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11031090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1/LCEWA01_100701_0004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1/LCEWA01_100701_0004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0351/1124300351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0351/1124300351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0351/1124300351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0351/112430035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7-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3-02-17","2023-02-21","2023-02-24"],"會議代碼":"院會-10-7-1"},{"會期":"10-07-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2-17","2023-02-21","2023-02-24"],"會議代碼":"院會-10-7-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3-08"],"會議代碼":"委員會-10-7-36-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3-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銓敘部組織法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28420000"}],"議案名稱":"「銓敘部組織法修正草案」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考試院","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0:28:23+08:00","提案來源":"政府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first_time":"2023-02-17","last_time":"2023-03-14","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1","字號":"院總第20號政府提案第10030446號","laws":["04603"],"提案編號":"20政10030446","對照表":[{"law_id":"04603","law_name":"銓敘部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銓敘部組織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銓敘部掌理全國公務員之銓敘及各機關人事機構之管理事項。","law_content_id":"04603:04603:1987-06-02-全文修正:1","說明":"一、本條係依現行條文修正。\n\n二、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第一項、考試院組織法第六條及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組織基準法）第七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明定本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修正":"第一條　考試院為辦理全國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及公務人員之銓敘、撫卹、退休等業務，特設銓敘部（以下簡稱本部）。"},{"現行":"第二條　銓敘部設左列各司、室：\n\n一、法規司。\n\n二、銓審司。\n\n三、特審司。\n\n四、退撫司。\n\n五、人事管理司。\n\n六、地方公務人員銓敘司。\n\n七、總務司。\n\n八、秘書室。","law_content_id":"04603:04603:2001-12-28-修正:2","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參照組織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且非同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修正":""},{"現行":"第三條　法規司掌理左列事項：\n\n一、關於人事政策、人事制度及人事法規之綜合規劃研究及審議事項。\n\n二、關於人事制度資料之蒐集、編譯、研究事項。\n\n三、關於各機關組織法規之職稱、官等、職等及各職稱分列不同官等員額比例之審議事項。\n\n四、關於各機關職務之歸系列等及其標準之審議事項。\n\n五、關於人事機構設置及變更審核事項。\n\n六、關於公務員服務、差假事項。\n\n七、關於掌理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n\n八、其他有關研究發展事項。\n\n第四條　銓審司掌理左列事項：\n\n一、關於公務人員任免、陞降、遷調及轉調之銓敘審定事項。\n\n二、關於公務人員敘級及敘俸之銓敘審定事項。\n\n三、關於公務人員考績、考成、考核及其他成績之銓敘審定事項。\n\n四、關於公務員褒獎、激勵有關法令之擬議及解釋事項。\n\n五、關於公務人員俸給法制之研擬事項。\n\n六、關於掌理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及其他事項。\n\n第五條　特審司掌理左列事項：\n\n一、關於司法、外交、主計、審計、警察、關務、政風、公營事業等人員任免、陞降、遷調及轉調之銓敘審定事項。\n\n二、關於司法、外交、主計、審計、警察、關務、政風、公營事業等人員敘級、敘俸及敘資之銓敘審定事項。\n\n三、關於司法、外交、主計、審計、警察、關務、政風、公營事業等人員考績、考成、考核及其他成績之銓敘審定事項。\n\n四、關於掌理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及其他事項。\n\n第六條　退撫司掌理左列事項：\n\n一、關於公務人員保險及其他相關事項。\n\n二、關於公務人員退休審核事項。\n\n三、關於公務人員撫卹審核事項。\n\n四、關於公務人員福利事項。\n\n五、關於掌理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及其他事項。\n\n第七條　人事管理司掌理左列事項：\n\n一、關於人事管理人員任免、敘級、敘俸、考核之審核事項。\n\n二、關於人事管理人員工作督導及通訊會報事項。\n\n三、關於公務員人事資料之蒐集、查證、登記、處理及統一管理事項。\n\n四、關於公務人力調查評估及人才儲備事項。\n\n五、關於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事項。\n\n六、關於掌理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及其他事項。\n\n行政院所屬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人事主管人員之派免、遷調，應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先會商銓敘部。\n\n第七條之一　地方公務人員銓敘司掌理左列事項：\n\n一、關於臺灣省各縣市公務人員任免、陞降、遷調及轉調之銓敘審定事項。\n\n二、關於臺灣省各縣市公務人員敘級及敘俸之銓敘審定事項。\n\n三、關於臺灣省各縣市公務人員考績、考成、考核及其他成績之銓敘審定事項。\n\n四、關於臺灣省各縣市公務人員退休及撫卹之審核事項。\n\n五、關於掌理業務有關其他事項。","說明":"一、本條由現行條文第三條至第七條第一項、第七條之一合併修正，並將現行條文第七條第二項移列第七條規範。\n\n二、合併修正本部之權限職掌，其中福利事項，係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權責，爰未予納入。又配合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初任人員新退撫制度，整併考試院及本部具監理功能之相關單位成立專責監理單位監理司，增列第六款明定監理司及所屬基金管理機關之職掌事項，以及考量部分資訊工作具業務性質，爰增列第七款；至於各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參照組織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另於本部處務規程定之。","修正":"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n一、人事政策、人事制度、人事法規、人事管理之綜合研議及規劃。\n二、公務人員任用、陞遷、俸給、考績、激勵、服務、請假、協會、行政中立、醫事人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聘用人員、公教人員保險等有關法令之擬議及解釋。\n三、各機關組織法規之職稱、官等、職等與各官等職等員額配置及各機關職務歸系之審議。\n四、公務人員任免、陞降、遷調、轉調、敘級、敘俸、敘資、考績、考成、職務評定、考核之銓敘審定。\n五、公（政）務人員退休（職）、撫卹、資遣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及案件之審定。\n六、公教人員保險業務之監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及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之管理及監理。\n七、人事、銓敘業務資訊化、數位治理之規劃及管理。\n八、其他有關本部掌理事項之研究發展、規劃及管理。"},{"現行":"第八條　總務司掌理左列事項：\n\n一、關於文書之收發、分配、繕校、印信典守及部令發布事項。\n\n二、關於檔案管理事項。\n\n三、關於經費之出納保管事項。\n\n四、關於事務管理及公產、公物保管事項。\n\n五、部長、次長交辦事項。","law_content_id":"04603:04603:1987-06-02-全文修正:8","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參照組織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且非同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修正":""},{"現行":"第九條　秘書室掌理左列事項：\n\n一、關於機要文件之處理、保管事項。\n\n二、關於文稿之撰擬、複核、彙呈事項。\n\n三、關於部務會議、工作檢討會議、業務會報之議事事項。\n\n四、關於年度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工作報告之彙編事項。\n\n五、關於新聞發布、公共關係聯繫事項。\n\n六、關於施政計畫及各項工作之管制考核事項。\n\n七、關於文書稽催查詢事項。\n\n八、不屬於各司、會、室主管事項之分辦。\n\n九、部長、次長交辦事項。","law_content_id":"04603:04603:1987-06-02-全文修正:9","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參照組織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且非同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修正":""},{"現行":"第十條　銓敘部部長，特任，綜理部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政務次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輔助部長處理部務。","law_content_id":"04603:04603:1995-12-15-全文修正:10","說明":"一、條次變更。