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2220702008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14/LCEWA01_100614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14/LCEWA01_100614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268/1124001268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268/1124001268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268/1124001268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268/1124001268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6-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2-12-30","2023-01-03","2023-01-04","2023-01-05","2023-01-06","2023-01-07"],"會議代碼":"院會-10-6-14"},{"會期":"10-06-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2-30","2023-01-03","2023-01-04","2023-01-05","2023-01-06","2023-01-07"],"會議代碼":"院會-10-6-1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3-01"],"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3-15"],"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3-16"],"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3-27"],"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8"},{"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3-29"],"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8"},{"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12"],"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13"],"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4-2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09"],"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056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2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2394"},{"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2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259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王美惠等18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蘇巧慧等32人、委員黃國書等19人分別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玉琴等20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9人、委員羅致政等33人、委員林靜儀等28人、委員郭國文等18人、委員蘇治芬等18人、委員劉世芳等18人、委員陳素月等17人、委員何欣純等18人、國民黨黨團、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委員陳明文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江永昌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7人、委員陳玉珍等21人、委員莊競程等26人、委員湯蕙禎等16人分別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楚茵等2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為洲等17人、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五十一條之二及第一百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4931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1215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20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32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6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9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62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20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12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9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224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33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08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靜儀等28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2070202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8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2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8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2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8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2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7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5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8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9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9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7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22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26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8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26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30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玉珍等21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42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競程等26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58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6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59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28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4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21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4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7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21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05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6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22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五十一條之二及第一百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7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0530000"}],"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4:42:33+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孔文吉"],"連署人":["林文瑞","溫玉霞","林思銘","魯明哲","鄭正鈐","洪孟楷","費鴻泰","賴士葆","李德維","馬文君","羅明才","廖婉汝","翁重鈞","陳雪生","吳斯懷"],"first_time":"2022-12-30","last_time":"2023-04-21","會期":6,"屆期":10,"meet_id":"院會-10-6-14","字號":"院總第1679號委員提案第29689號","laws":["01177"],"提案編號":"1679委29689","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孔文吉等17人，針對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未將曾犯《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檢肅流氓條例》及本法等所定之特定犯罪者，列為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之情事，許多具有相關犯罪前科者得以參加各種公職人員選舉，不但影響選舉風氣之提升，由於民眾對於該公職人員之行止操守甚感質疑，近年不斷引發社會爭議，亦使得社會大眾對國內政治之觀感不佳，無助民主政治之進展。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並未將曾犯《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本法，經判刑確定者，列為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之情事，許多相關犯罪前科及妨害選舉之特定犯罪者，得以參加各種公職人員選舉，並藉以漂白，不但影響選舉風氣，由於民眾對於該公職人員之行止操守甚感質疑，近年亦不斷引發社會爭執，使得社會大眾對國內政治之觀感不佳，無助民主政治之進展。\n二、為保護國家及社會法益，提升民主制度運作之公信力，杜絕曾犯特定犯罪者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以改善國內選舉風氣，特增列多項犯罪行為做作候選人登記參選之消極要件。","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n\n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依刑法判刑確定。\n\n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n\n三、曾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n\n四、犯前三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n\n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n\n六、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n\n七、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n\n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n\n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09-05-12-修正:32","說明":"一、修正第一款至第三款，新增第四款至第八款及第十一款，現行第五款修正後移列為第九款，第六款修正後移列為第十款，現行第七款至九款移列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內容未修正。\n\n二、考量判決免刑或宣告緩刑，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等情事，仍屬有罪判決，為貫徹清廉參政本旨，自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爰併將原條文之「判刑」文字修正為「有罪判決」，俾資周延。\n\n三、考量犯現行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罪之要件與《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相同，犯《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者，既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則犯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罪者，自亦應比照辦理。又第九十七條所謂「搓圓仔湯」之罪，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對團體或機構之賄選罪，及第一百零三條所謂「包攬賄選罪」之罪，均與《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賄選罪刑相關；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犯所謂「以暴力妨害他人競選」之罪與《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妨害投票自由罪刑相當；另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犯所謂「以暴力妨害他人為罷免案提議、連署」之罪，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對於罷免案提議人、連署人之行賄罪，已影響罷免事務進行之公正性；地方民意機關正、副首長選舉之行賄、受賄行為，及政黨辦理黨內提名作業之賄選行為，納入第一百條及第一百零一條處罰後，以及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而為選舉誹謗，嚴重破壞選舉風氣等行為，為防止犯罪判刑確定者，繼續藉選舉取得公職候選人身分，亦有比照辦理之必要；《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六項、第七項亦同，爰修正第三款。\n\n四、為保護國家法益及社會安全，增列第四款、第六款，明定違反《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反滲透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相關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惟鑑於依現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發布之《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對於原住民自製獵槍之構造、零件及彈藥之規定過於陳舊，並不符合原住民自製獵槍魚槍之需求，導致許多原住民因自製獵槍或魚槍之相關行為獲罪，故以但書規定原住民因自製獵槍、其主要組成零件或彈藥而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n\n五、增列第五款，使本法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一致。\n\n六、受緩刑宣告者僅係暫緩執行其刑，於緩刑期間，所宣告之罪刑仍存在，僅於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時，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故為端正罪刑觀念，避免受罪刑宣告者於緩刑期間仍得參選，爰刪除但書緩刑宣告除外規定，明定於緩刑期間者亦不得參選。又本款對於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因行刑權罹於時效而消滅者之參選資格規定未臻明確，並基於維護選舉公平性，避免候選人利用行刑權罹於時效規避法律限制參選，爰併增列行刑權因罹於時效消滅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n\n七、為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有關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之規定一致，爰增列第八款。\n\n八、配合《檢肅流氓條例》及《感訓處分執行辦法》廢止，現行第五款刪除「或感訓處分」等文字，並移列第九款。\n\n九、按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公布施行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十四條，清算程序係屬簡易之破產程序，其他法令所定對於破產人資格、權利限制之規定，自適用於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債務人。考量本款已明定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為候選人之消極資格，爰參酌上開立法理由，將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一併列為候選人消極資格。\n\n十、配合現行《公務員懲戒法》增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對違法失職情節嚴重之公務員，免其現職，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應不宜允其登記參選。另查現行第七款明定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係指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遭撤職或休職處分，依規定於該停止任用或休職期間，無法登記為公職候選人，爰對於受較撤職、休職懲戒處分更為嚴重之免除職務懲戒處分者，應有一併納為候選人消極資格之必要，爰增列曾受免除職務之懲戒處分，為候選人之消極資格。","修正":"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n\n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n\n二、曾犯貪污罪，經有罪判決確定。\n\n三、曾犯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六項、第七項、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或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n\n四、曾犯國家安全法第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一條、反滲透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或第七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n五、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n六、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該二項之未遂犯、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五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但原住民因自製獵槍、其主要組成零件或彈藥而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n七、犯第一款至第六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於緩刑期間或行刑權因罹於時效消滅。\n八、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n九、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n\n十、受破產宣告或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確定，尚未復權。\n\n十一、曾受免除職務之懲戒處分。\n十二、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n\n十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n\n十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222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