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230070200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15/LCEWA01_100615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15/LCEWA01_100615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3-01-09","2023-01-10","2023-01-11","2023-01-12","2023-01-13"],"會議代碼":"院會-10-6-15"},{"會期":"10-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1-09","2023-01-10","2023-01-11","2023-01-12","2023-01-13"],"會議代碼":"院會-10-6-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政黨法第十一條之一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洪孟楷"],"連署人":["鄭正鈐","孔文吉","陳雪生","游毓蘭","楊瓊瓔","羅明才","賴士葆","李德維","江啟臣","吳斯懷","曾銘宗","陳玉珍","張育美","費鴻泰","溫玉霞","吳怡玎"],"mtime":"2024-01-18T14:39:3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3-01-09","last_time":"2023-01-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15","會期":6,"字號":"院總第1434號委員提案第29726號","laws":["01201"],"提案編號":"1434委29726","案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為落實政黨所受排黑條款之規範，爰擬具「政黨法第十一條之一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新增政黨選任職務者及黨員代表所同樣受適用之內容，以及政黨隱匿或違反通報之處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落實本法第七條第三項對於政黨負責人負面禁止之各情事，爰新增第十一條之一，規範政黨內之選任職務者及黨員代表比照之。\n二、增訂政黨違反查明所屬選任職務者及黨員代表之事後應通報作業規定之處份，與既有違反第七條第四項內容，經修正後一併受現行第三十九條規範。","對照表":[{"law_id":"01201","law_name":"政黨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政黨法第十一條之一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落實本法第七條第三項對於政黨負責人負面禁止之各情事，爰新增第十一條之一，規範政黨內之選任職務者及黨員代表比照之。\n\n三、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規範，乃限制成年並於國內設有戶籍，且無下列情事之一者：曾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其未遂犯、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八十八條第一項之意圖漁利，包攬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事務者及其未遂犯、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六項、第七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其未遂犯、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條之意圖漁利，包攬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事務者及其未遂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及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修正":"第十一條之一　曾違反本法第七條第三項所規範之情形者，不得擔任政黨內之選任職務者及黨員代表。\n\n政黨應自查明所屬選任職務者及黨員代表有本法第七條第三項所列任一情形後，於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並於一個月內進行重新選任作業。\n\n主管機關應對違反前項未函報之政黨，通知其限期辦理重新選任作業。"},{"現行":"第三十九條　違反第七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政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辦理而不遵從者，並得按次處罰。","law_content_id":"01201:01201:2017-11-10-制定:45","說明":"增訂政黨違反查明所屬選任職務者及黨員代表之事後應通報作業規定之處份，與既有違反第七條第四項內容，經修正後一併受現行第三十九條規範。","修正":"第三十九條　違反第七條第四項、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者，處政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辦理而不遵從者，並得按次處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230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