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226070201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14/LCEWA01_100614_0004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14/LCEWA01_100614_0004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268/1124001268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268/1124001268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268/1124001268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268/1124001268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6-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2-12-30","2023-01-03","2023-01-04","2023-01-05","2023-01-06","2023-01-07"],"會議代碼":"院會-10-6-14"},{"會期":"10-06-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2-30","2023-01-03","2023-01-04","2023-01-05","2023-01-06","2023-01-07"],"會議代碼":"院會-10-6-1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3-01"],"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3-15"],"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3-16"],"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3-27"],"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8"},{"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3-29"],"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8"},{"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12"],"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13"],"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4-2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09"],"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056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2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2394"},{"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2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259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王美惠等18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蘇巧慧等32人、委員黃國書等19人分別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玉琴等20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9人、委員羅致政等33人、委員林靜儀等28人、委員郭國文等18人、委員蘇治芬等18人、委員劉世芳等18人、委員陳素月等17人、委員何欣純等18人、國民黨黨團、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委員陳明文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江永昌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7人、委員陳玉珍等21人、委員莊競程等26人、委員湯蕙禎等16人分別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楚茵等2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為洲等17人、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五十一條之二及第一百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4931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1215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20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32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6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9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62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20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12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9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224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33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08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靜儀等28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2070202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8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2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8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2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8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2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7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5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8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9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9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22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7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22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8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26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30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玉珍等21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42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競程等26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58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6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59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28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4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21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4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7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21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05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6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22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五十一條之二及第一百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7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0530000"}],"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4:43:32+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邱臣遠","吳欣盈","賴香伶","張其祿"],"first_time":"2022-12-30","last_time":"2023-04-21","會期":6,"屆期":10,"meet_id":"院會-10-6-14","字號":"院總第1679號委員提案第29710號","laws":["01177"],"提案編號":"1679委29710","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我國民主化的過程中，選舉的頻繁程度和競爭激烈程度不斷上升，且選舉的成本日漸高昂。