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222070200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14/LCEWA01_100614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14/LCEWA01_100614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536/1124001536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536/1124001536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536/1124001536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536/1124001536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6-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2-12-30","2023-01-03","2023-01-04","2023-01-05","2023-01-06","2023-01-07"],"會議代碼":"院會-10-6-14"},{"會期":"10-06-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2-30","2023-01-03","2023-01-04","2023-01-05","2023-01-06","2023-01-07"],"會議代碼":"院會-10-6-1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03"],"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1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04"],"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1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5-15"],"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吳玉琴等19人、委員王美惠等19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委員林宜瑾等29人分別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莊瑞雄等18人、委員江啟臣等22人、委員許智傑等21人、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馬文君等16人、委員何欣純等19人、委員陳素月等17人分別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永昌等20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22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九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玉珍等21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6249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031356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9人「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10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9人「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3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94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9人「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52500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2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8人「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5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2人「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05070203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1人「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90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10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6人「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79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9人「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92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7人「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93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20人「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09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2人「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九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01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8人「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22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8人「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22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玉珍等21人「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4210000"}],"議案名稱":"「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4:42:24+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魯明哲"],"連署人":["陳雪生","傅崐萁","許淑華","鄭天財Sra Kacaw","李德維","洪孟楷","廖國棟Sufin‧Siluko","孔文吉","林德福","陳玉珍","羅明才","游毓蘭","林奕華","楊瓊瓔","鄭麗文","廖婉汝","曾銘宗"],"first_time":"2022-12-30","last_time":"2023-05-15","會期":6,"屆期":10,"meet_id":"院會-10-6-14","字號":"院總第1684號委員提案第29686號","laws":["05152"],"提案編號":"1684委29686","案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8人，鑒於近期我國之人口販運問題日益嚴重，致人民惶恐不安，亦有損我國之國際形象，故為彰顯我國政府防制人口販運之決心，爰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罰則提高。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鑒於近期我國之人口販運問題日益嚴重，如誘騙被害人至國外後，以強暴脅迫之方式迫其從事不法行為，甚有媒體報導不法集團將工作能力不佳或不願配合之被害人器官摘除，以牟取暴利等不法情事，致人民惶恐不安，亦有損我國之國際形象。\n二、為彰顯政府愛民護民，以及全力防堵人口販運之決心，爰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罰則提高。","對照表":[{"law_id":"05152","law_name":"人口販運防制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二條　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5152:05152:2009-01-12-制定:36","說明":"一、提高罰則。\n\n二、鑒於近期我國之人口販運問題日益嚴重，如誘騙被害人至國外後，以強暴脅迫之方式迫其從事不法行為，甚有媒體報導不法集團將工作能力不佳或不願配合之被害人器官摘除，以牟取暴利等不法情事，致人民惶恐不安，亦有損我國之國際形象。\n\n三、為彰顯政府愛民護民，以及全力防堵人口販運之決心，爰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罰則提高。","修正":"第三十二條　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者，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222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