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222070201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14/LCEWA01_100614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14/LCEWA01_100614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2-12-30","2023-01-03","2023-01-04","2023-01-05","2023-01-06","2023-01-07"],"會議代碼":"院會-10-6-14"},{"會期":"10-06-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2-30","2023-01-03","2023-01-04","2023-01-05","2023-01-06","2023-01-07"],"會議代碼":"院會-10-6-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趙正宇"],"連署人":["張其祿","黃國書","廖婉汝","蔡易餘","許智傑","陳雪生","鄭天財Sra Kacaw","林宜瑾","楊曜","陳超明","陳椒華","林昶佐","林思銘","湯蕙禎","王美惠","劉世芳","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mtime":"2024-01-18T14:42:3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2-30","last_time":"2023-01-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14","會期":6,"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29691號","laws":["02017"],"提案編號":"756委29691","案由":"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8人，鑑於我國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或第三項情形者，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該條文原立法目的，係處罰駕駛人之不當駕駛行為，然於駕駛人駕駛租賃車輛之情形，將導致租賃業者之車輛遭受吊扣牌照之處分，蒙受無端之損失。爰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增列租賃業者之特別規定，若被吊扣汽車牌照之車輛屬租賃車業者之車輛，得由車輛所有人檢具租賃契約書、違規駕駛人姓名、住址並具結後，據以領回被吊扣之汽車牌照。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n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n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n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n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n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n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n第三項規定：\n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驒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n第四項規定：\n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n二、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其立法理由為處罰駕駛人之不當駕駛行為，於駕駛人駕駛租賃車輛之情形，將導致租賃業者之車輛遭受吊扣車牌之處分。依照行政罰法「有責任始有處罰」原則，租賃業者並無故意或過失，即予以吊扣車牌，顯不合理。\n三、爰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增列租賃業者之特別規定，若被吊扣汽車牌照之車輛屬租賃車業者之車輛，得由車輛所有人檢具租賃契約書、違規駕駛人姓名、住址並具結後，據以領回被吊扣之汽車牌照。","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n\n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n\n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n\n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n\n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n\n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n\n汽車駕駛人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違反前項第五款情形，於一年內再度違反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n\n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n\n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n\n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20-12-30-修正:61","說明":"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n\n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n\n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n\n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n\n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n\n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n\n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n\n第三項規定：\n\n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驒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n第四項規定：\n\n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n\n二、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其立法理由為處罰駕駛人之不當駕駛行為，於駕駛人駕駛租賃車輛之情形，將導致租賃業者之車輛遭受吊扣車牌之處分。依照行政罰法「有責任始有處罰」原則，租賃業者並無故意或過失，即予以吊扣車牌，顯不合理。\n\n三、爰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增列租賃業者之特別規定，若被吊扣汽車牌照之車輛屬租賃車業者之車輛，得由車輛所有人檢具租賃契約書、違規駕駛人姓名、住址並具結後，據以領回被吊扣之汽車牌照。","修正":"第四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n\n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n\n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n\n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n\n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n\n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n\n汽車駕駛人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違反前項第五款情形，於一年內再度違反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n\n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n\n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n\n依前項規定被吊扣汽車牌照之車輛屬租賃車業者之車輛，得由車輛所有人檢具租賃契約書、違規駕駛人姓名、住址並具結後，據以領回被吊扣之汽車牌照。\n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222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