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219070201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13/LCEWA01_100613_001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13/LCEWA01_100613_001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269/1124001269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269/1124001269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269/1124001269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269/1124001269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2-12-23","2022-12-27"],"會議代碼":"院會-10-6-13"},{"會期":"10-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2-23","2022-12-27"],"會議代碼":"院會-10-6-1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3-01"],"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3-15"],"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3-16"],"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3-27"],"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8"},{"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3-29"],"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8"},{"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12"],"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13"],"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4-2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09"],"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056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2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2394"},{"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2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259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玉琴等18人、時代力量黨團、國民黨黨團、委員江永昌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7人、委員陳玉珍等21人、委員莊競程等26人、委員湯蕙禎等16人分別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20人、委員羅致政等17人分別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及第九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嘉瑜等24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第四十七條之二及第九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楚茵等28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4932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1215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8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1070203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8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26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30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玉珍等21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42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競程等26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58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6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59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6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22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0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及第九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14070204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及第九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2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嘉瑜等24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24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第四十七條之二及第九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70702030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05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28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4070201400"}],"議案名稱":"「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國民黨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4:50:05+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曾銘宗"],"first_time":"2022-12-23","last_time":"2023-04-21","會期":6,"屆期":10,"meet_id":"院會-10-6-13","字號":"院總第1679號委員提案第29668號","laws":["04318"],"提案編號":"1679委29668","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總統、副總統為國家最高領導人，本身應廉潔勤政，必須為全民之表率。有清廉的總統才有廉節的政務人員、公務人員，才能建立高效廉能的政府。近年來國內黑道橫行及金權政治氾濫，已嚴重衝擊社會治安及我國民主政治正常發展，據民調指出，有高達60.6%民眾認為黑金介入政治嚴重，亟需檢討、嚴加防堵。基此，為避免有心人士利用選舉「漂白」，藉其身分掩護不法行為，影響國家安全，應擴大排除黑金參政條款，爰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杜絕賄選，淨化選風，對於曾犯以金錢介入選舉「搓圓仔湯」、以暴力妨害他人競選或放棄競選、投票交付賄賂、地方民意機關正副首長選舉行賄、政黨黨內初選賄選、對團體或機構行賄及包攬賄選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第三款）\n二、為避免境外勢力滲入，危害國家安全，明定違反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反滲透法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第四款）\n三、為杜絕黑金政治，確保清廉參政，避免製造、運輸、販賣毒品、槍砲與洗錢行為等不法份子利用選舉漂白，謀取不法利益，明定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或洗錢防制法相關之罪，經判刑確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第六款）\n四、由於性犯罪除嚴重戕害被害人身心外，亦會引起民眾的不安及恐慌，為防止犯罪人藉選舉取得政治權力，影響政府立法與相關刑事政策變革，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第七款）\n五、行為人曾犯第一款至第七款以外之罪，如係最輕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並經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自應不允其參選，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第八款）。\n六、依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一條規定，公務員「免除職務，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免除職務為最嚴厲的懲戒處分，顯見是類人員違法情節重大，業經監察院彈劾及懲戒法院判決，應不允其參選。（第十三款）","對照表":[{"law_id":"04318","law_name":"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n\n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n\n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n\n三、曾犯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其未遂犯、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其未遂犯、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或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者。\n\n四、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n\n五、犯前四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於緩刑期間者。\n\n六、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者。\n\n七、受宣告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或流氓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十年者。\n八、受其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n\n九、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n\n十、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者。\n\n十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n\n十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law_content_id":"04318:04318:2009-05-12-修正:32","說明":"一、為杜絕賄選，淨化選風，對於曾犯以金錢介入選舉「搓圓仔湯」、以暴力妨害他人競選或放棄競選、投票交付賄賂、地方民意機關正副首長選舉行賄、政黨黨內初選賄選、對團體或機構行賄及包攬賄選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爰增列第三款。\n\n二、為避免境外勢力滲入，危害國家安全，明定違反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反滲透法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爰增列第四款。\n\n三、為杜絕黑金政治，確保清廉參政，避免製造、運輸、販賣毒品、槍砲與洗錢行為等不法份子利用選舉漂白，謀取不法利益，明定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或洗錢防制法相關之罪，經判刑確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爰增列第六款。\n\n四、由於性犯罪除嚴重戕害被害人身心外，亦會引起民眾的不安及恐慌，為防止犯罪人藉選舉取得政治權力，影響政府立法與相關刑事政策變革，爰增列第七款，不得登記為候選人。\n\n五、行為人曾犯第一款至第七款以外之罪，如係最輕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並經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自應不允其參選，爰增列第八款。\n\n六、依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一條規定，公務員「免除職務，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免除職務為最嚴厲的懲戒處分，顯見是類人員違法情節重大，業經監察院彈劾及懲戒法院判決，應不宜允其參選，爰增列第十三款。\n\n七、鑒於司法院釋字第八一二號解釋，刑法、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有關強制工作的相關規定，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等，自解釋公布日起失效，另檢肅流氓條例及感訓處分執行辦法業經廢止，爰現行第七款應予刪除。","修正":"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n\n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n\n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n\n三、曾犯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六項、第七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三條、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或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n\n四、曾犯國家安全法第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一條、反滲透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或第七條之罪，經判刑確定。\n五、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n\n六、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該二項之未遂犯、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五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罪，經判刑確定。\n七、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n八、曾犯前七款以外之罪，其最輕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並經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確定。\n九、犯第一款至第七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於緩刑期間。\n\n十、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n\n十一、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n\n十二、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n\n十三、曾受免除職務之懲戒處分。\n十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n\n十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n\n十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219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