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2290702001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20702521/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13/LCEWA01_100713_006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13/LCEWA01_100713_006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3-01-09","2023-01-10","2023-01-11","2023-01-12","2023-01-13"],"會議代碼":"院會-10-6-15"},{"會期":"10-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23-01-09","2023-01-10","2023-01-11","2023-01-12","2023-01-13"],"會議代碼":"院會-10-6-15"},{"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4-12"],"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41177"},{"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2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239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7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四十九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憲法訴訟法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十九條之一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1230070300500"}],"議案名稱":"「憲法訴訟法第六條及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以信等18人","議案狀態":"三讀","mtime":"2024-01-18T13:58:10+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陳以信","林思銘"],"連署人":["楊瓊瓔","魯明哲","曾銘宗","孔文吉","費鴻泰","廖婉汝","翁重鈞","鄭麗文","洪孟楷","吳斯懷","林德福","溫玉霞","馬文君","林奕華","游毓蘭","陳玉珍"],"first_time":"2023-01-09","last_time":"2023-05-31","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6-15","字號":"院總第445號委員提案第29717號","laws":["04506"],"提案編號":"445委29717","案由":"本院委員陳以信、林思銘等18人，鑒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時，以行政一體及依法行政原則，於各機關見解不同時，可由體制內尋求解決或經協商方式，統一見解為由，刪除原《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得聲請憲法法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之法源，卻造成各機關任事用法相歧異時，缺乏第三方司法權定紛止爭，爰擬具「憲法訴訟法第六條及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新增中央或地方機關聲請統一解釋之法源。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司法院大法官依《憲法》第七十八條「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事項，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掌理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n二、原《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但該機關依法應受本機關或他機關見解之拘束，或得變更其見解者，不在此限。」，為中央或地方機關得聲請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法源。\n三、根據司法院說明，同法全文修正為《憲法訴訟法》時，主張機關因職權之行使，與本機關或他機關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不同而產生爭議時，應依行政一體及依法行政原則，於體制內尋求協商等方式解決。得更其見解者，自不得堅持己見，以謀求公眾之最佳利益為原則，由權責機關作出判斷。因而刪除中央或地方機關申請大法官統一解釋之法源。僅規定人民可為統一解釋案件之聲請人。\n四、我國中央政府採五權分立體制，將行政、立法、司法、考試與監察分立，旨在防止政府的權力過於集中，透過相互約束、相互制衡，以維護政府之健康運作，因此各主管機關基於職能權限不同，即可能屬於相互規制、對立之狀態，以「行政一體」為由，認為各單位間可自行協調統一見解，過於理想化，實與現實運作情形不符。\n五、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內所應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應正確解釋並適用之權責。然而，依目前法制，不同憲法權力於適用、解釋其主管之法規，（如行政院與考試院針對公務人員編制或增設約聘僱人員之事）立場有所不同時，全無統一見解之機制，已造成憲政運作上的疏漏，爰擬具《憲法訴訟法第六條及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中央或地方機關聲請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法源。","對照表":[{"law_id":"04506","law_name":"憲法訴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憲法訴訟法第六條及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本法所稱當事人，係指下列案件之聲請人及相對人：\n\n一、第三章案件：指聲請之國家最高機關、立法委員、法院及人民。\n\n二、第四章案件：指聲請之國家最高機關，及與其發生爭議之機關。\n\n三、第五章案件：指聲請機關及被彈劾人。\n\n四、第六章案件：指聲請機關及被聲請解散之政黨。\n五、第七章案件：指聲請之地方自治團體或其立法、行政機關。\n\n六、第八章案件：指聲請之人民。\n\n受審查法規範之主管機關或憲法法庭指定之相關機關，視為前項之相對人。","law_content_id":"04506:04506:2018-12-18-全文修正:9","說明":"一、本條文第一項第六款修正。\n\n二、新增中央或地方機關可為聲請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之聲請人。","修正":"第六條　本法所稱當事人，係指下列案件之聲請人及相對人：\n\n一、第三章案件：指聲請之國家最高機關、立法委員、法院及人民。\n\n二、第四章案件：指聲請之國家最高機關，及與其發生爭議之機關。\n\n三、第五章案件：指聲請機關及被彈劾人。\n\n四、第六章案件：指聲請機關及被聲請解散之政黨。\n五、第七章案件：指聲請之地方自治團體或其立法、行政機關。\n\n六、第八章案件：指聲請之中央或地方機關及人民。\n\n受審查法規範之主管機關或憲法法庭指定之相關機關，視為前項之相對人。"},{"現行":"第八十四條　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n\n前項情形，如人民得依法定程序聲明不服，或後裁判已變更前裁判之見解者，不得聲請。\n\n第一項聲請，應於該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三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law_content_id":"04506:04506:2018-12-18-全文修正:101","說明":"一、第一項第一款新增中央或地方機關聲請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法源。\n\n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見有異時，修正後之《憲法訴訟法》刪除原有規範，原意旨係希望由依行政一體及依法行政原則，由行政單位間自行排解紛爭，統一見解。\n\n三、我國中央政府採五權分立體制，各院與各級機關權責分工複雜且核心權責亦不相同，彼此更有相互制衡之意義，僅憑行政單位間自我協調，即欲收統一見解之效，法制面實過於理想。本於權力分立原則，應由司法機關定紛止爭。","修正":"第八十四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統一解釋：\n一、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但該機關依法應受本機關或他機關見解之拘束，或得變更其見解者，不在此限。\n二、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判決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但得依法定程序聲明不服，或後裁判已變更前裁判之見解者，不得聲請。\n前項第二款之聲請，應於該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三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229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