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222070200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14/LCEWA01_100614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14/LCEWA01_100614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2373/1124002373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2373/1124002373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2373/1124002373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2373/1124002373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6-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2-12-30","2023-01-03","2023-01-04","2023-01-05","2023-01-06","2023-01-07"],"會議代碼":"院會-10-6-14"},{"會期":"10-06-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2-30","2023-01-03","2023-01-04","2023-01-05","2023-01-06","2023-01-07"],"會議代碼":"院會-10-6-1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12-07"],"會議代碼":"委員會-10-8-15-1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12-11"],"會議代碼":"委員會-10-8-15-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陳明文等18人、委員陳柏惟等18人、委員王美惠等22人、委員游毓蘭等16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分別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美玲等16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其祿等18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23731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032219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8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7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柏惟等18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20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22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35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游毓蘭等16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321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343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6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05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其祿等18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29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7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28070200300"}],"議案名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蔡易餘"],"連署人":["許智傑","王美惠","張其祿","何欣純","陳明文","沈發惠","林靜儀","羅美玲","莊瑞雄","劉建國","陳亭妃","邱志偉","陳素月","蘇巧慧","吳琪銘","陳秀寳","趙正宇","張宏陸"],"mtime":"2024-01-18T14:42:3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2-30","last_time":"2023-12-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14","會期":6,"字號":"院總第1187號委員提案第29688號","laws":["01175"],"提案編號":"1187委29688","案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9人，鑑於槍枝氾濫對社會治安危害甚鉅，槍擊案頻有所耳聞對社會安定造成極大威脅，為加強檢肅非法槍械以防治槍擊案發生，並釐清槍枝源頭以有效改善槍枝氾濫問題來維護國家形象，爰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3D列印技術應用範圍擴大，不僅在醫療、交通、食品、科技及日常穿戴上，槍枝製作也運用該技術。英國於今年10月破獲，疑似臨時3D列印槍枝工廠，查獲多項3D列印槍枝零件；日本於103年查獲民眾利用3D列印技術，成功製作可發射實彈的槍枝，更謠傳前首相安倍晉三槍擊案件槍枝，係由3D列印槍械零件組成；台灣雖然未查獲大宗3D列印槍枝工廠案件，但仍有零星多起疑似3D列印槍枝案件，3D列印技術使槍枝取得難度降低不少。\n二、內政部警政署統計，110年全台槍擊案件共一百件，平均每三點六五天就發生一起槍擊事件；全台108年至111年10月每年查獲槍枝數量分別為一千四百四十四枝、一千四百九十七枝、一千二百九十六枝及一千零三枝，平均每月仍查獲百餘枝，顯見單從數字上來看，槍枝氾濫情況雖有日漸減少，但近期槍擊案頻傳，針對槍枝氾濫問題仍有極大改善空間。\n三、配合內政部警政署「全國同步檢肅非法槍械專案行動」，並為鼓勵民眾檢舉、有效改善槍枝問題，增訂檢舉破獲違法製造、販賣及持有槍枝案件，提高檢舉違法持有槍械獎金，每一案件給予檢舉人獎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落實源頭清理及管制。","對照表":[{"law_id":"01175","law_name":"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制式或非制式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n\n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徒刑者，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n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以強盜、搶奪、竊盜或其他非法方法，持有依法執行公務之人所持有之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n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1175:01175:2020-05-22-修正:10","說明":"一、修正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n\n二、法務部110年統計，全台槍擊案共一百件，平均每三點六五天就發生一起槍擊，而全國於110年共查獲一千二百九十六枝非制式槍枝，平均每月查獲百枝，而111年一月到十月為止，就已查獲七百六十九枝，槍枝氾濫問題仍有極大改善空間。\n\n三、考量因科技發展使槍枝取得相對容易，對社會治安之危害性日漸增加，故提高製造、販賣及持有制式非制式槍砲之刑期，原五年提高至七年，原七年提高至十年，並透過鼓勵民眾檢舉，以落實源頭清理及管制。","修正":"第七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制式或非制式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n\n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徒刑者，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n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以強盜、搶奪、竊盜或其他非法方法，持有依法執行公務之人所持有之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n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現行":"第二十二條　因檢舉而破獲違反本條例之案件，應給與檢舉人獎金。\n\n前項獎金給獎辦法，由行政院定之。","law_content_id":"01175:01175:1997-11-11-全文修正:22","說明":"一、增訂第三項。\n\n二、配合內政部警政署「全國同步檢肅非法槍械專案行動」，鼓勵民眾檢舉，因檢舉而破獲違法持有槍枝案件，給予獎金三百萬元以落實源頭清理及管制，並有效改善槍枝問題。","修正":"第二十二條　因檢舉而破獲違反本條例之案件，應給與檢舉人獎金。\n\n前項獎金給獎辦法，由行政院定之。\n\n為鼓勵民眾檢舉違法，落實槍砲源頭管制及清理，提高第一項檢舉獎金，案件判決確定後，每案件給予檢舉人新臺幣三百萬元，自生效日起施行三年。"}]}],"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222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