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11031206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4/LCEWA01_100704_0007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4/LCEWA01_100704_0007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0858/1124300858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0858/1124300858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0858/1124300858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0858/1124300858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7-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3-03-17","2023-03-21"],"會議代碼":"院會-10-7-4"},{"會期":"10-07-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3-17","2023-03-21"],"會議代碼":"院會-10-7-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17"],"會議代碼":"委員會-10-7-36-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4-1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考選部組織法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46560000"}],"議案名稱":"「考選部組織法修正草案」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考試院","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0:27:49+08:00","提案來源":"政府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first_time":"2023-03-17","last_time":"2023-04-18","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4","字號":"院總第20號政府提案第10031603號","laws":["04602"],"提案編號":"20政10031603","對照表":[{"law_id":"04602","law_name":"考選部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考選部組織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考選部掌理全國考選行政事宜。","law_content_id":"04602:04602:1948-07-16-制定:1","說明":"一、本條係依現行條文修正。\n\n二、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第一項、考試院組織法第六條及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組織基準法）第七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明定本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修正":"第一條　考試院為辦理全國公務人員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選行政事宜，特設考選部（以下簡稱本部）。"},{"現行":"第二條　考選部對於承辦考選行政事務之機關有指示監督之權。","law_content_id":"04602:04602:1994-11-10-全文修正:2","說明":"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二條　本部對於承辦考選行政事務之機關有指示監督之權。"},{"現行":"第三條　考選部設下列各司、處、室：\n\n一、考選規劃司。\n\n二、高普考試司。\n\n三、特種考試司。\n\n四、專技考試司。\n\n五、總務司。\n\n六、題庫管理處。\n\n七、資訊管理處。\n\n八、秘書室。","law_content_id":"04602:04602:1994-11-10-全文修正:3","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參照組織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且非同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修正":""},{"現行":"第四條　考選規劃司掌理下列事項：\n\n一、關於考選政策、制度、法規之規劃、研擬事項。\n\n二、關於考選制度之資料蒐集、編譯及研究事項。\n\n三、關於考用配合政策之研究事項。\n\n四、關於考試類科、應試科目、應考資格之研究事項。\n\n五、關於考試方式及考試技術之研究改進事項。\n\n六、關於考選政令宣導之規劃及執行事項。\n\n七、其他有關考選調查及研究發展事項。\n\n第五條　高普考試司掌理下列事項：\n\n一、關於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事項。\n\n二、關於公務人員普通考試事項。\n\n三、關於公務人員初等考試事項。\n\n四、關於公務人員升官等、升資考試事項。\n\n五、關於主管之考試典試委員會組織及有關典試事項。\n\n六、關於掌理業務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n\n第六條　特種考試司掌理下列事項：\n\n一、關於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事項。\n\n二、關於公職候選人資格檢覈事項。\n\n三、關於主管之考試典試委員會組織及有關典試事項。\n\n四、關於掌理業務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n\n第七條　專技考試司掌理下列事項：\n\n一、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事項。\n\n二、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事項。\n\n三、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事項。\n\n四、關於主管之考試典試委員會組織及有關典試事項。\n\n五、關於掌理業務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n\n第九條　題庫管理處掌理下列事項：\n\n一、關於題庫之建立事項。\n\n二、關於題庫命題人選之遴聘規劃事項。\n\n三、關於題庫試題之使用管理及疑義處理事項。\n\n四、關於題庫試題使用效果之分析評估事項。\n\n五、關於尚未建立題庫測驗式試題之命題、使用管理、疑義處理及分析評估事項。\n\n六、關於已試試題之發布及彙編事項。\n\n七、關於命題方式及技術之研究改進事項。\n\n第十條　資訊管理處掌理下列事項：\n\n一、關於考選業務資訊作業之規劃、協調及執行事項。\n\n二、關於資料庫之建立及管理事項。\n\n三、關於行政管理自動化之規劃、協調及推動事項。\n\n四、關於資訊設備之管理及操作事項。\n\n五、關於系統分析、系統設計及程式設計事項。\n\n六、關於資訊作業有關人員之訓練事項。\n\n七、其他有關資訊管理事項。","說明":"一、本條由現行條文第四條至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合併修正本部之權限職掌。\n\n二、因應近年來國家考試總報考人數大幅減少之趨勢，本部改變過往被動等待國人報考之立場，以主動招才、積極攬才為目標，加強人才招募與大學端合作培育公務人才之各項事務，包括辦理預備文官團、結合考試委員辦理大專校院國家考試宣講團、加強技專校院人才參加公務人員考試座談會、國家考試與大學教育座談會、大專校院協助公務人力招募研習會等。有鑑於各項擴大攬才計畫之規劃與執行，皆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並進行長期縝密之成效追蹤及分析，實應列為本部重要且常態辦理之核心職掌，爰於第一款後段增列「公務人才招募」為本部掌理事項。\n\n三、各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參照組織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另於本部處務規程定之。","修正":"第三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n一、考選政策、制度、法規之資料蒐集、規劃、擬訂、研究發展及公務人才招募。\n二、公務人員考試之典試、試務及業務法令之擬議、解釋。\n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之典試、試務及業務法令之擬議、解釋。\n四、國家考試試題之編製、管理、分析及測驗技術之研究發展。\n五、國家考試數位發展及資通安全防護之規劃及管理。\n六、其他有關考選行政事宜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現行":"第八條　總務司掌理下列事項：\n\n一、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及檔案保管事項。\n\n二、關於印信典守事項。\n\n三、關於公產、公物之保管事項。\n\n四、關於經費之出納及保管事項。\n\n五、關於事務管理事項。\n\n六、不屬其他司、處、室主管之事項。","law_content_id":"04602:04602:1994-11-10-全文修正:8","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參照組織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且非同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修正":""},{"現行":"第十一條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n\n一、關於機要文電之處理及保管事項。\n\n二、關於文稿之撰擬、覆核及彙轉事項。\n\n三、關於部務會議、工作檢討會議及業務會報之議事事項。\n\n四、關於年度施政計畫及工作報告之彙編、撰擬事項。\n\n五、關於施政計畫及各項工作之管制、考核事項。\n\n六、關於新聞發布及公共關係聯繫事項。\n\n七、關於文書稽催、資料蒐整及保管事項。\n\n八、部、次長交辦事項。","law_content_id":"04602:04602:1994-11-10-全文修正:11","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參照組織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且非同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修正":""},{"現行":"第十二條　考選部部長，特任，綜理部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政務次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輔助部長處理部務。","law_content_id":"04602:04602:1994-11-10-全文修正:12","說明":"一、條次變更。