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222070201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14/LCEWA01_100614_0003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14/LCEWA01_100614_0003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12-30","2023-01-03","2023-01-04","2023-01-05","2023-01-06","2023-01-07"],"會議代碼":"院會-10-6-14"},{"會期":"10-06-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2-30","2023-01-03","2023-01-04","2023-01-05","2023-01-06","2023-01-07"],"會議代碼":"院會-10-6-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2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張宏陸","林宜瑾","吳思瑤","邱志偉"],"連署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高嘉瑜","何欣純","蔡易餘","湯蕙禎","王美惠","張廖萬堅","郭國文","吳琪銘","羅美玲","賴品妤","林楚茵","李昆澤","許智傑","劉櫂豪","莊瑞雄","洪申翰","沈發惠"],"mtime":"2024-01-18T14:43:0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2-30","last_time":"2023-01-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14","會期":6,"字號":"院總第1221號委員提案第29700號","laws":["04630"],"提案編號":"1221委29700","案由":"本院委員張宏陸、林宜瑾、吳思瑤、邱志偉等22人，為維護兒童及少年之身心健康，保障基本人權，「兒童權利公約」第十九條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皆禁止對兒童施加任何形式暴力。後者第五十三條第一項，亦明訂「教育人員」係責任通報之人，惟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條針對教育人員之定義未包括專業輔導人員。然專業輔導人員亦負學生輔導之責任，且具諮商、臨床心理師等證書，專業知識較一般教師高，能提供學生立即有效之協助。職此，新增專業輔導人員為教育人員，以彌足通報環節之完整。而為配合前述增訂，新增有關專業輔導人員進用及職務等級之規定。另，現行條文之任用限制，私立學校並無準用，為最大保護學生之權益，修正私立學校準用現行條文有關任用限制之規定。爰此，擬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修正現行條文教育人員之範圍包含專業輔導人員，俾利成為責任通報人員之一，積極通盤照護學生身心健康。（修正條文第二條）\n二、配合現行條文第二條之修正，並參考現行條文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之立法體例，增訂有關專業輔導人員資格、聘任程序及聘期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之一）\n三、配合現行條文第二條之修正，職務等級表新增專業輔導人員之適用。（修正條文第四十條）\n四、新增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亦準用現行條文任用限制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條之一）","對照表":[{"law_id":"04630","law_name":"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教育人員為各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運動教練，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以下簡稱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law_content_id":"04630:04630:2003-12-04-修正:3","說明":"一、新增專業輔導人員為教育人員。\n\n二、根據教育部之統計，學生自殺、自傷通報事件數大幅增加；衛生福利部針對高中職學生心理健康之報告，亦呈現常感到孤單或寂寞、曾認真地考慮自殺者比例，逐年上升，顯見學生之身心健康需更通盤照護。\n\n三、而通報之行為，可盡速提供學生獲得身心健康相關之資源與協助，避免衍生後續之遺憾。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七條，皆將教育人員列為責任通報人員。\n\n四、依「學生輔導法」，專業輔導人員負學生輔導之責任。又專業輔導人員係指具有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由主管機關或學校依法進用，從事學生輔導工作者。職此，專業輔導人員具心理專業知識，較一般教師，在辨別學生是否身心健康須受協助或有應通報之情狀時，有高度敏感度。專業輔導人員與學生之關係密切，故修正現行條文教育人員之範圍，新增「專業輔導人員」，俾利成為責任通報人員之一，以維護我國學生之身心健康。","修正":"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教育人員為各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運動教練、專業輔導人員，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以下簡稱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現行":"第二十二條之一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之資格，由中央體育主管機關定之；聘任程序及聘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4630:04630:2003-12-04-修正:26","說明":"一、新增第二項。\n\n二、配合現行條文第二條之修正，且參考第一項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之立法體例，增訂有關專業輔導人員資格、聘任程序及聘期之規定。","修正":"第二十二條之一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之資格，由中央體育主管機關定之；聘任程序及聘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各級學校專業輔導人員之資格，由衛生福利部定之；聘任程序及聘期，由教育人員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四十條　學校校長、教師及運動教練之職務等級表，由教育部定之；學校職員之官等、職等及職務列等，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　規定。\n\n本條例施行前遴用之職員適用之原有薪級表，得配合相當職務列等予以修正。","law_content_id":"04630:04630:2006-01-13-修正:49","說明":"配合現行條文第二條之修正，職務等級表新增專業輔導人員之適用。","修正":"第四十條　學校校長、教師、運動教練及專業輔導人員之職務等級表，由教育部定之；學校職員之官等、職等及職務列等，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n\n本條例施行前遴用之職員適用之原有薪級表，得配合相當職務列等予以修正。"},{"現行":"第四十一條　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之任用資格及其審查程序，準用本條例之規定。但宗教研修學院校長，得以大學畢業，具有宗教研修教學經驗十年以上及宗教事業機構主管職務經驗六年以上者充任之。","law_content_id":"04630:04630:2011-11-15-修正:53","說明":"一、新增私立學校校長、教師準用現行條文之任用限制。\n\n二、相較於積極之任用資格，任用限制為消極之條件。而不論公私立學校，應皆須確保校長、教師之品質，無受相關判決確定或曾侵害學生權益之行為等，以維護校園安全與教學環境。爰增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亦準用現行條文任用限制之相關規定。","修正":"第四十一條　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之任用資格、任用限制及審查程序，準用本條例之規定。但宗教研修學院校長，得以大學畢業，具有宗教研修教學經驗十年以上及宗教事業機構主管職務經驗六年以上者充任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222070201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