惟政客可能獲得的合法的競選經費有限，而黑社會組織則擁有大量金錢，於是選舉對「黑金」存在著巨大的需求；又，民主化的發展，導致行政和司法系統的人事安排、預算決策等都受到選舉結果的影響，而行政和司法系統愈來愈受制於選舉，也使得「黑金」勢力通過影響選舉結果可以更多地獲取經濟與政治利益，使「黑金」對選舉的需求也愈來愈大；為防止「黑、金、槍、毒」勢力透過參與公職人員選舉，危害我國民主化之進程、影響公共政策之形成與法令之審議，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為警惕有意擔任公職者不得犯內亂、外患、貪污、賄選、國家安全、組織犯罪、洗錢防制、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毒品危害防治、政府採購等罪，否則將終身不得參選，使其懼於斷送政治生命，而不敢輕易犯罪，以達端正選風、嚴懲不法之目的。修正增列經「有罪判決」確定，即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縱其緩刑期滿未經撤銷，刑之宣告失效，但仍為有罪，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第一款至第八款）\n二、鑑於陸海空軍刑法第二編分則第一章叛亂罪（修正後為同編章「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戰時軍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廢止）及妨害軍機治罪條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廢止）等，均有關於內亂、外患罪之特別規定，第一款僅規定「經依刑法判決確定」，即有掛漏之嫌，爰將第一款「依刑法」三字刪除，俾資周延。（第一款）\n三、考量犯現行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罪之要件與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相同，犯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者，即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則犯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罪者，自亦應比照辦理。又第九十七條所謂「搓圓仔湯」之罪，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對團體或機構之賄選罪，及第一百零三條所謂「包攬賄選罪」之罪，均與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賄選罪刑相關；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犯所謂「以暴力妨害他人競選」之罪與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妨害投票自由罪刑相當；另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犯所謂「以暴力妨害他人為罷免案提議、連署」之罪，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對於罷免案提議人、連署人之行賄罪，已影響罷免事務進行之公正性；地方民意機關正、副首長選舉之行賄、受賄行為，及政黨辦理黨內提名作業之賄選行為，納入第一百條及第一百零一條處罰後，為防止犯罪判刑確定者，繼續藉選舉取得公職候選人身分，亦有比照辦理之必要；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六項、第七項亦同；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一、第四十七條之二第一項、第四十七條之三、漁會法第五十條之一、第五十條之二第一項、第五十條之三亦同。（第三款）\n四、鑑於受境外敵對勢力指示，進行刺探、蒐集、洩漏國家機密，或發展組織等罪，侵害國家法益，為嚴重影響國家安全之叛國行為。爰明定違反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國家情報工作法相關規定，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第四款）\n五、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有關槍枝製造、販賣或運輸等相關之罪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製造、運輸、販賣、脅迫或引誘施用毒品等情節重大之毒品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曾受免除職務之懲戒處分者，均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第五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二款）\n六、為杜絕「黑金」利用權勢介入各種建設工程、圍標工程取得政府標案，肇生官商勾結、貪污舞弊等情事，修正增列違反政府採購法第七章相關有罪判決確定，即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緩刑期滿未經撤銷亦同。（第八款）\n七、考量對於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因行刑權罹於時效而消滅者之參選資格規定未臻明確，並基於維護選舉公平性，貫徹杜絕賄選之政策，避免候選人利用行刑權罹於時效規避法律限制參選，爰併增列行刑權因罹於時效消滅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第九款）\n八、考量保安處分若係因緩刑宣告而付保護管束者，因未被拘束人身自由，爰參照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增列但書；又配合檢肅流氓條例於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廢止，感訓處分執行辦法於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廢止，刪除「或感訓處分」等文字。（第十款）\n九、查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公布施行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十四條立法理由略以，清算程序係屬簡易之破產程序，其他法令所定對於破產人資格、權利限制之規定，自適用於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債務人。考量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為候選人之消極資格，爰參酌上開立法理由，將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一併列為候選人消極資格。（第十一款）","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n\n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依刑法判刑確定。\n\n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n\n三、曾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n\n四、犯前三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n\n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n\n六、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n\n七、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n\n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n\n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09-05-12-修正:32","說明":"一、依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為警惕有意擔任公職者不得犯內亂、外患、貪污、賄選、國家安全、組織犯罪等罪，否則將終身不得參選，使其懼於斷送政治生命，而不敢輕易犯罪，以達端正選風、嚴懲不法之目的。第一款至第五款均修正增列經「有罪判決」確定，即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縱其緩刑期滿未經撤銷，刑之宣告失效，但仍為有罪，不得登記為候選人。\n\n二、鑑於陸海空軍刑法第二編分則第一章叛亂罪（修正後為同編章「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戰時軍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廢止）及妨害軍機治罪條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廢止）等，均有關於內亂、外患罪之特別規定，第一款僅規定「經依刑法判決確定」，即有掛漏之嫌，爰將第一款「依刑法」三字刪除，俾資周延。