\n\n二、現行條文第十條有關權責規定，移列本部處務規程，爰予刪除。","修正":"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現行":"第十一條　銓敘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六人至八人，司長七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研究委員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副司長七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七人至九人，高級分析師一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視察七人至十一人，秘書三人至五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視察四人，秘書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十人至三十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四十七人至五十九人，分析師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設計師三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一百零一人至一百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二人，管理員二人，助理員三十七人至四十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設計師一人，管理員一人，助理員二十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書記三十三人至三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n銓敘部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law_content_id":"04603:04603:2001-12-28-修正:12","說明":"一、條次變更。本條修正第一項，並刪除現行條文第二項。\n\n二、現行條文第十一條第一項，參照組織基準法第七條第七款，僅規範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其餘人員職稱、官職等及員額，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另以編制表定之；復以現行條文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本部已無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為符實際，爰予刪除。","修正":"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配合本部所設合議制之次級機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改制為首長制機關，並依法令受委任（託）辦理退撫儲金之管理等業務，明定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修正":"第五條　本部設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辦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之收支、管理、運用及其他依法令受委任或委託辦理之事項。"},{"現行":"第十二條　銓敘部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辦理資訊管理及運用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law_content_id":"04603:04603:1995-12-15-全文修正:12","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參照組織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且非同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修正":""},{"現行":"第十三條　銓敘部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本部人事管理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law_content_id":"04603:04603:1995-12-15-全文修正:13","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參照組織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且非同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修正":""},{"現行":"第十四條　銓敘部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law_content_id":"04603:04603:1995-12-15-全文修正:14","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參照組織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且非同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修正":""},{"現行":"第十五條　銓敘部設統計室，置統計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law_content_id":"04603:04603:1995-12-15-全文修正:15","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參照組織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且非同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修正":""},{"現行":"第十六條　銓敘部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law_content_id":"04603:04603:1995-12-15-全文修正:16","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參照組織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且非同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修正":""},{"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為能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是除於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增列本條重申另以編制表訂定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修正":"第六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現行":"第十七條　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law_content_id":"04603:04603:1995-12-15-全文修正:17","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職系選用非組織基準法第七條規定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修正":""},{"現行":"第十八條　銓敘部因業務需要，得報請考試院核准，設各種委員會，由部長聘請專家學者或指定有關人員為委員；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law_content_id":"04603:04603:1995-12-15-全文修正:18","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設各種委員會及其所需工作人員，非組織基準法第七條規定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修正":""},{"現行":"第十九條　銓敘部為增進人事業務之聯繫，研商有關問題，得召集人事機關（構）定期舉行業務會報。","law_content_id":"04603:04603:1995-12-15-全文修正:19","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召集人事機關（構）定期舉行業務會報，非組織基準法第七條規定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修正":""},{"現行":"第二十條　銓敘部處務規程，由銓敘部擬訂，報請考試院核定。","law_content_id":"04603:04603:1987-06-02-全文修正:20","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參照組織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以處務規程定明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非由組織法授權訂定，爰予刪除。","修正":""},{"現行":"第七條第二項　行政院所屬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人事主管人員之派免、遷調，應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先會商銓敘部。","說明":"本條由現行條文第七條第二項移列，並配合實際作文字修正。","修正":"第七條　行政院及所屬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機關及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跨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人事主管人員之派免、遷調，應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先會商本部。"},{"現行":"第二十一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n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考試院以命令定之。","law_content_id":"04603:04603:2001-12-28-修正:22","說明":"一、條次變更。本條修正第一項，並刪除現行條文第二項。\n\n二、因本法修正草案必須配合考試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本部處務規程及編制表，以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組織法草案等一併考量，以收總體綜效。是以將本條修正為「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修正":"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11031090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