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222070201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14/LCEWA01_100614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14/LCEWA01_100614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12-30","2023-01-03","2023-01-04","2023-01-05","2023-01-06","2023-01-07"],"會議代碼":"院會-10-6-14"},{"會期":"10-06-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2-30","2023-01-03","2023-01-04","2023-01-05","2023-01-06","2023-01-07"],"會議代碼":"院會-10-6-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行政罰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趙正宇"],"連署人":["黃國書","蔡易餘","林思銘","廖婉汝","楊曜","湯蕙禎","張其祿","陳超明","林昶佐","王美惠","張宏陸","陳雪生","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許智傑","鄭天財Sra Kacaw"],"mtime":"2024-01-18T14:42:4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2-30","last_time":"2023-01-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14","會期":6,"字號":"院總第989號委員提案第29694號","laws":["01854"],"提案編號":"989委29694","案由":"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6人，鑑於現行行政罰法第十八條針對減輕處罰之規定，「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二分之一」，以及針對同時有免除處罰之規定，「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三分之一」，其罰鍰之額度訂立過於僵化，恐使行政機關對於減輕與免除情形的裁量範圍過於狹窄，無法針對個案做出適當處罰。爰提案修正「行政罰法」第十八條，將減輕處罰之罰鍰下限定為「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四分之一」，同時有免除處罰之情形之罰鍰下限定為，「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六分之一」，使行政機關能有更大的裁量權限，給予符合減輕處罰及免除處罰情形的民眾有更適當的處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訂有減輕處罰及同時有免除處罰情形之額度規定，「依本法規定減輕處罰時，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二分之一；同時有免除處罰之規定者，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三分之一。」\n二、唯該裁量範圍過於狹窄，使行政機關無法針對各種減輕及免除罰鍰做出適當之處罰。\n三、爰提案將減輕處罰之罰鍰下限定為「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四分之一」，同時有免除處罰之情形之罰鍰下限定為，「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六分之一」，讓行政機關能有更大的裁量範圍，針對個案能做出更適當的處置。","對照表":[{"law_id":"01854","law_name":"行政罰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行政罰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八條　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n\n前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n\n依本法規定減輕處罰時，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二分之一；同時有免除處罰之規定者，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三分之一。但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n\n其他種類行政罰，其處罰定有期間者，準用前項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854:01854:2005-01-14-制定:22","說明":"一、修正第三項前段，「依本法規定減輕處罰時，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二分之一」修正為「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四分之一。」\n\n二、修正第三項後段，「同時有免除處罰之規定者，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三分之一。」修正為「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六分之一。」","修正":"第十八條　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n\n前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n\n依本法規定減輕處罰時，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四分之一；同時有免除處罰之規定者，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六分之一。但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n\n其他種類行政罰，其處罰定有期間者，準用前項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222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