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2190702018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20700144/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14/LCEWA01_100614_0033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14/LCEWA01_100614_0033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2-12-23","2022-12-27"],"會議代碼":"院會-10-6-13"},{"會期":"10-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22-12-23","2022-12-27"],"會議代碼":"院會-10-6-13"},{"會期":"10-06-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2-12-30","2023-01-03","2023-01-04","2023-01-05","2023-01-06","2023-01-07"],"會議代碼":"院會-10-6-14"},{"會期":"10-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3-01-09","2023-01-10","2023-01-11","2023-01-12","2023-01-13"],"會議代碼":"院會-10-6-15"},{"會期":"10-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3-01-09","2023-01-10","2023-01-11","2023-01-12","2023-01-13"],"會議代碼":"院會-10-6-15"},{"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1-0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1030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1-0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1050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6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林宜瑾"],"連署人":["黃秀芳","湯蕙禎","何欣純","吳秉叡","張宏陸","沈發惠","陳素月","周春米","王美惠","邱議瑩","洪申翰","林楚茵","羅美玲","吳玉琴","范雲"],"mtime":"2024-01-18T14:40:5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2-23","last_time":"2023-01-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13","會期":6,"字號":"院總第1462號委員提案第29675號","laws":["01237"],"提案編號":"1462委29675","案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6人，有鑑於被害人受害後，若獨自於偵查或審判程序中面對被告，恐有二度傷害之虞，遂本法有偵查或審判中之陪同制度，就一定資格或關係之人得陪同在場及陳述意見，以穩定被害人情緒，然為符合現行實務運作，參酌《刑事訴訟法》等規範，增列受被害人信賴之人亦得為陪同人，以強化被害人保護措施。另為使法制體例一致，酌作文字修正，爰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醫療法》之規定，因醫院、診所皆為醫療機構，酌作文字修正，並使法制體例一致，爰刪除第三項所定「衛生」文字。（修正條文第十條）\n二、有鑑於被害人受害後，若獨自於偵查或審判程序中面對被告，恐有二度傷害之虞，遂本法有偵查或審判中之陪同制度，就一定資格或關係之人得陪同在場及陳述意見，以穩定被害人情緒，然為符合現行實務運作，參酌《刑事訴訟法》等規範，增列受被害人信賴之人亦得為陪同人，以強化被害人保護措施。（修正條文第十五條）\n三、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十六條之一、第十六條之二）","對照表":[{"law_id":"01237","law_name":"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醫院、診所對於被害人，不得無故拒絕診療及開立驗傷診斷書。\n\n醫院、診所對被害人診療時，應有護理人員陪同，並應保護被害人之隱私，提供安全及合適之就醫環境。\n\n第一項驗傷診斷書之格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n\n違反第一項規定者，由衛生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1237:01237:2005-01-21-全文修正:10","說明":"一、依《醫療法》之規定，因醫院、診所皆為醫療機構，酌作文字修正，爰第一項及第二項。\n\n二、為使法制體例一致，本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爰刪除第三項所定「衛生」文字。","修正":"第十條　醫療機構對於被害人，不得無故拒絕診療及開立驗傷診斷書。\n\n醫療機構對被害人診療時，應有護理人員陪同，並應保護被害人之隱私，提供安全及合適之就醫環境。\n\n第一項驗傷診斷書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違反第一項規定者，由衛生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現行":"第十五條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陪同被害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n\n前項規定，於得陪同在場之人為性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時，不適用之。\n\n被害人為兒童或少年時，除顯無必要者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指派社工人員於偵查或審判中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law_content_id":"01237:01237:2005-01-21-全文修正:15","說明":"一、現行條文關於偵查或審判中之陪同制度，係考量被害人受害後心理、生理、工作等急待重建之特殊性，在未獲重建前需獨自面對被告，恐有二度傷害之虞，爰明定具一定資格或關係之人得陪同在場及陳述意見。惟於個案中透過陪同在場協助，得促使被害人維持情緒穩定者，未必以現行條文所定資格或關係之人為限，遂參考德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F條第二項規定，增列受被害人信賴之人亦得為陪同人，併增訂所列人員須經被害人同意後始得得於偵查或審判時陪同被害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之規定，以敷實務運作所需，爰修正第一項之規定。\n\n二、參酌德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F條第二項、第四百零六G條第四項規定，如陪同人在場經認有礙偵查程序之進行時，得拒絕其在場。遂增列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認其在場，有礙偵查程序時，不得陪同在場之規定，爰修正第二項之規定。","修正":"第十五條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信賴之人，經被害人同意後，得於偵查或審判時，陪同被害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n\n前項得陪同在場之人為性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或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認其在場，有礙偵查程序之進行時，不適用之。\n\n被害人為兒童或少年時，除顯無必要者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指派社工人員於偵查或審判時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現行":"第十六條之一　於偵查或審判中，檢察官或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指定或選任相關領域之專家證人，提供專業意見，經傳喚到庭陳述，得為證據。\n\n前項規定，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九條。","law_content_id":"01237:01237:2015-12-08-修正:19","說明":"整併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十六條之一　偵查或審判時，檢察官或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指定或選任相關領域之專家證人，提供專業意見。其經傳喚到庭陳述之意見，得為證據，並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現行":"第十六條之二　性侵害犯罪之被告或其辯護人於審判中對被害人有任何性別歧視之陳述與舉止，法官應予即時制止。","law_content_id":"01237:01237:2015-12-08-修正:20","說明":"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十六條之二　被告或其辯護人於審判時，對被害人有任何性別歧視之陳述或舉止者，法院應即時予以制止。"}]}],"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219070201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