會-10-6-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訴願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文瑞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文瑞","陳超明"],"連署人":["鄭麗文","吳斯懷","林思銘","曾銘宗","孔文吉","李德維","游毓蘭","許淑華","謝衣鳯","陳玉珍","費鴻泰","翁重鈞","張其祿","魯明哲"],"mtime":"2024-01-18T14:49:5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2-23","last_time":"2022-12-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13","會期":6,"字號":"院總第830號委員提案第29664號","laws":["04561"],"提案編號":"830委29664","案由":"本院委員林文瑞、陳超明等16人，有鑑於訴願法規定，不服訴願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然現行訴願法第二條，僅規範應作為不作為之「怠為處分」訴願，未規範「駁回處分」訴願，不合於行政訴訟法第五條立法體系，民眾需探求整體法律規範才得以得知訴訟方式，顯見訴願法當時有立法疏漏。為保障人民訴訟權益，有修正之必要。爰擬具「訴願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新增「駁回處分」訴願，增加人民提起救濟機會、保障國人訴訟權益，以完善我國行政訴訟體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行政訴訟法」第五條為課予義務訴訟，該訴訟可分為兩種類型：應作為不作為之「怠為處分訴訟」以及「駁回處分訴訟」，且提起兩種訴訟前，都須先經過訴願程序，惟現行「訴願法」第二條中，僅規範應作為不作為之「怠為處分」訴願，並未明文規範「駁回處分」訴願，顯見其立法疏漏，有修正之必要。\n二、實務上因訴願法上未規範「駁回處分」訴願類型，致人民對於駁回處分是否可提起訴願時常有疑義。有學者亦指出，若當事人因不黯法律，不知對其被駁回之處分提起訴願或另為救濟，將喪失實體保障之機會，對當事人權利保護產生漏洞。國家基於法治國原則，訴願類型應配合行政訴訟法，並明確規範使人民有訴訟救濟之機會。\n三、憲法第十六條亦揭示「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國家應立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益，使人民面對行政機關不當行使公權力時，能及時提出訴願來保障個人權益。爰提案修正「訴願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新增「駁回處分」訴願，增加人民提起救濟機會、保障國人訴訟權益，以完善我國行政訴訟體制。","對照表":[{"law_id":"04561","law_name":"訴願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訴願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n\n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law_content_id":"04561:04561:1998-10-02-全文修正:4","說明":"一、現行「行政訴訟法」第五條為課予義務訴訟，該訴訟可分為兩種類型：應作為不作為之「怠為處分訴訟」以及「駁回處分訴訟」，且提起兩種訴訟前，都須先經過訴願程序，惟現行「訴願法」第二條中，僅規範應作為不作為之「怠為處分」訴願，並未明文規範「駁回處分」訴願，顯見其為立法疏漏，有修正之必要。\n\n二、有法律學者指出，若當事人因不黯法律，不知對其被駁回之處分提起訴願或另為救濟，將喪失實體保障之機會，對當事人權利保護產生漏洞。\n\n三、國家基於法治國原則，訴願類型應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使受規範者可能預見法律行為效果，以提供人民訴訟救濟之機會。\n\n四、爰修正「訴願法第二條修正草案」，新增駁回訴願，以增加人民提起救濟機會、保障人民訴訟權益，並完善我國行政訴訟體制。","修正":"第二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或予以駁回，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n\n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219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