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226070201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15/LCEWA01_100615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15/LCEWA01_100615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200934/1124200934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200934/1124200934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200934/1124200934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200934/1124200934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3-01-09","2023-01-10","2023-01-11","2023-01-12","2023-01-13"],"會議代碼":"院會-10-6-15"},{"會期":"10-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1-09","2023-01-10","2023-01-11","2023-01-12","2023-01-13"],"會議代碼":"院會-10-6-15"},{"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06"],"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9-10"},{"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20"],"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9-14"},{"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4-24"],"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9-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瑞隆等18人、委員江永昌等20人、委員蔡易餘等17人分別擬具「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楚茵等18人擬具「商標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4960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031262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8人「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26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38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8人「商標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3070200100"}],"議案名稱":"「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永昌等20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4:39:11+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江永昌","莊瑞雄"],"連署人":["林淑芬","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蔡適應","黃世杰","陳瑩","邱泰源","林岱樺","陳歐珀","鄭運鵬","吳玉琴","陳亭妃","羅致政","何欣純","陳明文","林靜儀","鍾佳濱","邱顯智","陳椒華"],"first_time":"2023-01-09","last_time":"2023-04-24","會期":6,"屆期":10,"meet_id":"院會-10-6-15","字號":"院總第474號委員提案第29715號","laws":["01936"],"提案編號":"474委29715","案由":"本院委員江永昌、莊瑞雄等20人，有鑒於我國申請商標申請件數持續呈現逐年增長趨勢，為因應產業發展之需求與接軌國際，乃參酌國際上針對符合法定要件之商標註冊申請案設有請求加速審查之規定，增訂我國加速審查商標註冊之機制。另考量海關實務作業與商標權人維權成本，需簡化商標邊境保護措施之維權程序，放寬商標權人應至海關進行侵權認定之相關規定，爰擬具「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936","law_name":"商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增訂有關商標註冊加速審查之規定。\n\n三、礙於商標註冊申請案件逐年成長，且在有限審查人力下，縮短審查時間有其極限。惟為因應產業發展及維護民眾權利之需求，爰明定商標註冊之申請人有即時取得權利之必要時（如遭侵權涉訟有確認權利或因應商品已上市等特殊需求），商標專責機關得加速審查之依據。\n\n四、商標註冊申請案件如已由商標專責機關依法審查並發出補正通知或於核駁審定前通知核駁理由者，後續申請人可以催辦方式請商標專責機關儘速結案，並無申請加速審查之必要，爰於但書明定不予適用","修正":"第十九條之一　申請商標註冊，申請人符合加速審查申請條件者，繳納加速審查費後，由商標專責機關進行加速審查。但商標專責機關已對該註冊申請案通知補正或核駁理由者，不適用之。\n\n前項加速審查作業流程、得申請符合加速審查之條件，由商標專責機關定之。"},{"現行":"第七十五條　海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輸入或輸出之物品顯有侵害商標權之虞者，應通知商標權人及進出口人。\n\n海關為前項之通知時，應限期商標權人至海關進行認定，並提出侵權事證，同時限期進出口人提供無侵權情事之證明文件。但商標權人或進出口人有正當理由，無法於指定期間內提出者，得以書面釋明理由向海關申請延長，並以一次為限。\n\n商標權人已提出侵權事證，且進出口人未依前項規定提出無侵權情事之證明文件者，海關得採行暫不放行措施。\n\n商標權人提出侵權事證，經進出口人依第二項規定提出無侵權情事之證明文件者，海關應通知商標權人於通知之時起三個工作日內，依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查扣。\n\n商標權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依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查扣者，海關得於取具代表性樣品後，將物品放行。","law_content_id":"01936:01936:2011-05-31-全文修正:84","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第二項修正理由如下：\n\n(一)依現行第二項規定，商標權人於收到海關依第一項規定所為通知後，應於期限內「至海關」進行認定，復依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商標權人如未於期限內至海關進行認定，海關在該批貨物無違反其他通關規定之情況下，便應依有關進出口貨物通關規定辦理。\n\n(二)觀諸美國、日本、德國、南韓等國之海關實務作法，並未要求商標權人須親赴海關進行認定。且衡諸當代科技進步，透過拍照方式取得清晰之照片檔案，技術上應屬可行，實務上也確實存在輸入或輸出之物品係商標權人未曾生產、推出之商品等，透過照片檔案即可明確判斷有無侵權情事之狀況。爰配合財政部關務署實務作業之需求，刪除「至海關」等文字。\n\n三、第三項至第五項未修正。","修正":"第七十五條　海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輸入或輸出之物品顯有侵害商標權之虞者，應通知商標權人及進出口人。\n\n海關為前項之通知時，應限期商標權人進行認定，並提出侵權事證，同時限期進出口人提供無侵權情事之證明文件。但商標權人或進出口人有正當理由，無法於指定期間內提出者，得以書面釋明理由向海關申請延長，並以一次為限。\n\n商標權人已提出侵權事證，且進出口人未依前項規定提出無侵權情事之證明文件者，海關得採行暫不放行措施。\n\n商標權人提出侵權事證，經進出口人依第二項規定提出無侵權情事之證明文件者，海關應通知商標權人於通知之時起三個工作日內，依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查扣。\n\n商標權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依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查扣者，海關得於取具代表性樣品後，將物品放行。"},{"現行":"第九十四條　證明標章、團體標章或團體商標除本章另有規定外，依其性質準用本法有關商標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936:01936:2011-05-31-全文修正:104","說明":"證明標章、團體商標或團體標章之定義、性質及功能有別於商標，尤其申請人之資格、申請應備文件及使用規範書內容等，審查事項繁複，並不適用修正條文第十九條之一新增之加速審查機制，爰排除在準用之列，以資明確。","修正":"第九十四條　證明標章、團體標章或團體商標除本章另有規定外，依其性質準用本法有關商標之規定。但第十九條之一規定，不在準用之列。"},{"現行":"第一百零四條　依本法申請註冊、延展註冊、異動登記、異議、評定、廢止及其他各項程序，應繳申請費、註冊費、延展註冊費、登記費、異議費、評定費、廢止費等各項相關規費。\n\n前項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九條之一增訂有關商標申請註冊得申請加速審查之規定，並衡酌該審查使用行政資源之情形，爰於第一項增列申請加速審查應繳納規費，以符合使用者付費之精神。\n\n二、第二項未修正。","修正":"第一百零四條　依本法申請註冊、加速審查、延展註冊、異動登記、異議、評定、廢止及其他各項程序，應繳申請費、註冊費、加速審查費、延展註冊費、登記費、異議費、評定費、廢止費等各項相關規費。\n\n前項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一百零七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尚未處分之商標廢止案件，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辦理。但修正施行前已依法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n\n本法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受理而尚未處分之廢止案件，不適用第六十七條第二項準用第五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936:01936:2011-05-31-全文修正:119","說明":"配合本次修正廢止程序相關規定，為明確新舊法適用，爰修正現行第一項，並列為本條文，明定本次修正條文施行前尚未處分之廢止案件，應適用修正施行後規定辦理。","修正":"第一百零七條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尚未處分之商標廢止案件，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辦理。但修正施行前已依法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n\n本法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受理而尚未處分之廢止案件，不適用第六十七條第二項準用第五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226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