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226070200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14/LCEWA01_100614_0003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14/LCEWA01_100614_0003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12-30","2023-01-03","2023-01-04","2023-01-05","2023-01-06","2023-01-07"],"會議代碼":"院會-10-6-14"},{"會期":"10-06-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2-30","2023-01-03","2023-01-04","2023-01-05","2023-01-06","2023-01-07"],"會議代碼":"院會-10-6-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范雲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范雲","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連署人":["張廖萬堅","邱志偉","賴惠員","林宜瑾","羅美玲","王美惠","吳琪銘","林靜儀","陳亭妃","余天","王定宇","蘇震清","吳玉琴","鍾佳濱","管碧玲","吳思瑤","陳秀寳","邱泰源"],"mtime":"2024-01-18T14:43:1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2-30","last_time":"2023-01-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14","會期":6,"字號":"院總第1558號委員提案第29705號","laws":["02412"],"提案編號":"1558委29705","案由":"本院委員范雲、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0人，有鑑於《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訂定於民國八十五年，至今已26年未修正，部分條文已不符合時代需求與現況。中央廣播電臺作為我國公共媒體之一，肩負向國際傳播我國新聞及資訊之重要任務，應使用多國語言，向國外人士、國內之外籍人士及新住民播音。另，為落實性別平等，董監事會應有任一性別三分之一之保障。因應時代更迭轉型，爰擬具「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原行政院新聞局已於民國101年度撤裁，中央廣播電臺之主管機關改由文化部管轄，爰提案修正第三條條文主管機關之單位名稱。\n二、中央廣播電臺作為我國唯一提供國際廣播服務之公共媒體，為達成向國外人士、國內外籍人士及新住民傳播我國資訊之任務，應用多國語言向國際廣播，傳播我國新聞及資訊，提升我國於國際間之能見度。\n三、為落實性別平等，明定董監事任一性別三分之一之比例保障。\n四、新增修正條文施行日期。","對照表":[{"law_id":"02412","law_name":"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臺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新聞局。","law_content_id":"02412:02412:1996-01-17-制定:3","說明":"中央廣播電臺之主管機關，已於民國101年度，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革，由行政院新聞局移交文化部管轄。爰修正本條條文，更改主管機關為文化部。","修正":"第三條　本臺之主管機關為文化部。"},{"現行":"第四條　本臺之任務如下：\n\n一、對國外地區傳播新聞及資訊，樹立國家新形象，促進國際人士對我國之正確認知，及加強華僑對祖國之向心力。\n\n二、對大陸地區傳播新聞及資訊，增進大陸地區對臺灣地區之溝通與瞭解。","law_content_id":"02412:02412:1996-01-17-制定:4","說明":"一、中央廣播電臺作為我國唯一向國際提供廣播服務之公共媒體，應利用多國語言進行廣播，方能使我國之新聞及資訊傳播更加廣泛，便於國際人士增進對我國各面向之理解，進而提升我國在國際間之能見度，爭取國際支持。\n\n二、應讓居住海外之我國國民，能夠以國家語言收聽廣播，以便維繫渠等對我國之認同感與連結。\n\n三、為使居住於我國國內之新住民及外籍人士也能充分透過廣播獲得我國新聞及資訊，應以多國語言進行廣播，促進文化平權與新聞近用。","修正":"第四條　本臺之任務如下：\n\n一、以多國語言向國際傳播我國新聞及資訊，促進國際對我國政經情勢、文化、社會等多面向之了解，提升我國國際能見度，與國際接軌。\n二、以國家語言向海外國民提供新聞及資訊，維繫海外國民與我國之連結。\n三、以多國語言向國內新住民及外籍人士傳播新聞及資訊，增強對我國文化之理解，促進文化平權與新聞近用權。"},{"現行":"第七條　本臺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以其中一人為董事長；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以其中一人為常務監事。","law_content_id":"02412:02412:1996-01-17-制定:7","說明":"為落實性別平等，保障任一性別參與公共事務，促進中央廣播電臺決策層級之多元性別觀點，爰增加董監事會性別保障比例。","修正":"第七條　本臺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以其中一人為董事長；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以其中一人為常務監事。\n\n董監事會中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現行":"第十九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law_content_id":"02412:02412:1996-01-17-制定:19","說明":"增列第二項，定明本條例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第十九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n\n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226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