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222070201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14/LCEWA01_100614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14/LCEWA01_100614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2-12-30","2023-01-03","2023-01-04","2023-01-05","2023-01-06","2023-01-07"],"會議代碼":"院會-10-6-14"},{"會期":"10-06-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2-30","2023-01-03","2023-01-04","2023-01-05","2023-01-06","2023-01-07"],"會議代碼":"院會-10-6-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趙正宇"],"連署人":["楊曜","黃國書","林昶佐","陳超明","湯蕙禎","鄭天財Sra Kacaw","王美惠","陳雪生","蔡易餘","劉世芳","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林思銘","張其祿","許智傑","廖婉汝"],"mtime":"2024-01-18T14:42:4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2-30","last_time":"2023-01-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14","會期":6,"字號":"院總第1562號委員提案第29692號","laws":["02415"],"提案編號":"1562委29692","案由":"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6人，鑑於近年來假新聞橫行，媒體自律情形不佳，為維護我國之健全媒體視聽環境，加強新聞媒體之事實查證義務，爰提案修正「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四款，刪除後半段「致損害公共利益」文字。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新聞媒體肩負傳播社會大眾資訊重任，對於公眾意見的形成與塑造產生很大影響。\n二、近年來媒體自律的概念興起，強調新聞從業人員應具備一定專業素質，享受新聞自由的同時，必須有一定的社會責任。\n三、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四款規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播送之節目或廣告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四、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即賦予新聞媒體事實查證之責任，唯此處之事實查證，應無需以損害公共利益為要件，爰提案將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四款後半「致損害公共利益」刪除，加強媒體之事實查證責任。","對照表":[{"law_id":"02415","law_name":"衛星廣播電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七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製播之節目及廣告內容應尊重多元文化、維護人性尊嚴及善盡社會責任。\n\n製播新聞及評論，應注意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n\n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播送之節目或廣告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n\n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n\n二、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n\n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n\n四、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n\n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涉有前項第四款情事者，應由該事業建置之自律規範機制調查後作成調查報告，提送主管機關審議。","law_content_id":"02415:02415:2015-12-18-全文修正:31","說明":"刪除第三項第四款後半「致損害公共利益」。","修正":"第二十七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製播之節目及廣告內容應尊重多元文化、維護人性尊嚴及善盡社會責任。\n\n製播新聞及評論，應注意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n\n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播送之節目或廣告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n\n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n\n二、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n\n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n\n四、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n\n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涉有前項第四款情事者，應由該事業建置之自律規範機制調查後作成調查報告，提送主管機關審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222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