\n\n二、參照組織基準法第七條第五款定明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至其權責則移列處務規程規範。","修正":"第四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現行":"第十三條　考選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七人，司長五人，處長二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研究委員七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副司長五人，副處長二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十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編纂八人至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四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三人至五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二十五人至二十九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分析師二人，管理師二人，專員二十二人至二十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設計師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五十六人至七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其中二十八人至三十七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二人，管理員二人，助理員二十三人至三十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十六人至二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n\n本法修正施行前僱用之現職雇員十一人至十七人，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其僱用至離職時為止。","law_content_id":"04602:04602:1994-11-10-全文修正:13","說明":"一、條次變更。本條修正第一項，並刪除現行條文第二項。\n\n二、參照組織基準法第七條第七款及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定明幕僚長之職稱、官職等。另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以下簡稱總員額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有關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等，以編制表定之，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一項有關職務列等及員額規定；又本部已無現行條文第二項所指之現職雇員，為符實際，爰一併刪除相關規定。","修正":"第五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現行":"第十四條　考選部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law_content_id":"04602:04602:1994-11-10-全文修正:14","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參照組織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且非同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另依總員額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有關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等，以編制表定之，爰予刪除。","修正":""},{"現行":"第十五條　考選部設會計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law_content_id":"04602:04602:1994-11-10-全文修正:15","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參照組織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且非同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另依總員額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有關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等，以編制表定之，爰予刪除。","修正":""},{"現行":"第十六條　考選部設統計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統計，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及實地考試委員資料之調查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law_content_id":"04602:04602:1994-11-10-全文修正:16","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參照組織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且非同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另依總員額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有關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等，以編制表定之，爰予刪除。","修正":""},{"現行":"第十七條　考選部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law_content_id":"04602:04602:1994-11-10-全文修正:17","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參照組織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且非同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另依總員額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有關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等，以編制表定之，爰予刪除。","修正":""},{"現行":"第十八條　第十二條至第十七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均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取得任用資格。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law_content_id":"04602:04602:1994-11-10-全文修正:18","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參照組織基準法第七條關於組織法規應包括事項規定，本條已無規定必要，又本部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取得任用資格及適用職系，均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相關規定辦理，爰不予重複規範。","修正":""},{"現行":"第十九條　考選部為因應各種業務或特殊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分別辦理各有關業務之審議或研議等事項。\n\n前項各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及委員，由部長聘請專家學者或指定部內高級人員擔任之，均為無給職。\n\n第一項所需工作人員，均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law_content_id":"04602:04602:1994-11-10-全文修正:19","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設各種委員會及其所需工作人員，非組織基準法第七條規定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修正":""},{"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進用專業人才，以強化國家考試測驗評量研究功能之業務需求，爰增訂得聘用具測驗評量專長之專業研究人員及其員額規定。另參照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第一點規定，除機關組織法規另有規定者外，其員額以不超過該機關預算總人數百分之五為原則，本條新增員額不受上開規定之限制。","修正":"第六條　本部為強化國家考試測驗評量研究功能，提升測驗技術及試題品質，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具測驗評量專長之專業研究人員三人至七人。"},{"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總員額法第六條第一項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修正條文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修正":"第七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現行":"第二十條　考選部處務規程，由考選部擬訂，報請考試院核定。","law_content_id":"04602:04602:1994-11-10-全文修正:20","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參照組織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且非同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修正":""},{"現行":"第二十一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law_content_id":"04602:04602:1994-11-10-全文修正:21","說明":"一、條次變更。\n\n二、為配合擬訂編制表及檢討處務規程等作業時程，以收總體綜效，是以將本條修正為「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俾適時依實務運作進程生效施行。","修正":"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1103120650000/details"}