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222070200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14/LCEWA01_100614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14/LCEWA01_100614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2-12-30","2023-01-03","2023-01-04","2023-01-05","2023-01-06","2023-01-07"],"會議代碼":"院會-10-6-14"},{"會期":"10-06-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2-30","2023-01-03","2023-01-04","2023-01-05","2023-01-06","2023-01-07"],"會議代碼":"院會-10-6-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動物保護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趙正宇"],"連署人":["張其祿","蔡易餘","李昆澤","廖婉汝","楊曜","鄭天財Sra Kacaw","陳超明","劉世芳","許智傑","王美惠","黃國書","陳椒華","林昶佐","陳雪生","林宜瑾","湯蕙禎","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林思銘"],"mtime":"2024-01-18T14:42:3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2-30","last_time":"2023-01-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14","會期":6,"字號":"院總第1749號委員提案第29690號","laws":["03134"],"提案編號":"1749委29690","案由":"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9人，鑒於近年來流浪犬貓攻擊野生動物事件頻傳，數量有不斷上升之趨勢，造成野生動物死傷及生態遭受破壞，擬從源頭斷絕民眾飼養寵物之棄養行為，降低野外流浪犬貓數量。爰提案修正「動物保護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九條，將棄養寵物之規定，由原第二十九條移至第二十六條，即將棄養動物之罰鍰由現行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提高到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野生動物急救站統計，犬貓攻擊救傷數量自1996年來即不斷增加，從每年不到5件攀升至2020年的45件。\n二、清華大學助理教授顏世清研究指出，野外流浪狗約有80%隔年就會消失，但流浪狗總數卻不減反增，顯示棄養情形日益嚴重，即使流浪狗的生存率不佳，還是會有源源不絕的新棄養流浪狗產生，造成野生動物受害。\n三、爰提案增加棄養動物之罰鍰，將現行動物保護法棄養動物之規定，由原第二十九條移至第二十六條，即將棄養動物之罰鍰由現行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提高到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從源頭出發，課予飼主更高之責任，預防棄養動物之情形，降低流浪動物之數量，保護野生動物的生態環境。","對照表":[{"law_id":"03134","law_name":"動物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動物保護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以動物進行展演。\n\n二、違反第八條規定，飼養、輸出或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禁止飼養、輸出或輸入之動物。\n\n前項第一款所涉動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沒入之。","law_content_id":"03134:03134:2018-05-22-修正:47","說明":"新增第一項第三款。","修正":"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以動物進行展演。\n\n二、違反第八條規定，飼養、輸出或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禁止飼養、輸出或輸入之動物。\n\n三、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n前項第一款所涉動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沒入之。"},{"現行":"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n二、違反第六條之一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保證金、投保責任保險或其他擔保方式、專任人員、設施、申報資訊、動物飼養照護之規定。\n\n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未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限期改善或為必要之處置。\n\n四、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成立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n\n五、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使具攻擊性寵物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n\n六、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動物保護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n\n七、製造、加工、分裝、批發、販賣、輸入、輸出、贈與或意圖販賣而公開陳列有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情形之一之寵物食品。\n\n八、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五第一項有關標示之規定，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n\n九、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五第二項有關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使人產生誤解之規定。\n\n十、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五第三項規定，製造、販賣、輸入、輸出或使用有第二十二條之五第三項各款情形之一之寵物食品容器或包裝。\n\n十一、違反第二十三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人員之檢查或抽樣檢驗。\n\n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所涉動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沒入之。","law_content_id":"03134:03134:2018-05-22-修正:51","說明":"一、刪除第一項第一款，將該項移至第二十六條。\n\n二、其餘款次向前遞補。","修正":"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六條之一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保證金、投保責任保險或其他擔保方式、專任人員、設施、申報資訊、動物飼養照護之規定。\n\n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未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限期改善或為必要之處置。\n\n三、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成立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n\n四、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使具攻擊性寵物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n\n五、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動物保護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n\n六、製造、加工、分裝、批發、販賣、輸入、輸出、贈與或意圖販賣而公開陳列有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情形之一之寵物食品。\n\n七、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五第一項有關標示之規定，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n\n八、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五第二項有關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使人產生誤解之規定。\n\n九、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五第三項規定，製造、販賣、輸入、輸出或使用有第二十二條之五第三項各款情形之一之寵物食品容器或包裝。\n\n十、違反第二十三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人員之檢查或抽樣檢驗。\n\n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所涉動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沒入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222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