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222070200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14/LCEWA01_100614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14/LCEWA01_100614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269/1124001269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269/1124001269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269/1124001269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269/1124001269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6-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2-12-30","2023-01-03","2023-01-04","2023-01-05","2023-01-06","2023-01-07"],"會議代碼":"院會-10-6-14"},{"會期":"10-06-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2-30","2023-01-03","2023-01-04","2023-01-05","2023-01-06","2023-01-07"],"會議代碼":"院會-10-6-1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3-01"],"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3-15"],"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3-16"],"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3-27"],"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8"},{"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3-29"],"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8"},{"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12"],"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13"],"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4-2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09"],"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056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2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2394"},{"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2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259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玉琴等18人、時代力量黨團、國民黨黨團、委員江永昌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7人、委員陳玉珍等21人、委員莊競程等26人、委員湯蕙禎等16人分別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20人、委員羅致政等17人分別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及第九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嘉瑜等24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第四十七條之二及第九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楚茵等28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4932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1215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8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1070203600"},{"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9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8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26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30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玉珍等21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42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競程等26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58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6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59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0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及第九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14070204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及第九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2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嘉瑜等24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24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第四十七條之二及第九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70702030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05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28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4070201400"}],"議案名稱":"「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4:42:13+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賴品妤","何志偉","吳琪銘"],"連署人":["蔡易餘","洪申翰","江永昌","邱志偉","沈發惠","林俊憲","李昆澤","王美惠","邱泰源","鍾佳濱","陳素月","湯蕙禎","黃世杰"],"first_time":"2022-12-30","last_time":"2023-04-21","會期":6,"屆期":10,"meet_id":"院會-10-6-14","字號":"院總第1679號委員提案第29683號","laws":["04318"],"提案編號":"1679委29683","案由":"本院委員賴品妤、何志偉、吳琪銘等16人，有鑒於民主制度中最可貴價值為代議士等公職選舉，得使人民選出心中託付之人選並發聲。惟為杜絕黑、金、槍、毒、妨害性自主、侵害生命權等人員取得正副總統權力以惡意影響公共政策之形成，並為避免黑金勢力透過參與正副總統選舉漂白，爰特於現有門檻上強化公職候選人排黑條款。又以為保障台灣主權及國家安全，針對危害國家安全者如犯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等，亦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爰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守護台灣民主制度。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鑿於在台灣民主政治史上，有部分曾觸犯黑、金、槍、毒、妨害性自主、侵害生命權法令等人士藉由公職選舉取得公職人員權力而漂白，對於我國民主制度造成莫大傷害。又以，公職人員接受民眾託付，具有推動公共政策之形成、審查預算等權力，應以高標準審視其，故曾犯組織犯罪、洗錢防制、槍砲及彈藥管制條例之罪確定者等，應不得登記為總統候選人。\n二、台灣受境外敵對勢力威脅情事加劇，為維護國家安全以及主權，爰新增曾犯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等情事不得登記為總統候選人。","對照表":[{"law_id":"04318","law_name":"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選舉、罷免為憲法所保障，且亦為民主國家人民參與公共事務之最珍貴價值，故不能讓民眾權利受損，爰明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為放假日。","修正":"第五條之一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為應放假之日。"},{"現行":"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n\n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n\n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n\n三、曾犯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其未遂犯、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其未遂犯、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或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者。\n\n四、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n\n五、犯前四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於緩刑期間者。\n\n六、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者。\n\n七、受宣告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或流氓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十年者。\n八、受其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n\n九、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n\n十、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者。\n\n十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n\n十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law_content_id":"04318:04318:2009-05-12-修正:32","說明":"一、為配合法制體例，序文酌作文字修正，並刪除各款之「者」字。\n\n二、總統之適格性應有較嚴謹之規範，且僅規範「刑法」較為侷限，恐有遺漏之處（如尚有陸海空軍刑法等），且判決免刑或宣告緩刑、緩刑期滿而緩刑宣告未經撤銷等情事，仍屬有罪判決，現行文字漏洞嚴重。爰修正文字，經有罪判決者即不得登記為候選人。\n\n三、台灣受境外敵對勢力威脅情事加劇，為維護國家安全以及主權，爰新增曾犯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等情事不得登記為候選人。\n\n四、第四款配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2007年11月7日修正後，條次已有變更，爰作修正。\n\n五、為有效排黑、排毒等惡意行為，爰新增第五款及第六款曾犯組織犯罪、洗錢防制、槍砲及彈藥管制條例之罪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n\n六、條次變更。","修正":"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n\n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n\n二、曾犯貪污罪，經有罪判決確定。\n\n三、曾犯國家安全法第七條、第八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反滲透法第三條、第四條或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或第七條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n四、曾犯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六項、第七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三條、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或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n\n五、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n\n六、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該二項之未遂犯、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五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n七、曾犯前六款以外之罪，其最輕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並經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確定。\n八、犯第一款至第六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於緩刑期間或行刑權因罹於時效消滅。\n九、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n\n十、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n\n十一、受破產宣告或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確定，尚未復權。\n\n十二、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n\n十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n\n十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222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