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226070200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14/LCEWA01_100614_0003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14/LCEWA01_100614_0003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12-30","2023-01-03","2023-01-04","2023-01-05","2023-01-06","2023-01-07"],"會議代碼":"院會-10-6-14"},{"會期":"10-06-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2-30","2023-01-03","2023-01-04","2023-01-05","2023-01-06","2023-01-07"],"會議代碼":"院會-10-6-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范雲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范雲","林宜瑾","張廖萬堅"],"連署人":["余天","賴惠員","吳思瑤","鍾佳濱","林靜儀","管碧玲","陳秀寳","林楚茵","洪申翰","賴品妤","莊競程","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江永昌","張宏陸","李昆澤","陳亭妃"],"mtime":"2024-01-18T14:43:2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2-30","last_time":"2023-01-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14","會期":6,"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9703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9703","案由":"本院委員范雲、林宜瑾、張廖萬堅等19人，有鑑於未成年之兒少遭受性侵、猥褻時，因其年紀過小，相關認知及意識恐不足，而不知自己正遭受侵害，或不知該如何求助及提起告訴；或因其與加害者之間巨大的權力不對等，例如加害者為其老師或親戚長輩，致其當下難以求助，待其日後或成年欲求助及追究加害者刑事責任之時，恐已超過現行刑事追訴期。為保障受害兒少權益，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規範對未成年者犯妨害性自主罪，其刑事追訴期自受害者成年起算。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n\n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n\n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n\n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n\n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n\n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9-05-10-修正:104","說明":"一、新增第三項。\n\n二、考量兒少性侵或猥褻案件之特殊性，兒少遭受性侵或猥褻之當下，恐不知自己遭受侵害，或是不知該如何行使權利，亦或是迫於與加害人巨大的權力不對等，當下難以求助。待其日後或成年欲求助及追究加害者刑事責任時，恐已超過現行刑事追訴期。\n\n三、爰提案新增第三項，規範對未成年者犯妨害性自主罪，其刑事責任追訴期自受害者成年之日起算。","修正":"第八十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n\n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n\n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n\n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n\n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n\n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n\n對未成年者犯本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之罪者，第一項期間自受害者成年之日起算。"}]}],"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226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