\n\n三、考量犯現行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罪之要件與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相同，犯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者，即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則犯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罪者，自亦應比照辦理。又第九十七條所謂「搓圓仔湯」之罪，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對團體或機構之賄選罪，及第一百零三條所謂「包攬賄選罪」之罪，均與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賄選罪刑相關；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犯所謂「以暴力妨害他人競選」之罪與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妨害投票自由罪刑相當；另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犯所謂「以暴力妨害他人為罷免案提議、連署」之罪，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對於罷免案提議人、連署人之行賄罪，已影響罷免事務進行之公正性；地方民意機關正、副首長選舉之行賄、受賄行為，及政黨辦理黨內提名作業之賄選行為，納入第一百條及第一百零一條處罰後，為防止犯罪判刑確定者，繼續藉選舉取得公職候選人身分，亦有比照辦理之必要；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六項、第七項、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一、第四十七條之二第一項、第四十七條之三、漁會法第五十條之一、第五十條之二第一項、第五十條之三亦同，爰修正第三款。\n\n四、鑑於受境外敵對勢力指示，進行刺探、蒐集、洩漏國家機密，或發展組織等罪，侵犯國家法益，為嚴重影響國家安全之叛國行為。爰明定違反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國家情報工作法相關規定，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爰增列第四款。\n\n五、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犯本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該條例並未規範罰金刑或拘役刑，實務上犯該條之罪者，均係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爰參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增列第五款，並修正為「經有罪判決確定」，理由同說明一。\n\n六、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係就行為人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制式或非制式槍砲彈藥及零件等行為處以刑責，此類行為多有涉及暴力、恐嚇等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且對社會秩序影響甚巨，又公職人員其本質應為人民服務，其本身不應有涉犯前述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情形，爰增列第六款，列為候選人之消極資格。\n\n七、鑒於毒品對社會危害之嚴重，不只侵害人體健康，更為部分犯罪組織之主要所得來源，犯罪情節重大，爰就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二條，製造、運輸、販賣、脅迫或引誘施用毒品等情節重大之毒品犯罪者，列為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之消極資格，爰增列第七款。\n\n八、為杜絕「黑金」勢力利用權勢介入各種建設工程、圍標工程取得政府標案，肇生官商勾結、貪污舞弊、通過影響選舉結果獲取經濟與政治利益等情事，增列違反政府採購法第七章相關等罪，亦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爰增列第八款。\n\n九、現行第四款移列為第九款，並配合第四款至第八款之增列酌修文字。另考量本款對於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因行刑權罹於時效而消滅者之參選資格規定未臻明確，並基於維護選舉公平性，貫徹杜絕賄選之政策，避免候選人利用行刑權罹於時效規避法律限制參選，爰併增列行刑權因罹於時效消滅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n\n十、現行第五款移列至第十款，考量保安處分若係因緩刑宣告而付保護管束者，因未被拘束人身自由，爰參照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增列但書；又配合檢肅流氓條例於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廢止，感訓處分執行辦法於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廢止，刪除「或感訓處分」等字。\n\n十一、現行第六款移列為第十一款。另查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公布施行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十四條立法理由略以，清算程序係屬簡易之破產程序，其他法令所定對於破產人資格、權利限制之規定，自適用於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債務人。考量本款已明定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為候選人之消極資格，爰參酌上開立法理由，將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一併列為候選人消極資格。\n\n十二、查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一百零五年五月二日施行之公務員懲戒法，增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對違法失職情節嚴重之公務員，免其現職，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究其立法理由，係認公務員懲戒制度目的在於整飭官箴，以提高行政效率，如依其應受懲戒之具體情事，足認其已不適任公務員，應將其淘汰，因是類人員違法情節重大，業經監察院彈劾，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決議，應不宜允其登記參選。另查現行第七款明定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係指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遭撤職或休職處分，依規定於該停止任用或休職期間，無法登記為公職候選人，爰對於受較撤職懲戒處分更為嚴重之免除職務懲戒處分者，應有一併納為候選人消極資格之必要，爰增列曾受免除職務之懲戒處分，為候選人之消極資格，並另立為第十二款。\n\n十三、現行第七款至第九款移列為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內容未修正。","修正":"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n\n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n\n二、曾犯貪污罪，經有罪判決確定。\n\n三、曾犯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三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六項、第七項、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一、第四十七條之二第一項、第四十七條之三、漁會法第五十條之一、第五十條之二第一項、第五十條之三、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或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n\n四、曾犯國家安全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七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反滲透法第三條、第四條或第五條第三項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n五、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n六、曾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經有罪判決確定。\n七、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二條，經有罪判決確定。\n八、曾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n九、犯前八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行刑權因罹於時效消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n\n十、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因緩刑而付保護管束者，不在此限。\n十一、受破產宣告確定或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n\n十二、曾受免除職務之懲戒處分。\n十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n\n十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n\n十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226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